有關於廖先進有特別提到僱用移工行蹤不明的情形,有幾個觀念可能要先釐清,目前雇主如果要僱用移工,當然勞動部是屬於統一全國在受理申請移工的窗口,可是雇主是否可以有雇用的資格,這個會涉及到各個主辦機關的專業,會這樣提是因為如果是在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是不是有所謂的聘僱資格,因為被看護者的身心狀況在專業上應該是要由衛生單位透過醫療、醫師專業認定,認定有僱用外籍看護工的資格才可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