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師長、各位夥伴及國立學校,大家早安,我們今天再開有關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第8次會議,麻煩組裡面先作業務報告,再來就把我們第六次、第七次在整個結構上做一些調整於第八會議中一併跟師長們報告。

  • 一、特殊教育法於108年4月24日修正第14條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署爰依該規定訂定「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 二、本標準於訂定召開多次研商訂定會議,於會議中邀集縣市政府教育局、學校代表、教師團體、家長團體、現場端教師與會。本標準草案於108年9月10日至11月11日間進行預告,預告期間現場端提出諸多建設性建議,為回應現場端教師實際需求,本署於預告期間及預告後,分別於108年10月23日、11月21日、1月14日召開4場研商會議及2月4日召開法規諮詢會,其中1月14日及2月4日會議後修正條文如下所列:

  • (一)全教總代表提出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及導師授課節數希望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國中導師由14節降為12節、國小導師由18節降為16節。國民中小學部分參照所在地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教育局所轄之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國小部之節數與本草案相同,為不干擾縣市,維持原草案。

  • (二)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九條規定係屬專業團隊人員之一,但輔導專任教師亦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資格。已調整為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寫法一致。

  • (三)有關教師擔任分組及協同教學之節數規定已調整為不限班型之特殊教育教師。

  • (四)第七條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分散式資源班直接教學及間接教學已經由法規諮詢會法規專家建議納入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條文中規定。

  • (五)有關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協助學校行政業務減授節數部分,調整為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寫法一致。

  • 三、為確認本標準草案條文,爰再邀集學者專家、資源班特教教師代表及相關組織代表召開本次會議研商。

  • 以上是針對書面報告,今天所提的一個節數標準,也就是附件的部分,總共有兩個版本:

  • 第一個版本是中間原條文應該是第7次我們會議的條文,左邊那一欄是我們開了一個法規諮詢後的修正條文,法規諮詢之後我們針對整個條文的架構,我們有做過調整,其中第1條是依據,第2條、第3條是名詞解釋的部分,第4條、第8條是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的教學節數,第9條、第10條是高級中等學校的教學節數,第11條是國立中小學的教師教學節數,第12條是分組現用教學的教學節數,第13條是科技部跟矯正署所屬學校特殊教育教師的教學節數,第14條是發布日期。

  • 從第7次的會議一共15條,經過法規諮詢會議之後,我們酌整到變14條,先講特教學校、高級中等學校,然後國立,整個架構是這樣敘寫,以上。

  • 組長有沒有要補充的?

  • 我想後面的整個調整,大致上是因為我們這一次要很明確地把特教學校跟一般的高中以下學校,其中特教學校很多,類似不同的部別,所以在第7次的修正條文裡面,就會把很多精準的項目對象寫出來,即使特教老師也要分不同學校下的不同部別的老師,所以可能在文字上可能會覺得跟第7次裡面,比較囉嗦,但比較精準,以上補充。

  • 科長還有要再補充,是不是?

  • 因為今天有行政院的代表,今天的整個會議會進行逐字稿的紀錄,等一下需要不需要我們配合的部分是不是要先說明?

  • 各位先進好,我是行政院唐鳳政委辦公室雅婷,今天會到這一場會議主要是這個案子有進入到唐鳳政委辦公室下的開放政府業務,開放政府主要是在相關會議過程中會希望邀請各位利害關係人一同與會、表達意見,開放政府還有一個精神是會希望在這一場會議將各位發言的寶貴意見做成逐字紀錄,之後會寄給各位有參與的先進,就今天會議紀錄當中如果有任何需要增修的部分,都歡迎直接在上面增修,增修完畢的時間點結束後會公開上網,讓所有可以看得到這一份紀錄的未參與者都瞭解到今天會議的脈絡,以上補充,謝謝。

  • 因為這個案子預告期間於現場的師長們有指教的意見,剛剛有提到進到唐鳳政委的平台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其實也成案所以才進去裡面來進行討論。

  • 我們其實過程中經歷了幾次會議,也聚焦現場師長們的共識,以今天來看,其實是就法制的結構再做整理,目前提供給各位手上的這一份資料當中,我們其實是在結構上先把特教學校先講,然後再講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最後再講國立國民中、小學,然後再講三個科技高中的準用,所以結構上大概如此。

  • 同時,如果有一些法條,其實也有一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當然不是為特教學校,也沒有談到裡面的特教班,但有一些共通性的這些原則,我們就會儘量再參考剛剛所說的標準,避免國教署可能在某一些階段別的落差太大,我想就一併跟師長們做這樣的補充。

  • 我們是不是就進到討論案?

  • 案由:「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如附件)條文確認,提請討論。

  • 我們是不是逐一宣讀,先從名稱開始。

  • 法規名稱:「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

  • 這個名稱跟預告的時候有一點差異,主要是因為在預告的過程中,現場的老師們誤以為這樣的標準是涵括縣市立的學校,所以我們特別在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後加「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很明確這個標準其實是在教育部所管轄的學校,自己所屬學校適用的規定,這個名稱不曉得各位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第1條就不要宣讀,主要是依照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來訂定,。個部分,不知道師長們有沒有直角的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那我們看一下第2條。

  •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學校範圍如下:

  •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殊教育學校)。

  •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

  •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中部與國小部、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與國小部、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與國小部(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

  • 前項第一款特殊教育學校,得包括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及高中部、高職部。」

  • 謝謝宣讀,這一條第1項,我們參照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裡頭,對於適用學校範圍有一些定義,但是這邊又特別加入了國立特殊學校。

  • 第2項的部分,在第7次的會議可能沒有看到這一項,主要是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停班及人員編制標準第7條,其實對於特殊教育學校應該可以有哪一些部別有陳述,我們在跟法制人員討論的時候,認為第2項先寫出來,等一下其他的條文去鋪陳各部別基本授課節數的時候,看起來應該是結構上比較清晰,這一條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 這個跟內容沒關,只是跟名稱(有關),只是「高職部」這個名詞還在嗎?

