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回到第8條,第8條的寫法會有問題,第8條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原則」,意思是大家可以排到9節,可是我們有一個叫做「涉及學校聘任特殊專才協助的教學辦法」,那裡面有很多高中職是引用那個辦法,第5條寫「每一週專才的聘任者」,以不超過每週「應受節數之一半」,換句話說,國中、國小不一樣,你匡9節就是不符合另外一個法規上的規定,所以是不是比照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的寫法,第5條寫「每週應受的節數之半數為原則」,也就是不超過每週專任教師應受節數之半數為原則,依照這個寫法比較精確一點,各級通通都9節,法令上就互相會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