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各位。
有關於剛剛談到的幾個後續要再補充的,我們會再來找法制人員對文字修正。針對新的版本,有沒有要再提醒?
謝謝。在這個表格內,也許單獨拉出一個項來處理,謝謝,我們再來往這個方向努力,謝謝。
各位不曉得針對這一個版本的14個條文有沒有要作提醒的?我剛剛已經講了,還有幾個地方要做修整,也就是把一些問題做整理以後再來看看。
謝謝,我們把這個文字再參採。
剛剛特別強調的是,同一個學校內在適用的時候,高中附設的國中部,對應的是地方政府,這裡就不該再單獨拉出一個標準,讓他們特師好像有一個標準,同樣是在國小,我剛剛講的是同一個學校,不同條文的設計,這是不對的,我想這特別說明,未來是不是要把它全部在普師裡面高中第14條要作調整,我想這就配合署裡的法制一致性。
我想您應該可以理解,如果我認為特師沒有差異性,全部比照普師,這樣不是更單純?為何還要再訂一個特師的授課節數,就是因為有差異性,而差異性裡面的條件不同,不管你剛剛講的雙導師與否,這一些事在學校或是服務對象的人多或少,或者是作業內涵的差異等等不同,這一些都跟普師完全不同,才會訂定特師授課節數的標準,因此這一些標準內,當然會有其差異及考慮,我想剛剛談的應該是這樣的需求。
你的參照標準依據的不同,像普照參照地方政府,特教要參照中央自己訂的標準,這個本來就不適合,像剛剛講的,參照普師跟特師的節數本身,授課的差異性在普師跟特師就有差異,否則特教學校不用再減,很多地方依照普師來訂就好了,不需要再訂特師的授課標準。
第一個問題還是回到剛剛講的,同一個署對於一個學校、不同的老師,像特司、普司之間的標準,應該要有一致性的參照,如果未來要調整,一定是兩個單位一起調整,不會一個單位先調,不然變成以後特司用這個、普司用那個,校內就會有不同的適應,這部分我想在目前來說,還是會維持各自先參照縣市,未來是不是可以在署裡的普教、特教標準是不是要有一個制定的辦法,未來再做討論,以上。
第二個,剛剛有談到專案的概念,學校一定有自己的機制,包含特推會的減授、相關的規劃總減授的概念,也都在校內先作討論的,真的有困難再來報部,學校的機制不會一下子碰到問題就報部討論,除非逾越可以減授總節數之下才會做這樣的訴求,而這個當然有其特殊性,我想不至於總節數都已經減完了,還來報部說怎麼處理嗎?我們會在最大的框架內,是學校自主在給予的範圍內處理,真的不行,才真的要報部,我想這兩個不會有太大的差異性。
這個點已經談了好幾次,我剛剛也特別說明一個學校裡面不會只有特教,還有普教,特教跟普教依循的又不同,是不是又要重新再去做爭議,也就是為何這個學校裡面某一個普教老師對應的是縣市的普教,結果特教竟然是要對應部裡面的某一個標準,其實這本身是要一致性的,我一直強調署裡對學校的標準是要一致的,所以這個會做政策,不是今天我改了,他就必須要對著改,或是應該要討論普教跟特教要如何做一致性的陳述,我想關鍵在這個部分。
我想剛剛談到有校內機制的處理模式,也有校內無法處理,需要到部裡面來做專案,當然也是有一個條件可以來做的,我想這部分是兩個層次。
這部分如果用第11條後面的情況,像學校需要特別處理專案報部的情況,會比較困難,校內可以先討論,假設學校要執行幫忙的話,其實還有一個第11條的後段,就是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教育部調整之,我想這地方的問題應該可以幫忙解決。
國中小有授課總節數的部分,所以這地方可能也要把剛剛所提到的,變成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8條專才的部分,這部分我們到時蒐集再做文字修整,大概還有一些功課要留著處理。
最後,有關於第8條適用的實際情況,我們可能還要再跟主計那邊對談之後,我們在說明欄的地方,是不是要再綜整或者是以學期來排課,我們會再做文字上的整理。
接下來是第7條,是不是要把一些文字再作綜整,我們再跟法制人員討論。
我們有14個條文,除了剛剛有留下幾個議題,我們可能還要做一些功課,像第3條的文字修正、第4條幼兒部8班制的問題,還有相關整個國小、國中的節數瞭解、調查的這個部分要再整理,還有每週基本節數第6條的區塊,我們的文字如何綜整,還有最高教育階段的文字來做,還是要分國中小,我想這可以再瞭解。
講的是現況是相同的,並不是未來要跟我們一樣,我講這個表適用的對象很清楚,是國立特教學校,但是調查所有特教學校的授課節數,跟這個表內的授課節數是一致的,以上說明。
不是。「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我們這個標準是適用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至於其他縣私立的特殊教育學校,目前跟我們這個表是一樣的,我們的講法是這樣子,目前在各特教學校,我指的是非國立特教學校的授課時數,也跟這個表的內容是相同的,是這個意思。
還有嗎?
