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訴求 3:增加線上或 APP 舉報系統」本署說明如下: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但書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本署及警察機關進行查察」,因此依現行法令規定,移工失聯後如果有行蹤不明具體資訊,也可以即時通知本署、警察機關執行查察,而勞動部也於 103 年建置線上失聯移工即時通報系統,移工如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即便未滿三日,雇主亦可透過平台進行通報,通報資料將連線傳送至本署,並且介接警政署系統,兩署同仁即可線上獲取移工失聯資訊進行查察。
j previous speech k next 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