  • 「高職部」的部分主要是因為特殊教育法體系的這個部分並沒有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來做修正,因為我們的體系是特殊教育法,未來如果特殊教育法再有修正的時候,可能再回過頭來把它修成跟高級中等教育法一樣。

  • 謝謝老師提出詢問。接下來進到第3條。

  •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前條第一款學校及任教於前條第二款、第三款學校之下列特殊教育班之一之教師:

  •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 二、分散式資源班。

  • 前項特殊教育教師,包括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導師)。」

  • 第3條各位在看第1項的時候,其實切兩個,把它分成第一個是前條第1款的學校,那個學校就是指我們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以及任教於前條第2款、第3款,第2款、第3款就是一般的學校,一般的學校裡面,其實我們就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事實上還有巡迴班,但在前幾次的會議當中,也有跟在場的師長們討論,此時此刻並沒有巡迴班,在討論節數的時候,其實還有一些沒有辦法聚焦的共識,我們認為先走,後續如果巡迴班有要持續進行的時候,我們再來針對那個部分進一步再做更深入的討論,以免影響到整個標準公布的時間。

  • 因為整個標準其實各學校應該是在109年學年8月1日要啟動,相關的課程、安排等等,都必須要提早作業,所以大致上只能第1款、第2款。

  • 第2項的部分在做這樣的說明,是要鋪陳往後第4條至第8條,因為一直講專任、兼任等等,看起來有一點複雜,所以在第2項的部分就做了一些簡稱,以上跟師長們報告,不曉得師長對於第3條有沒有相關的意見?

  • 第3列,「特殊教育班之一之教師」,是不是可以簡稱「之教師」就好了,一定要「之一」嗎?因為都叫教師,只是一個形容說底下的老師都算,不必算「之一」。

  • 好啊!「老師指教」的部分,是不是?我們今天會後把老師提出來的記錄下來,因為我們會進到再有法制人員的諮詢,我們再請法制人員協助我們,以老師(意見)看怎麼調整會比較適當,麻煩同仁在會議紀錄的時候可以稍微記完整一點。

  • 我大概講一下,「之教師」指的是兩種,一種是任教於第1款學校的老師,一個是任教於前條第2款、第3款學校的特殊教育班的老師,所以「之教師」其實是在統稱前面,文字看起來不是那麼好懂,所以會後可以再調整。

  • 看怎麼寫比較好讀,不然看起來整個概念比較複雜,不容易清晰,會後就文字的部分如何調整,比較有利於現場的瞭解,再來努力。

  • 第3條不曉得師長們還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 (與會者皆無)

  • 如果沒有的話,麻煩往下第4條。

  • 「第四條,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幼兒部、專任教師(均兼任導師)、包班制;國小部、專任教師 (均兼任導師)、十八節;國中部、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十六節、導師基本教學節數十二節;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前項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以上。

  • 謝謝,第4條的部分,大概就是中間欄位職稱的部分,因為在幼兒部、國小部大概都是專任的教師,可是他們都具有導師的身分,所以這裡大概就把它合併起來。

  • 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的話,就有分開,不曉得師長們對於第4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 我們主要針對是在屬性上的一些釐清,因為這邊寫「幼兒部」是包班制,因為法條上的抬頭是寫「基本教學節數」,因為在幼兒園裡面確實是包班制沒有錯,我們並沒有節數的概念,而這個是中央法規,如果公布之後,像各縣市都會參照,我們想要確認如果把幼兒部寫進去,未來這一些幼兒部的老師如果請教,或者是代課的時候,所謂代課的概念,因為沒有節數的概念,如果寫到這裡,可能就會產生跟包班制指的是幾節、費用該如何計算,這個部分想要再請部裡面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以上,謝謝。

  • 麻煩說明。我來說好了,在特教的部分,學前特教其實可以比照普通幼兒園的部分,早年對於幼稚園老師,其實也是包班制,沒有分節數的,但對於請假的時候,鐘點如何計算,其實是有過函釋的。

  • 但是就是就這個欄位來看,因為我們把幼兒部、國小、國中、高中、高職都放在一起,所以很容易就看出基本教學節數應該寫成包班制,感覺怪怪的,因為包班制總不是一個節數的概念。

  • 所以全教總的建議是:是否容許會後對於這個表格欄位的名稱,到底是不是要把幼兒部跟其他幾個部來做不同的敘寫,讓我們會後再來整理。至於您所說請假的部分,因為現行已經有函釋,所以執行上是不會有問題的。

  • 因為之前有討論到有關於修課節數的部分,其實我們一直主張在於中小跟國中的部分,因為高中的部分跟一般國立高級中學沒有差異性,但是國中部跟國小部的授課節數還是有差異性,一般的導師是16、國中是12跟14,就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希望部裡面可以再確認一下,也就是跟一般的差異性。

  • 之前的說法是因為有雙導師,所以必須要18節,但實際上今天配置雙導師,我們之前大概敘明過,今天配置雙導師是因為特教班的需要,就像資源班只有單導師,就不會配置雙導師,所以配置雙導師不應該是作為幫老師的課程,就是授課節數跟普教比較不一致的依據,以上,謝謝。

  • 原特組要不要再針對這部分來作回應或者是補充?

