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剛剛第4條幼兒部的部分,我們建議幼兒部應該在第4條這裡單獨列出來,不要放進表格,參照授課的法源依據、函釋為依據,將來特教學校的幼兒部才不會受干預,以上,謝謝。
我們主要針對是在屬性上的一些釐清,因為這邊寫「幼兒部」是包班制,因為法條上的抬頭是寫「基本教學節數」,因為在幼兒園裡面確實是包班制沒有錯,我們並沒有節數的概念,而這個是中央法規,如果公布之後,像各縣市都會參照,我們想要確認如果把幼兒部寫進去,未來這一些幼兒部的老師如果請教,或者是代課的時候,所謂代課的概念,因為沒有節數的概念,如果寫到這裡,可能就會產生跟包班制指的是幾節、費用該如何計算,這個部分想要再請部裡面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