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幼兒部、專任教師(均兼任導師)、包班制;國小部、專任教師 (均兼任導師)、十八節;國中部、專任教師、基本教學節數十六節、導師基本教學節數十二節;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前項導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