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應該滿多學校可能沒有辦法像我們學校能夠這麼彈性,我只能這樣說,所以我才會針對第11點,如果第11點是針對國中部、國小部的特教老師,是不是可以適用在第10條?
甚至如果有一些學校是比較小規模,也都是資料組,其實國民中小學在高雄學的特教老師的行政業務,有一個組來做的,所以就會變成我們學校沒有設組,變成我們沒有找到可以幫我做特教授課的行政減授,所以那時變成校內經過特別特推會來做減授。
目前我們學校的總編制沒有辦法設特教組,甚至連輔導室也沒有辦法設資料組,只有一個輔導組的編制,像我之前是被納在國中部,因為當時授課節數,也是按照高雄市的國民中小學的授課節數去算,但是當時要做特教行政減授的時候,發現找不到規則,原因是因為高雄市的國民中學跟國民小學基本上已經有針對特教業務做特教組的設置。
不好意思,我是高師大附中。我們是要針對國中部及國小部來作請教,的國立學校國中小的老師,很多時候都要兼辦特殊教育行政業務,其實根據高雄市當地的授課,其實通常都有設特教組長,他們的行政可能會由資料組組長去做,但如果依照國立學校,我們很多沒有設立特教組或者是資料組,變成其實國中小資源班的老師都必須要自己做行政,所以是不是可以適用在第10條的規定?但是第10條只有寫到是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不好意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