  • 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在報告事項議程第1頁「二、(一)」,針對這一個部分我們也有做說明,因為我們調查各縣市政府,也就是用節數去處理,為了不干擾整個縣市,還是維持原來的草案。

  • 這部分可能有聽過幾次會議的討論,在國中、國小部有關於導師及專任老師間授課節數的差異,顯然看法還沒有辦法一致,不過剛剛同仁也有提到,難免在訂出來之後,也會去影響到縣市等等的作為,所以目前國教署在訂定出來,也跟縣市的做法一致,這個部分建議入案下來,可能在做政策評析的時候,再做長官們的決定,可能要把全教總認為的觀點等等,及我們認為的觀點再陳述。

  • 因為實際上也提到各縣市,目前台南市的部分及最近收到苗栗縣的部分,苗栗縣大概109學年度就會做調整,他的部分也是下修到16節導師的部分,這部分還是可以參照一下,並不是完全會影響到各縣市,其實各縣市已經做合理的調整。

  • 原特組可能可以做處理的是,剛剛講說可能是縣市,我們把22縣市目前的做法稍微再做一個整理,看看調整之後干擾性大不大,我想在政策分析上會比較精準。

  • 大家好,全教才第一次發言,我贊成全教總的意見,其實特教老師跟普教老師的教學對象不一樣,他們的一些規定應該都是一樣的,在普教的部分,到時跟專任的差距是4至6節為原則,以目前比如國小的狀況,導師16節、專任20節,而且這個是採固定節數。

  • 其實特教老師的工作,因為工作對象不一樣,其實應該至少要符合跟普教一樣的標準,因為教育部訂出來是有指標的性質,各縣市都會參考,所以我們希望還是可以把節數再降下來,謝謝。

  • 幾個教師團體的聲音,有聽到,如我們剛剛所提到的,也就是麻煩原特組在整理22縣市的實質作為,及109年是不是要再做一些調整等等,這是論述上必須清晰,如果你要論述,論據必須要很清晰,縣市也都在調整,看法又是如何,跟幾個團體來作這樣的說明。

  • 不過我是建議,能不能一併考慮到學校?因為這是特教學校,你減的話,老師的數、教職員編制是不是符合,因為以往按照這個節數,他編的,所以新課綱實施也是按照這個,所以今天要降個2節,每一個老師這樣降的話,後面所有老師的員額是不是符合,這個可能一併考量一下,否則會影響生意。

  • 對,在政策分析的時候,他們就必須要去提到,才有辦法做比較精準的評估,因為後面其實還有減很多節數,所以確實是總體評估的概念。

  • 第4條彙整剛剛的意見。

  • 台北市這邊有另外一個建議,我們之前來與會的時候,其實有提出一個建議,因為學校的部分其實有分各部別,各部別的授課分鐘數其實都不盡相同,上次提出來之後,長官有回應其實授課分鐘數應該還是依照課綱的相關規定來作辦理,只是實務上操作確實在特教學校的部分,他們會有一些疑慮,擔心之後沒有辦法對現場老師有比較明確的說明,不知道部裡面是不是有考慮是不是可以依照課綱相關規定辦理的授課分鐘數加在這一條上面,以上。

  • 好,原特組。

  • 各教育階段教學每節的分鐘數事實上在課綱都有明確規範,可能台北市是不是有考量到整個特教老師在特教學校接觸沒那麼多,所以才會反映這個意見;不然課綱應該也是一體適用,應該是沒有這個問題。

  • 確實在課綱裡面有講到,不同部別、分鐘數,甚至也有一些彈性可以做一些調整,在課綱裡面目前是有的,所以沒有重複在不同的法規命令或者是行政規則重複敘寫,所以如果有一個地方其實已經有規定,也許這裡就不用再寫了,剛剛講的就是在課綱當中。

  • 這一條有沒有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第五條,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實務,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秘書處室主任,九班以下六節,十班至十八班四節,十九班至二十四班兩節,二十五班至三十班零節,三十一班以上零節。

  • 教學組、註冊組、訓育組、身教組、衛生組,或其他性質相關之組長,九班以下七節,十班至十八班七節,十九班至二十四班五節,二十五班至三十班四節,三十一班以上兩節。

  • 各組外之編制內各處室之組長,九班以下八節,十班至十八班八節,十九班至二十四班六節,二十五班至三十班六節,三十一班以上四節。

  • 前項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 第5條的部分,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這是在講兼任行政,每一週的基本鐘。

  • 「說明二」也有特別提到,目前的基本鐘看起來是比高中職還要來得低,主要的理由寫在第二點,也就是未來可能有職務加給上,如果已經有做了一些處理,可能在整個基本鐘的部分,就跟高中職是一樣的,所以各位也可以看一下說明二的部分。這一條不曉得大家有沒有什麼指教、意見?

