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九條規定係屬專業團隊人員之一,但輔導專任教師亦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資格。已調整為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寫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