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的文字我們之後再討論。
如果從法條的結構來講,第10條講的是高級中等學校,所以不會適用在「部」,因為我們的「部」是用在國民教育法的規定,依照目前的法規規定都是如此,所以第11條剛剛先進講的,第11條後段有一個情形特殊者有一個專案調整機制,如您講的,參照地方政府做,但是每個跟地方政府規定不太一樣的時候,其實後面有一個特殊專案調整機制的情況來處理。
我大概講一下,「之教師」指的是兩種,一種是任教於第1款學校的老師,一個是任教於前條第2款、第3款學校的特殊教育班的老師,所以「之教師」其實是在統稱前面,文字看起來不是那麼好懂,所以會後可以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