  • 在欄位的部分,敘寫跟第7次不太一樣,結構上寫得比較好,上次寫了一堆,法制人員覺得我們寫得太雜了,所以同仁稍微規整,反正跟教學、註冊、訓育、身教、衛生,或者是跟他性質相關的,名稱不相同、但是性質相關的組長都是這樣。

  • 這三個之外都不是的,那就是進到我們前欄各組以外的各處室組長,讀起來會比較清晰。

  • 到底是follow怎麼樣的編制,就是整個學校編制裡面的總班級數來計算,不曉得這一條大家有沒有指教的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是不是就進到第6條,請宣讀。

  • 「第六條,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處(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 一、專任輔導教師:比照第五條第一項教學組長之規定。

  • 二、輔導處(室)主任:比照第五條第一項處室主任之規定。」

  • 第6條的部分,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也就是專輔老師跟處室本來不用教學,如果他們有教學,就依照學生輔導法但書的規定,回扣回去是老師比照第5條第1項教學組長,老師比照組長,如果是處室主任的話,就比照主任。

  • 各位不曉得對於這一條有沒有什麼相關的指教、意見?

  • 這一條因為我們當時有提到的是,學生輔導辦法本來提到不用授課,我們現在有提到如果受輔導相關課程的基本教學節數,我們今天已經講到基本教學節數,想釐清一下,假設這位輔導教師在特教學校裡面,如果沒有實際授課需求,也必須排滿這7節課嗎?或者是可以不用排滿?只是如果要排,最多是排7節。

  • 對,最多就是這個節數。就是至多可能怎樣。

  • 是,這樣會比較清楚一點。

  • 這個概念是不是可以再釐清一下?你們回過頭來這一條,應該有看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第6條,基本上是不用上課的,也是寫每週基本節數,是不可以會後再確認一下,這一條他們是援引了高中每週教學節數的標準第6條,但是沒關係,我們回過頭來看一下,這樣的寫法如果不是太理想,我們文字上就做調整,謝謝全教總這邊的夥伴。

  • 第6條,不曉得各夥伴還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 我倒是釐清一下,到底學校聘他是老師還是專業團隊,這兩個任務是不一樣的,老師授課協助規範是沒問題,但是專業團隊是做專業團隊的事情,專業團隊如果變成輔導老師,然後又減時數。

  • 不是專團,而是專任輔導老師,是依照學輔法而來的。

  • 對,但是他們現在是在專團隊下的編制,所以這個就變成一個問題。

  • 但是有一個人指定,就是專任指導老師。

  • 對,但是如果是老師,也就是教師資格,那就沒問題。但是假設專業團隊做的專業團隊事情……

  • 沒有,他要有老師的資格,專輔老師的資格,上次有一個公文有解釋過。

  • 所以要看學校聘的,如果是專業團隊,理論上不可以引用這個,這個要說明清楚,不能用上課。

  • 在那一個數額裡頭,有一個可以去做到專業輔導教師的。

  • 是員額上、人數上的。

  • 但是還是符合學輔法的規定,只是匡列在那個員額內,沒有外加,就是有跟縣市討論過,好像6到9裡面之間的一個。

  • 就是說我們其實也有統計過當時,學校6到9也沒有聘滿,我們希望他能夠去適用、適法,學生輔導法,所以也就是在那個數額當中,因為本來就是屬於學校的員額範疇,既然沒有聘滿,可以當中擇一去晉用專任輔導教師。

  • 按理說專任輔導教師就不應該有課務,但是有時學校在整個排課、各方面,其實還有他的為難點等等,所以就做了一個框架。

  • 所以我建議特教學校要聘他們,如果你用專任輔導老師聘的話,就是用輔導老師的節數來看,但是團隊做的事情不一樣。

  • 老師說的對,因為這不是指專團,老師是擔心說如果他是專團,也這樣處理,不是。

  • 用專團的名義聘他,因為他們都有心理師執照。

  • 沒有關係,我們第6條說明,麻煩同仁把這一種職稱由何來的部分,比如編制是如何處理的,這一些老師怎麼聘進來,並不是專團,還是專任輔導老師,把這個寫清楚,這一些夥伴才是第6條所說的對象。

  • 第6條不曉得各位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第7條。

  • 「第七條,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減授二節。

  • 前兩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總班級數十八班以下,三十二節;十九班以上至三十班,三十六節;三十一班以上,四十節;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 第7條大家有沒有指教的意見?有一些文字感覺讀起來不是很順,但是對過去又是高中剛剛講的標準的文字,這也是我們會後整理,因為要跟它一致,但讀起來不順,所以會後還要再討論一下文字如何酌整的必要。

  • 這邊提到的是「減授」,「總減授」的狀況,第1項、第2項,兩項合計的話,有一個數字,萬一是有關諮詢教師,上次有問過同仁,他們是說在特教的實施規範裡,好像也談到有關課程諮詢教師,所以也就放進來了。

  • 各位不曉得對於這一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所以就把特教學校的相關規定跟高級中等學校是趨近的,師長們有提到現場排課、課務等等,也要找學校稍微模擬一下,看這樣子在運作上是不是可以順利推動,這是很必要的,麻煩原特組找幾個國立學校沙盤推演一下,看看按照109年的方式來進行時,是不是可以順利推動。

  • 第7條如果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我們是不是看一下第8條?

