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我們去報失聯逃逸的時候,警方是不是可以馬上調街口的錄影帶,然後馬上抓到,為何要當作是行政案呢?這明明是刑事案,因為是犯了遺棄。
另外,外籍工在他們國家都有房、有地,像印尼一般戶,他們的均所得一般來講大概是台幣 2,500 元,所以在臺灣領 1 萬 7,000 元還不包括水電跟吃住,大概是他們那邊八倍以上的薪資,所以常常用我們臺灣人去澳洲相比是不符的,他們是有房、有地,為何他們上法院就有法扶,臺灣人必須要低收才可以,很多條件是不一樣……
另外,專勤隊在查緝時,是不是可以像我們在查機車這樣的小蜜蜂在路上查,而且不知道是不是有點數的獎勵方案,可以給警察的辛苦人員嘉勉。
我補充一下,剛剛說到入境時保一個強制險的部分,也保障他們的工作如果有受損時,他們回程的機票跟安置費用都可以從這邊的強制險來支付,也不需要最後由安定費來支付。
另外,他們常常說他們的薪資是 1 萬 7,000 元,但是雇主還是要付食宿跟水電,在工廠是要外扣的。政府對他們的收容與安置,這些費用是從哪裡支出?是不是最後的順位是安定費呢?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是雇主支出,應該用在喘息方面照顧這些失能失智者。
而且,我們建議金流控管的不明財產來源罪,要打擊地下匯兌,因為黑工賺的錢,他們都不用付稅,而且賺飽飽的,只要控制他們的金流,他們在臺灣賺的錢沒有辦法匯回去的話,他們就斷絕做黑工賺錢的這一條路。
我有一個朋友的外勞逃逸之後,醫生判定為遺棄創傷症候群,他每一晚都會尖叫,你隨時都要握著他的手跟他睡覺才會安心,這些心靈上的傷害呢?因為外勞進來臺灣,我們就幫他保健保意外險,一紙公文下來最近又保了一個險,但是對雇主的損失呢?我建議外勞進來入境的時候就應該要加強制險,因為外籍看護造成失能者的受害與雇主的受損,這些商業保險必須由他們支付,以保障雇主方的損失,因為他逃逸的話,雇主必須要請假,請假就沒有薪水,工作跟考績都會受損害,而且這三個月的空窗期,即使一天都不行,你能想像放一個嬰兒一整天在那裡都不管他,可以嗎?嬰兒不行,為何老人、失能者就可以呢?
而且,他們逃逸以後,是預謀犯案、被遺棄,而且法院也有判例,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裁判案由是遺棄,他離開 1 個小時 57 分鐘,造成失能者於危險當中,一般來講家裡有人就不算遺棄嗎?家裡有人也是老人,老人可以幫老人什麼?如果家中如果突然地震或者是電線走火或者是火災,這些危險怎麼辦呢?你說褓姆照顧小孩子,離開幾個小時,把小孩丟在那邊會發生什麼危險?
您好,長官好,我是失智失能照顧者讀書會創始會代表,我們的會員有 174 位。跟長官報告,移工的失聯美其名為失聯,但其實就是曠職跟遺棄,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勞動契約業已明載曠職三天就是遣返,而逃逸後還可以來討工作幾天的薪資,然後雇主跟失能者的損失呢?這個是不對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