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項的部分,在第7次的會議可能沒有看到這一項,主要是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停班及人員編制標準第7條,其實對於特殊教育學校應該可以有哪一些部別有陳述,我們在跟法制人員討論的時候,認為第2項先寫出來,等一下其他的條文去鋪陳各部別基本授課節數的時候,看起來應該是結構上比較清晰,這一條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