  • 「第八條,特殊教育學校所聘兼任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原則;遇有特殊狀況,經報請教育部備查後,不在此限。」

  • 各位師長第8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這有跟高中一樣嗎?你這邊也沒有定義他是誰,參考高中第10條第3項,針對這個各位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進到第9條,也是大家關心的。

  • 「第九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身心障礙類、專任教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十六節、分散式資源班十六節,導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十二節、分散式資源班十二節;資賦優異類、專任教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分散式資源班十六節、導師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減二節、分散式資源班十二節。

  •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由學校得依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每週至多八節。」

  • 倒數第3行,應該是「得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得」字應該是放錯位置。第9條請問師長,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這一條應該是我們討論最多次的,當時預告也是對這一條的意見最多。

  • 我們看到這個草案的時候,都會很疑問,因為我們上面是寫由學校擬訂,而且我們的說明是針對因為暫時入班教學評量觀察、補償、規劃及需求的關係,所以我們需要有間接服務的課程。

  • 這部分我擔心未來實施之後,主計室可能會有意見,所以我建議署是不是可以擬訂一個示例,主計室在核定鐘點費的時候,比較有明確的依據,因為這樣寫的話太模糊了,他會說每個老師都需要做這些事,為什麼只有資源班的老師做間接服務而有這些東西,課表上要如何呈現?

  • 而且未來如果我們的老師出差的話,間接服務結束,沒有出現在課表上的話,未來鐘點費要怎麼樣等等之類的,這都是一個問題,我想我們站在教書的立場上沒有問題,但主計室這邊肯定會有問題,以上。

  • 所以老師您的意見並不是在條文本身,對不對?

  • 是在實作。所以您的建議是國教署應該要協助現場,像運行方式到底如何處理,所以跟法條沒有關係。

  • 因為這是講高中集中式特教班,因此找國立高中有特教班的學校,幫忙先做幾個例子,哪一些是可以這樣記的,未來在執行端比較不會有學校裡面,老師跟主計看法不一致,而產生無法執行的問題。

  • 條文本身剛剛秀水是沒有意見的。

  • 其實條文本身因為我一直認為分散式資源班的導師,從我們學理上是很不適宜的事情,因為資源班的學生有原班,所以導師應該是原班的導師,而資源班又設一個導師的時候,原班導師會認為你還有一個導師,我不是你們的導師,事實上這個跟我們原先推這個是不一樣的。

  • 當然我們知道這個行之有年,資源班有一些行政工作,其實跟導師的工作不是百分之百一致,所以我覺得這應該要慎重考慮,你這樣去設的時候,有時會會製造更多、新的狀況,這是第一個。

  • 第二個,所謂的間接服務,我覺得有一個概念,至少用一個學期來看,並不是用每一週來看,當然我們曉得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對特教老師,前幾週要開會或是有很多事情要做,然後鑑定要蒐集資料、報鑑定的時候,那又是一個旺季,中間可能有幾個禮拜是比較空的。

  • 所以概念應該不是每週的概念,可以拓展成一整個學期,當然你說怎麼呈現在課表上或是另外一個紀錄上,我覺得技術上都可以評估,我印象新北市已經朝這個方向在走,所以這個就提供參考。

  • 剛剛老師提到的是分散式資源班要不要置導師的問題,可能就不是在我們這個標準裡面,因為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特殊班級專責單位設置人員晉用辦法當中,其實對於這個分散式資源班置導師的這一件事已經規定不少年了,所以我們很難在這裡(規定),已經設導師,尤其現場有一些權益事項把它拿掉,我想有其困難在。

  • 但剛剛老師提到的是,因為可能不是用週的概念去處理,所以也許原特組可以再思考,我們現在都是訂每週,所以對這一些的間接服務是不是讓它可以變成是學期的排課方式,我覺得這個可能要提出來,跟剛剛的秀水(高中)講得也是一樣的,所以會後在法制人員討論,是不是一定要在法條當中再去補充前項的那個東西是不是可以用學期去處理,又或是在說明看哪一個地方放,未來執行才不會是問題,我覺得這可以跟法制人員再討論。

  • 不好意思,我11點在院裡面有一個會議,所以我必須要離開,是不是麻煩志明組長接下來主持。

  • 原則上第9條的結束,各位師長應該到目前為止可以接受,現在應該是執行面的問題,就是如何去協助,讓它未來可以協助推動,而不會產生跟主計間的爭議,是不是?

  • 說明「三」的「並得採不固定課表」,這句話可以刪掉?

  • 我們就是「併同」,就跟剛剛所說的,就跟剛剛蓓莉老師所說的一併處理,好嗎?

  • 我們是不是把剛剛所提到的,對於運行上的技術問題,到時再找學校跟主計相關同仁先作對應之後,文字面再作修正,我想第9條先以這樣的方式來處理。我們先進行到第10條。

  • 很抱歉,回到第8條,第8條的寫法會有問題,第8條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原則」,意思是大家可以排到9節,可是我們有一個叫做「涉及學校聘任特殊專才協助的教學辦法」,那裡面有很多高中職是引用那個辦法,第5條寫「每一週專才的聘任者」,以不超過每週「應受節數之一半」,換句話說,國中、國小不一樣,你匡9節就是不符合另外一個法規上的規定,所以是不是比照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的寫法,第5條寫「每週應受的節數之半數為原則」,也就是不超過每週專任教師應受節數之半數為原則,依照這個寫法比較精確一點,各級通通都9節,法令上就互相會衝突。

  • 謝謝老師。我們再根據剛剛所說的專才條文,我們再來作對應跟比照,謝謝。

  • 我們先盤第10條,最後還有一點時間,再給各位談之前的部分。

  • 「第十條,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教師,個人全學期協辦行政業務其減授課節數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減授。」

  • 與會的夥伴對第10條有沒有提供的意見?這個是減授時數裡面相關的規定,也就是要特別強調,特教老師在一般的學校當中,也希望能夠有一些減授的規定,以免被遺列,作相關的提醒。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意見的話,進入第11條。

  •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參照所在地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情況特殊者,得專案報教育部調整之。」

  • 針對第11條,不曉得各位夥伴有沒有要提醒?

