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移工如果行蹤不明的通報作業的法令依據是在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的規定,依照第 56 條明訂:「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如果在三日內的,目前在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的但書當中明訂,受聘僱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雇主可以書面來通知移民機關跟警察機關來進行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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