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剛剛說得很好,我們不希望造成校內普教跟特教不一致,因此提出來的節數是按照普教的部分,國中是16、高中是12,現在就是希望可以按照普教,您提到這個,剛好是配合普教。
國立學校的部分是因為覺得不太合理,所以要專案報部調整,大家會互相瞭解,每一年都這樣報,其實不是一個好的現象,因為我們訂這個法規不是為了讓大家專案報部調整,而是應該要有一個明確的依據,否則一定會有這樣的現象,因為各縣市的授課節數是不盡相同的,像剛剛講台南的是16節,如果今天是台北市或者是新北市可能19節,這樣是不是又要報專案?對國教署來講,並不見得會比較適宜,因此這部分是不是再思考第11條的部分,看看是不是要做一些調整。
不好意思,我們再提一下,其實我們一直堅持第11條,就像跟老師提出的狀況是一樣的,我們是寫「得報專案」,但是坦白來說,所有的勞動條件,我們希望從優比照。如果所在地各縣市的條件依據各縣市的財政狀況本來就不見得會一致,像有些縣市的組長可能根本是原則不減課,如果是專任老師,如果一週按照原本的規定上18節的話,今天擔任特教組長,並且還要請他上18節課,就會有這樣的狀況。
我今天在台北市的特教學校或者是在新竹哪裡不一樣,我覺得這不是很適當的方式,如果訂的這個是國立學校的標準,我們自己又不訂出標準來,又去參照,為何要訂這個標準?
我們瞭解22個縣市的授課節數,依據上次提出來的那個,比照前面的導師是國小的部分,我們是16節,國中的部分,導師是12節,其實沒有一個縣市,講白一點,比照各縣市一定都會提升,我覺得這部分應該是要有一致性的標準,不要到時每個縣市都不一樣。
其實每一個授課節數的標準應該有一個明確節數的依據,上次也有提到好像怕我們這裡訂了,各縣市就會去參照,上次有提到的是有邀集國立學校的老師,他們怕到時如果明訂,可能會比原本的條件差。
有關於這部分我們之前一直提過,這個辦法明訂是國立學校,主管單位也就是國教署,但到這邊就變成要依據各縣市地方政府,這其實跟我們這個法規本身有一些牴觸,因為在第2條的時候,已經明訂我們的標準管轄範圍,大概是哪一些,包括特教學校什麼部都列進去,但到這邊,等到國立學校的國中、國小的部分都比照各縣市,這其實有一點不太一致的部分,所以建議這個部分可能還是需要把它明訂出來。
是,這樣會比較清楚一點。
這一條因為我們當時有提到的是,學生輔導辦法本來提到不用授課,我們現在有提到如果受輔導相關課程的基本教學節數,我們今天已經講到基本教學節數,想釐清一下,假設這位輔導教師在特教學校裡面,如果沒有實際授課需求,也必須排滿這7節課嗎?或者是可以不用排滿?只是如果要排,最多是排7節。
因為實際上也提到各縣市,目前台南市的部分及最近收到苗栗縣的部分,苗栗縣大概109學年度就會做調整,他的部分也是下修到16節導師的部分,這部分還是可以參照一下,並不是完全會影響到各縣市,其實各縣市已經做合理的調整。
之前的說法是因為有雙導師,所以必須要18節,但實際上今天配置雙導師,我們之前大概敘明過,今天配置雙導師是因為特教班的需要,就像資源班只有單導師,就不會配置雙導師,所以配置雙導師不應該是作為幫老師的課程,就是授課節數跟普教比較不一致的依據,以上,謝謝。
因為之前有討論到有關於修課節數的部分,其實我們一直主張在於中小跟國中的部分,因為高中的部分跟一般國立高級中學沒有差異性,但是國中部跟國小部的授課節數還是有差異性,一般的導師是16、國中是12跟14,就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希望部裡面可以再確認一下,也就是跟一般的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