  • 有關於這部分我們之前一直提過,這個辦法明訂是國立學校,主管單位也就是國教署,但到這邊就變成要依據各縣市地方政府,這其實跟我們這個法規本身有一些牴觸,因為在第2條的時候,已經明訂我們的標準管轄範圍,大概是哪一些,包括特教學校什麼部都列進去,但到這邊,等到國立學校的國中、國小的部分都比照各縣市,這其實有一點不太一致的部分,所以建議這個部分可能還是需要把它明訂出來。

  • 上次也特別說明過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14條,上次我們好像特別強調過,署裡在做法規的時候,其實會有對照的一致性,也就是在高中附設的國中部或國小部,仍然是依照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的國民中小學規定來作辦理,當時也說明了,這是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裡面所因應的授課標準而衍生的文字,完全是一樣的,這在署裡如果要修,當然會配同來一起修整,所以這個地方放的緣由是這樣的理由。

  • 因為現在評鑑發生到一個問題,國立學校屬於縣市一起評,結果因為附設學校的節數跟他們不一樣,所以評鑑委員就很麻煩,因為你的教學節數不一樣,國立好像比較少,評鑑都是屬於縣市在辦理,應該要一致才對。

  • 我想這個條文已經說明過好幾次,我們是用署裡各個不同類型的標準來做一致性的陳述。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先以這樣的文字?

  • 其實每一個授課節數的標準應該有一個明確節數的依據,上次也有提到好像怕我們這裡訂了,各縣市就會去參照,上次有提到的是有邀集國立學校的老師,他們怕到時如果明訂,可能會比原本的條件差。

  • 我們瞭解22個縣市的授課節數,依據上次提出來的那個,比照前面的導師是國小的部分,我們是16節,國中的部分,導師是12節,其實沒有一個縣市,講白一點,比照各縣市一定都會提升,我覺得這部分應該是要有一致性的標準,不要到時每個縣市都不一樣。

  • 我今天在台北市的特教學校或者是在新竹哪裡不一樣,我覺得這不是很適當的方式,如果訂的這個是國立學校的標準,我們自己又不訂出標準來,又去參照,為何要訂這個標準?

  • 剛剛也提過,國中階段的附小、附中都是如此,所以這部分如果訂定不同的文字,是不是又有另外一個一致性,這是另外一個考量,署裡要針對不同的標準之下,要有一致性的寫法、對照,免得到最後學校裡有兩個班,一個班的老師是要對照縣市,一個班是要對照國立某一個標準,這在校內的運行上也會出現狀況,我想這個涉及到的不是只有一個學校內可能會有不同的老師對應不同的標準,這才會出現另外一個衍生的歧異。

  • 目前來看,我們還是必須跟他們高中相關的對應相似,避免在同一個學校出現老師的不同對應,我想這一點可能是整體的概念,如果有,我們到時在政策上,可能需要再跟高中階段的部分再作處理,以避免繞到學校當中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依據。

  • 這個地方我們在政策上還是再把它弄清楚,這涉及到同一個學校,可能不同班型的人依照不同的標準差異,我們先進行到第12條。

  • 「第十二條,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分組及協同教學之節數,其核算方式如下:

  • 一、全學期授課教師,得列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 二、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節為限。

  • 三、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鐘點費。」

  • 這個指的是分組跟協同的做法,在文字上做一些修正,把它不限於集中式特教班都可以來做分組跟協同。

  • 針對第12條,各位夥伴有沒有要提醒?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進入第13條。

  • 「第十三條,科技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得準用本標準。特殊情況者,得專案報主管機關調整之。」

  • 這是有關目前幾個科技部的竹科實中、南科實中及中科實中,還有矯正署的兩分校適用的相關標準,不曉得各位夥伴對於第13條有沒有要給我們提醒?

  • 大家好,我是南科實中,像我們都有兼任行政工作,其實在這邊寫明就好了,還是要再往前看?

  • 就是用這個標準,往前看的標準,這個標準表裡面的相關規定。

  • 還有嗎?第13條的部分,沒有的話,是不是第14條?

  • 「第十四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我想這是尾巴。我們把剛剛所談的14個條文都有初步討論,剛剛還有針對其他的條文還有意見。

  • 第6條的部分是針對專任輔導教師的這一項,可是在國民中小學授課結數訂定基準就已經明訂專任輔導教師直接比照主任之上限,所以沒有比照組長之縣市,所以第6條第1項第1款裡面的比照組長,根本就不存在。

  • 我們再確認一下。

  •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標準,裡面有專任教師的授課及辦法。

  • 現在可能變成是不是要分列,在高中部分第6條,我們要用的相關文字,跟國中、小是不是會有所不同,這部分謝謝提醒,因為現在目前涉及的有高中階段、國中小階段,是不是在不同的階段別,專任輔導老師也有不同階段別的敘寫,我們再比對看看相關適用的對象,到時再針對這個地方來處理。

  • 大家好,有關於國中小的授課節數,因為剛剛有提到採一致的標準,但是在會議議程的說明第1項,我記得第1項倒數第2行,教育局所轄之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國小部之節數與本草案相同,所以變成縣市的特殊學校是要用今天訂定的標準,如果是其他的,就要用縣市的標準,是這樣的意思嗎?