現在可能變成是不是要分列,在高中部分第6條,我們要用的相關文字,跟國中、小是不是會有所不同,這部分謝謝提醒,因為現在目前涉及的有高中階段、國中小階段,是不是在不同的階段別,專任輔導老師也有不同階段別的敘寫,我們再比對看看相關適用的對象,到時再針對這個地方來處理。
我們再確認一下。
我想這是尾巴。我們把剛剛所談的14個條文都有初步討論,剛剛還有針對其他的條文還有意見。
還有嗎?第13條的部分,沒有的話,是不是第14條?
就是用這個標準,往前看的標準,這個標準表裡面的相關規定。
這是有關目前幾個科技部的竹科實中、南科實中及中科實中,還有矯正署的兩分校適用的相關標準,不曉得各位夥伴對於第13條有沒有要給我們提醒?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進入第13條。
針對第12條,各位夥伴有沒有要提醒?
這個指的是分組跟協同的做法,在文字上做一些修正,把它不限於集中式特教班都可以來做分組跟協同。
這個地方我們在政策上還是再把它弄清楚,這涉及到同一個學校,可能不同班型的人依照不同的標準差異,我們先進行到第12條。
目前來看,我們還是必須跟他們高中相關的對應相似,避免在同一個學校出現老師的不同對應,我想這一點可能是整體的概念,如果有,我們到時在政策上,可能需要再跟高中階段的部分再作處理,以避免繞到學校當中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依據。
剛剛也提過,國中階段的附小、附中都是如此,所以這部分如果訂定不同的文字,是不是又有另外一個一致性,這是另外一個考量,署裡要針對不同的標準之下,要有一致性的寫法、對照,免得到最後學校裡有兩個班,一個班的老師是要對照縣市,一個班是要對照國立某一個標準,這在校內的運行上也會出現狀況,我想這個涉及到的不是只有一個學校內可能會有不同的老師對應不同的標準,這才會出現另外一個衍生的歧異。
我想這個條文已經說明過好幾次,我們是用署裡各個不同類型的標準來做一致性的陳述。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先以這樣的文字?
上次也特別說明過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14條,上次我們好像特別強調過,署裡在做法規的時候,其實會有對照的一致性,也就是在高中附設的國中部或國小部,仍然是依照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的國民中小學規定來作辦理,當時也說明了,這是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裡面所因應的授課標準而衍生的文字,完全是一樣的,這在署裡如果要修,當然會配同來一起修整,所以這個地方放的緣由是這樣的理由。
針對第11條,不曉得各位夥伴有沒有要提醒?
如果沒有意見的話,進入第11條。
與會的夥伴對第10條有沒有提供的意見?這個是減授時數裡面相關的規定,也就是要特別強調,特教老師在一般的學校當中,也希望能夠有一些減授的規定,以免被遺列,作相關的提醒。
我們先盤第10條,最後還有一點時間,再給各位談之前的部分。
謝謝老師。我們再根據剛剛所說的專才條文,我們再來作對應跟比照,謝謝。
我們是不是把剛剛所提到的,對於運行上的技術問題,到時再找學校跟主計相關同仁先作對應之後,文字面再作修正,我想第9條先以這樣的方式來處理。我們先進行到第10條。
是員額上、人數上的。
我想後面的整個調整,大致上是因為我們這一次要很明確地把特教學校跟一般的高中以下學校,其中特教學校很多,類似不同的部別,所以在第7次的修正條文裡面,就會把很多精準的項目對象寫出來,即使特教老師也要分不同學校下的不同部別的老師,所以可能在文字上可能會覺得跟第7次裡面,比較囉嗦,但比較精準,以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