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這部分我們之前一直提過,這個辦法明訂是國立學校,主管單位也就是國教署,但到這邊就變成要依據各縣市地方政府,這其實跟我們這個法規本身有一些牴觸,因為在第2條的時候,已經明訂我們的標準管轄範圍,大概是哪一些,包括特教學校什麼部都列進去,但到這邊,等到國立學校的國中、國小的部分都比照各縣市,這其實有一點不太一致的部分,所以建議這個部分可能還是需要把它明訂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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