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關於國中小的授課節數,因為剛剛有提到採一致的標準,但是在會議議程的說明第1項,我記得第1項倒數第2行,教育局所轄之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國小部之節數與本草案相同,所以變成縣市的特殊學校是要用今天訂定的標準,如果是其他的,就要用縣市的標準,是這樣的意思嗎?
其實特教老師的工作,因為工作對象不一樣,其實應該至少要符合跟普教一樣的標準,因為教育部訂出來是有指標的性質,各縣市都會參考,所以我們希望還是可以把節數再降下來,謝謝。
大家好,全教才第一次發言,我贊成全教總的意見,其實特教老師跟普教老師的教學對象不一樣,他們的一些規定應該都是一樣的,在普教的部分,到時跟專任的差距是4至6節為原則,以目前比如國小的狀況,導師16節、專任20節,而且這個是採固定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