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特別強調的是,同一個學校內在適用的時候,高中附設的國中部,對應的是地方政府,這裡就不該再單獨拉出一個標準,讓他們特師好像有一個標準,同樣是在國小,我剛剛講的是同一個學校,不同條文的設計,這是不對的,我想這特別說明,未來是不是要把它全部在普師裡面高中第14條要作調整,我想這就配合署裡的法制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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