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不好意思,延續第11條,這邊給一個建議,因為法規上這樣寫的話,「情況特殊者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專案報教育部調整之」,可能每個處室覺得狀況特殊自己報就好了,是不是要多一句話,「情況特殊者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專案報教育部調整之」。
說明「三」的「並得採不固定課表」,這句話可以刪掉?
對。
而且未來如果我們的老師出差的話,間接服務結束,沒有出現在課表上的話,未來鐘點費要怎麼樣等等之類的,這都是一個問題,我想我們站在教書的立場上沒有問題,但主計室這邊肯定會有問題,以上。
這部分我擔心未來實施之後,主計室可能會有意見,所以我建議署是不是可以擬訂一個示例,主計室在核定鐘點費的時候,比較有明確的依據,因為這樣寫的話太模糊了,他會說每個老師都需要做這些事,為什麼只有資源班的老師做間接服務而有這些東西,課表上要如何呈現?
我們看到這個草案的時候,都會很疑問,因為我們上面是寫由學校擬訂,而且我們的說明是針對因為暫時入班教學評量觀察、補償、規劃及需求的關係,所以我們需要有間接服務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