  • 不是。「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我們這個標準是適用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至於其他縣私立的特殊教育學校,目前跟我們這個表是一樣的,我們的講法是這樣子,目前在各特教學校,我指的是非國立特教學校的授課時數,也跟這個表的內容是相同的,是這個意思。

  • 講的是現況是相同的,並不是未來要跟我們一樣,我講這個表適用的對象很清楚,是國立特教學校,但是調查所有特教學校的授課節數,跟這個表內的授課節數是一致的,以上說明。

  • 我們有14個條文,除了剛剛有留下幾個議題,我們可能還要做一些功課,像第3條的文字修正、第4條幼兒部8班制的問題,還有相關整個國小、國中的節數瞭解、調查的這個部分要再整理,還有每週基本節數第6條的區塊,我們的文字如何綜整,還有最高教育階段的文字來做,還是要分國中小,我想這可以再瞭解。

  • 接下來是第7條,是不是要把一些文字再作綜整,我們再跟法制人員討論。

  • 最後,有關於第8條適用的實際情況,我們可能還要再跟主計那邊對談之後,我們在說明欄的地方,是不是要再綜整或者是以學期來排課,我們會再做文字上的整理。

  • 我們剛剛講第8條是比照特殊專才的部分。

  • 第8條專才的部分,這部分我們到時蒐集再做文字修整,大概還有一些功課要留著處理。

  • 不好意思,我是高師大附中。我們是要針對國中部及國小部來作請教,的國立學校國中小的老師,很多時候都要兼辦特殊教育行政業務,其實根據高雄市當地的授課,其實通常都有設特教組長,他們的行政可能會由資料組組長去做,但如果依照國立學校,我們很多沒有設立特教組或者是資料組,變成其實國中小資源班的老師都必須要自己做行政,所以是不是可以適用在第10條的規定?但是第10條只有寫到是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不好意思,謝謝。

  • 國中小有授課總節數的部分,所以這地方可能也要把剛剛所提到的,變成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目前第10條是針對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在條文裡面就有明確規範,像多少班級、多少規模以上的學校,總節數可以減多少節,因為有這個標準之後,如果資源班老師如果有一些行政事務,可以一併納入考量,就不會被排除掉。

  • 如果是國民中小學的話,目前應該是沒有到總節數,因為你們是高師附中,所以可以利用高級中等學校來做總節數,國中小有沒有納入?

  • 目前我們學校的總編制沒有辦法設特教組,甚至連輔導室也沒有辦法設資料組,只有一個輔導組的編制,像我之前是被納在國中部,因為當時授課節數,也是按照高雄市的國民中小學的授課節數去算,但是當時要做特教行政減授的時候,發現找不到規則,原因是因為高雄市的國民中學跟國民小學基本上已經有針對特教業務做特教組的設置。

  • 甚至如果有一些學校是比較小規模,也都是資料組,其實國民中小學在高雄學的特教老師的行政業務,有一個組來做的,所以就會變成我們學校沒有設組,變成我們沒有找到可以幫我做特教授課的行政減授,所以那時變成校內經過特別特推會來做減授。

  • 我相信應該滿多學校可能沒有辦法像我們學校能夠這麼彈性,我只能這樣說,所以我才會針對第11點,如果第11點是針對國中部、國小部的特教老師,是不是可以適用在第10條?

  • 如果從法條的結構來講,第10條講的是高級中等學校,所以不會適用在「部」,因為我們的「部」是用在國民教育法的規定,依照目前的法規規定都是如此,所以第11條剛剛先進講的,第11條後段有一個情形特殊者有一個專案調整機制,如您講的,參照地方政府做,但是每個跟地方政府規定不太一樣的時候,其實後面有一個特殊專案調整機制的情況來處理。

  • 這部分如果用第11條後面的情況,像學校需要特別處理專案報部的情況,會比較困難,校內可以先討論,假設學校要執行幫忙的話,其實還有一個第11條的後段,就是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教育部調整之,我想這地方的問題應該可以幫忙解決。

  • 不過本來學校的機制,行政還是要有行政來處理,不可能因為學校小沒有資料組,還是要做,所以應該全校包含了,那是學校的問題,因為沒有設特教組的學校非常多,剛剛提到有特別的機制來處理,這一種專案非常少,不然每一個報專案,國教署還得了,應該是指給各學校假設必要辦特教的時候,請你兼任討論時數接好,而不是各個專案報你們這邊處理,這個是很特殊的情況。

  • 我想剛剛談到有校內機制的處理模式,也有校內無法處理,需要到部裡面來做專案,當然也是有一個條件可以來做的,我想這部分是兩個層次。

  • 我們南科實中跟高師大附中比較相像,因為高師大附中就是要服務三部,我們南科實中就是要服務四部,其實我們就只有特教老師,我們要服務所有的部、所有部的特教行政業務及特教教學工作。

  • 現在想要知道的是,如果以這樣子,我們學校是兩位老師,兩位服務四部,他們是一位服務三部,如果以這樣來看的話,其實在這邊的行政減課,到底要怎麼樣來看比較適切。

  • 印象中第6次會議的時候,你們應該是用到第13條,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因為當時有提這個問題,所以我們把後面增加一個但書的規定來增加專案調整,第11條的部分是國立附小或是附中的時候,我們同樣是比照這種方式,也就是看學校的服務能量,如果現在目前的規範,沒有辦法來做規範的時候,我們是用專案的方式來處理,南科實中老師,當時你在提的時候,副署長就把這一點納入進去,以上。

  • 其他的先進有沒有其他的建議?

