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教育法於108年4月24日修正第14條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署爰依該規定訂定「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