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光是公家部門,我們自己的稱法也不一樣,因為看移民署的這些統計,有寫「行蹤不明移工」,或是在寫這些報告的時候,有時是「失聯移工」、「逃逸外勞」或者是「行蹤不明的移工」,失聯的定義在臺灣,其實這些移工都有手機,還是有通聯紀錄,也有跟非法的雇主、仲介聯繫,因此在嚴格的定義上,其實不符合失去聯繫的定義。所以,我們會覺得是用「逃逸外勞」稱呼,因此提案才寫「嚴懲逃逸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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