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