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九時卅分
  • 地點:臺灣高等法院大禮堂
  • 出席人員:(依簽名先後為序)蕭新煌、范光群、黃教範、許志雄、盧仁發、周占春、陳傳岳、林子儀、曾勇夫、林明德
  • 列席人員:(依簽名先後為序)陳長、陳塗輝(代)、陳櫻琴、林堭儀、洪昌宏、蔡碧玉、黃朝義、林錦村、黃世來、王酉芬、江明蒼、黃旭田、吳景芳、顧立雄、鄭國慶、尤三謀
  • 主席:楊委員兼召集人仁壽
  • 紀綠:陳賢淑、陸玉清、林桂蘭、王裕興、張清淵、蘇貴美、陳潤泉
  • 討論事項
  • 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工作同仁,現在開始進行第五次籌備委員會會議,請宣讀上次會議紀錄結論。

  •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結論。(略)
  • 各位委員對上次會議結論有無意見?(無意見)上次會議結論確定。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執行秘書報告。

  • 主席、各位先生、女士,幕僚小組有幾點報告: 

    一、因為分組數的變更,司法院原訂台北國際會議中心會議場所不敷使用,因此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及七月八日二天仍在國際會議中心開會,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則改在世貿聯誼社(世貿大樓三十三樓)開會。

    二、審檢以外機關代表人選尚未完全函覆,目前尚有行政院、立法院、内政部(含警政署)迄未函報代表人選,幕僚單位正積極聯絡催復中,其他函報人選名單:國民大會代表:吳茂雄、莊勝榮、常照倫,考試院代表:朱武獻,監察院代表:江鵬堅,黃武次,考選部代表:莊慶復,銓敘部代表:莊碩漢,人事行政局代表:歐育誠。

    三、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法務政策小組日前傳真本院,提出該小組就司法改革的基本意見,幕僚人員已將該資料影印分別放置各位桌上,待會討論議題綱目時請各位參考。

    四、最後,大會的邀請函及其他文稿都已備妥,待今天確定參加人員的名單,明天可立即發送。

  • 其他各組有無報告事項?(無)開始進行討論事項。首先議決各方代表名單,有關社會賢達、學者、律師部分,上次會議均已確定,請宣讀法務部十七名代表名單。

  • 宣讀法務部代表。(詳議程附件一)
  • 各位對法務部所推薦之十七名代表有無意見?(無意見,通過)但其中二名檢改會代表,請法務部儘快提出遞補名單。

  • 我對名單無特別意見,只因上次會議檢改會的陳委員有表示過意見,而且剛才我看到他來到會場之後又離去,不知是何意思?可否請他本人到場表示意見?這是大家關切之事,我們不希望檢改會缺席,尤其是看到檢改會的二名代表又未確定,我單純基於關切之意。

  • 法務部所提出的建議名單,陳委員上次會議有表示非對名單有意見,僅認為產生方式不妥,因此,會後我們經過協調,決定採取與司法院一致的看法,司法院的作法是先將提出的名單送人審會審查,通過後再提出大會,法務部亦採取相同的方式,將名單提送檢審會,但檢審會討論時卻以程序問題而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檢審會無該項職權,不宜討論這份名單而未予決定。事後法務部又多次與檢改會協商,檢改會仍堅持以選舉方式產生,法務部向其說明現幾無任何單位以此種方式產生,檢改會則表示對法務部提供的名單無意見,既然如此,限於時間急迫,法務部先行提出名單,當然為示尊重,檢改會的二個名額暫時予以保留,假如檢改會明確表示退出,法務部再補提二名。

  • 上次會議紀錄第十八頁第三行的第四項有決議「官方代表由各機關自行遴選,司法院及法務部各依其妥適方法推選代表,名單應於下週五第五次會議中提出」,因此,我相信法務部也是以最妥適的方法提出,各位對法務部提出之名單有何意見?

  • 圓滿完成全國司改會議是大家共同的願望,而且對各方面所提出之名單,大家亦曾達成共識應儘量尊重,我對名單無意見,但因近日報紙對大會的報導恐會產生不好的影響,甚至造成負面的形象,不知今天提出的名單,陳委員有何看法?可否待其表示意見之後,大家再做決定。

  • 陳委員上次會議已發表過告別演說,附條件的表示如未經選舉將不再與會,他剛才到場的目的是和記者談談,他雖有表示過意見,卻不知是否還是如此堅決,散會之前如果他仍未到場,法務部的名單即先予確定,可否?

    請宣讀司法院的建議名單。

  • 宣讀司法院推薦參加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人員建議名單(詳議程附件二)
  • 一、司法院提出的名單中,法院首長有七位,司法院的各廳、處長有四位,合計有十一位,至於第一、二、三審的庭長、法官共有十二位,換句話說,如果司法院的名單亦有官方及非官方之別,非官方部分則多一票,同時有關一、二、三審部分,北、中、南的法院都有考量過。司法院採取與法務部相同之步調後,陳委員亦曾向幾位法官同仁表示應選舉,事實上,人審會的委員均是經由全國法官選出的代表,亦具民意,對所提出之名單也是全體一致的通過。

    二、施院長在任期間曾票選全國法官代表組成司改會,討論司法事宜,並達成多項共識,翁院長到任後選擇其中應付諸實施之項目,將牽涉其它機關之部分列印於司法改革藍皮書内,故司法院之政策於早期彙整過程中,其實已充分經由民主方式達成共識,司法院只是一個推銷員,向與會之代表推銷已決定之政策,表達改革之方向能否達成目標,如有人於改革過程中突然持一百八十度之轉變,如何期待以四、五年之時間完成司法改革?