  • 不好意思,我們再提一下,其實我們一直堅持第11條,就像跟老師提出的狀況是一樣的,我們是寫「得報專案」,但是坦白來說,所有的勞動條件,我們希望從優比照。如果所在地各縣市的條件依據各縣市的財政狀況本來就不見得會一致,像有些縣市的組長可能根本是原則不減課,如果是專任老師,如果一週按照原本的規定上18節的話,今天擔任特教組長,並且還要請他上18節課,就會有這樣的狀況。

  • 國立學校的部分是因為覺得不太合理,所以要專案報部調整,大家會互相瞭解,每一年都這樣報,其實不是一個好的現象,因為我們訂這個法規不是為了讓大家專案報部調整,而是應該要有一個明確的依據,否則一定會有這樣的現象,因為各縣市的授課節數是不盡相同的,像剛剛講台南的是16節,如果今天是台北市或者是新北市可能19節,這樣是不是又要報專案?對國教署來講,並不見得會比較適宜,因此這部分是不是再思考第11條的部分,看看是不是要做一些調整。

  • 這個點已經談了好幾次,我剛剛也特別說明一個學校裡面不會只有特教,還有普教,特教跟普教依循的又不同,是不是又要重新再去做爭議,也就是為何這個學校裡面某一個普教老師對應的是縣市的普教,結果特教竟然是要對應部裡面的某一個標準,其實這本身是要一致性的,我一直強調署裡對學校的標準是要一致的,所以這個會做政策,不是今天我改了,他就必須要對著改,或是應該要討論普教跟特教要如何做一致性的陳述,我想關鍵在這個部分。

  • 第二個,剛剛有談到專案的概念,學校一定有自己的機制,包含特推會的減授、相關的規劃總減授的概念,也都在校內先作討論的,真的有困難再來報部,學校的機制不會一下子碰到問題就報部討論,除非逾越可以減授總節數之下才會做這樣的訴求,而這個當然有其特殊性,我想不至於總節數都已經減完了,還來報部說怎麼處理嗎?我們會在最大的框架內,是學校自主在給予的範圍內處理,真的不行,才真的要報部,我想這兩個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性。

  • 第一個問題還是回到剛剛講的,同一個署對於一個學校、不同的老師,像特司、普司之間的標準,應該要有一致性的參照,如果未來要調整,一定是兩個單位一起調整,不會一個單位先調,不然變成以後特司用這個、普司用那個,校內就會有不同的適應,這部分我想在目前來說,還是會維持各自先參照縣市,未來是不是可以在署裡的普教、特教標準是不是要有一個制定的辦法,未來再做討論,以上。

  • 我覺得剛剛說得很好,我們不希望造成校內普教跟特教不一致,因此提出來的節數是按照普教的部分,國中是16、高中是12,現在就是希望可以按照普教,您提到這個,剛好是配合普教。

  • 你的參照標準依據的不同,像普照參照地方政府,特教要參照中央自己訂的標準,這個本來就不適合,像剛剛講的,參照普師跟特師的節數本身,授課的差異性在普師跟特師就有差異,否則特教學校不用再減,很多地方依照普師來訂就好了,不需要再訂特師的授課標準。

  • 我想您應該可以理解,如果我認為特師沒有差異性,全部比照普師,這樣不是更單純?為何還要再訂一個特師的授課節數,就是因為有差異性,而差異性裡面的條件不同,不管你剛剛講的雙導師與否,這一些事在學校或是服務對象的人多或少,或者是作業內涵的差異等等不同,這一些都跟普師完全不同,才會訂定特師授課節數的標準,因此這一些標準內,當然會有其差異及考慮,我想剛剛談的應該是這樣的需求。

  • 剛剛特別強調的是,同一個學校內在適用的時候,高中附設的國中部,對應的是地方政府,這裡就不該再單獨拉出一個標準,讓他們特師好像有一個標準,同樣是在國小,我剛剛講的是同一個學校,不同條文的設計,這是不對的,我想這特別說明,未來是不是要把它全部在普師裡面高中第14條要作調整,我想這就配合署裡的法制一致性。

  • 主席,不好意思,延續第11條,這邊給一個建議,因為法規上這樣寫的話,「情況特殊者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專案報教育部調整之」,可能每個處室覺得狀況特殊自己報就好了,是不是要多一句話,「情況特殊者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專案報教育部調整之」。

  • 謝謝,我們把這個文字再參採。

  • 各位不曉得針對這一個版本的14個條文有沒有要作提醒的?我剛剛已經講了,還有幾個地方要做修整,也就是把一些問題做整理以後再來看看。

  • 我補充一下剛剛第4條幼兒部的部分,我們建議幼兒部應該在第4條這裡單獨列出來,不要放進表格,參照授課的法源依據、函釋為依據,將來特教學校的幼兒部才不會受干預,以上,謝謝。

  • 謝謝。在這個表格內,也許單獨拉出一個項來處理,謝謝,我們再來往這個方向努力,謝謝。

  • 其他的文字我們之後再討論。

  • 有關於剛剛談到的幾個後續要再補充的,我們會再來找法制人員對文字修正。針對新的版本,有沒有要再提醒?

  • (與會者皆無意見)

  • 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