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還缺少急迫性、臨時性的服務,像剛剛所說喘息服務的點數,其實那都是計畫性的、制式性的,也就是規定哪一天幾點,但是外勞是 24 小時在照顧,所以外勞還是有他的需求,也就是急迫跟需求性,這個是沒有辦法被取代的。
另外,剛剛有提到是不是可以把外勞納入到衛福部,讓衛福部去管理,大家忽略一點,外勞是外國人,衛福部的長照是本國人,我自己是合法的仲介公司,外勞並不是這麼單純,全部交給衛福部統一派遣,跟本國的照服員一起工作,因為外勞是有不同的生活習性跟工作習慣,需要很多像合法的仲介公司,比如所有公司的服務人員,我跟他們講不管幾個,24 小時都待命,但是禮拜六、禮拜天都可以休假,但是電話有時半夜就響起來了,外勞要是吵架怎麼辦?衛福部派長照人員去處理嗎?都是交給仲介公司。
另外,三個月的空窗期真的不能怪雇主,現在通訊軟體發達,不管是進來前或者是入境前、後,其實通訊軟體就要趕快用護工進來,進來之後趕快轉廠工,所以剛剛聽到為何到機場就馬上逃跑,到雇主家第一天、第二天就逃跑,其實都有人接應,所以真的不能歸責於雇主。
大家好,我是臺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工會,我對剛剛的一些議題我講一下,剛剛有提到外勞很爛,為何是 A 級仲介引薦這麼爛的外勞,像 A、B、C 級不是評鑑看那個人好不好來評鑑,也就是合法的制度來引進這個外勞,很簡單來講,像很多國內的公司找人才,從 104 人力銀行進來以後,結果為非作歹,你可以怪 104 人力銀行怎麼這麼爛嗎?
提高非法雇主的罰則,拜託,拜託。
另外,剛剛提案人有提到現在很多逃逸外勞產生是因為黑工市場,其實市場是不會變的,一樣有需求雇主,不管是工地或者是果園或者是農園,其實應該要提高非法雇主……
比較重要的是,現在逃逸外勞失聯三天後會進行逃跑報備,勞動部會發給我們一張廢止聘僱許可函,通常我們失聯三天後到通報逃跑報備以後,收到廢止逃跑外勞的聘僱許可函,大概是兩個禮拜以後,所以從逃跑到收到廢止聘僱函 14 天內,外勞還是有權利,也就是 14 天內一樣可以拿到健保卡隨時去看病。因此很多雇主說其實都已經逃跑了,也就是 14 天內如何讓他們及早,連持合法的健保卡去看病都不行,他們怎麼可以有這個權利呢?希望看怎麼改善或是發出廢止聘僱函的速度。
所以我剛剛說十二個小時的線上舉報系統,要用作用的話,除了讓雇主早一點通報以外,應該是專勤隊、警察局要主動偵查,這是抓通緝犯的話,現在一個警察到處去尋,像山上、果園、小吃店尋一尋,一天內要抓到十個逃逸外勞真的不成問題,除非增加很方便十二小時內提報系統以外,也希望主動查緝外勞,因為現在的查緝是接獲檢舉的報案以外,才會會同勞動部去查,但不會主動幫我們查詢這些逃逸外勞。
另外,剛剛有提到現在要推線上舉報系統,十二個小時內雇主可以通報,我想問一下主持人這個東西的作用是什麼?主要是讓雇主可以早點去線上舉報,然後讓專勤隊跟警政署主動趕快協尋嗎?因為依照現在的制度是這樣子,比如失聯三天後我們紙上通報,通常第五天、第六天會把資料寄到四個單位,像勞動部、移民署、警政署、勞工局,很多時候我們通報以後,警察反而會打電話來問寄這個通報給他們要做什麼,他們不知道臺灣幾十年聘用外勞,這是逃逸外勞的通報,因此警察局、很多單位收到這個資料是往抽屜一擺。
還有,合法仲介也是一樣,逃跑外勞以後,也要取消逃跑人數的比例所計算的相關罰則,像評鑑扣分,或者是逃跑的比例到達一定分數,不允許仲介公司繼續取得私立許可證沿用,這一點希望能夠取消。
主持人、各位大家好,就剛剛的提案我有一些意見,像我們要取消逃逸通報後,雇主滿三個月可以再聘僱外勞,這個很重要,因為很多雇主很弱勢,其實外勞逃跑跟像病人阿公也沒有任何的關係與責任,逃跑後必須要等三個月,三個月內他的兒女有時無法工作,要請假在家,希望勞動部可以正式取消這個規定,因為雇主真的沒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