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針對剛剛所提到收容之後又放出來的問題,這部分還是要先跟大家說明一下,因為按移民法的規定,畢竟失聯、行蹤不明的狀態,基本上只是行政不法的樣態。現階段我們收容的目的是為了要遣送出境,依據現行移民法的規定,移民署本身的權限是只有 15 天辦理收容,之後要延續收容的話,最多加起來是 100 天,後面的續予收容跟延長收容的話,都必須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所以,最多就是 100 天,後續依法收容替代的處分,事實上是保障人權,也是法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