    三、司法院分別於北、中、南(南區再細分為二區)等四個地區舉行座談會,由司法院推薦的代表聽取法官對議題的高見,司法院如此作法,已經將上次會議所決議之「司法院依其妥適方法提出名單」付諸實施,我謹代表司法院向各位委員說明代表產生的經過。各位對司法院所提出之名單有何意見?(無)非常感謝各位,司法院的名單確定。

    四、現討論第二項議決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程,請宣讀附件「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日程表」。

  • 宣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日程表」(詳議程附件三)。
  • 各位委員對日程表有無意見?有無需修改之處?

  • 參加大會的社會賢達名單中有李遠哲院長,可否考慮於適當時機請他致詞,因為以他的身分說些話應具有正面意義。

  • 他是社會賢達,亦得過諾貝爾獎,能來致詞,我們非常高興,但不知李院長是於開幕式、閉幕式或開會時致詞為妥?

  • 開幕當天李院長的行程可能有問題,大概是閉幕式可與會,或許李院長從社會賢達的觀點看這二天開會的結果,會有些期許與看法。

  • 二位委員是否已與李院長聯絡過,或正在努力協調當中?

  • 我有向李院長提過,原本李院長謙虛地表示既是與會者,即不該亦不宜以貴賓身分致詞,但我覺得開幕式與閉幕式各有不同的意義,他以與會者的身分於閉幕式致詞,意義應不相同,我會再和他聯絡。

  • 各位對此點有無不同之意見?(無)。如無不同之意見,是否仍請翁院長擔任閉幕式主席,但於總統或副總統蒞臨致詞前先請李院長致詞?或直接由李院長於閉幕式致詞?二位委員高見如何?又致詞時間及名稱應如何決定?因為全體會議及閉幕式是緊接進行的,請各位一起討論。

  • 如果閉幕典禮較重儀式性,且已邀請總統或副總統蒞臨致詞,則似不宜再請李院長致詞,以免唐突。建議事先向大會主席說明,有必要「邀請指定」李院長發言,並於七月八日下午全體會議議程中或即將結束前提醒主席。

  • 是否依蕭委員的建議,於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日程表—七月八日下午全體會議的說明欄加註「擬請李院長遠哲發言」,或是各位委員有無其他更妥適的說法,請發表高見。

  • 晚餐是否有安排致詞?

  • 目前並未安排,如各位委員認為妥適,於翁院長簡單致謝詞後,即可邀請李院長遠哲致詞。

  • 個人認為,李院長具有相當的社會地位與評價,於閉幕典禮中,由其代表全體與會人員,向總統說明會議的經過,表達個人的心得及報告大會努力獲致的成果,並請總統府大力支持,共同推動司法改革,似無不妥。不同的機會致詞,會有不同的作用,例如:於第一天的全體會議,以社會賢達代表的身分,表達社會對司法改革的期望或於第三天的全體會議,就會議結論作一心得報告,均可達到一定的效果,不必拘泥任何形式。

  • 建議本日暫不作明確的決議,亦即同意於適當時機邀請李院長致詞,至於確定的時間,俟本人會後徵詢李院長的意見,再行決定。

  • 各位委員若無不同意見,則請蕭委員會後邀請李院長於適當時機發表建言或感言。對於日程表,還有無其他意見?

  • 日程表所訂分組會議的時間,三天計六百四十分鐘,每組議題又多達四至六個,討論時間似嫌不足,建議酌予增加時間。

  • 原先的構想,是希望由籌備委員會先就每一議題討論,求其最大的公約數,將獲致共識的議題排在前面,具爭議性的議題排在後面,使分組討論不致因意見分歧或時間不足,連基本的共識都無法達成。這個構想各位若認為可行,稍後於討論議題時再研究。

    為求會議的效率,若無其他意見,大會議程是否原則上先予確定,以後若因議題變動或增加組別,再隨時變更?

  • 對會議的日程表無特別意見;惟三天的分組討論,各組的議題,若於開會時才分送與會者,恐非妥適,提出以下二點建議:

    一、於正式會議前,舉辦議題背景、方案的說明會,俾與會者事先了解。

    二、各分組於會前舉辦會前會,可促進議事的效率。

  • 建議將所有的會議資料整理完畢後,於會前七至十日發送與會人員事先了解即可,會前會召集與會所有人員參加,僅徒增勞費並無助益,似無舉辦的必要。

  • 一、部分關心司法的學者談及,對於未能參加司改會議者或雖獲邀但無法跨組表示意見者,均有遺憾,建議以上二者是否均可就所有司改議題,提供書面意見,將來可留下歷史的資料。

    二、距離大會僅剩一個月,其間議程仍待討論、議題尚須整理,又要舉辦會前說明會或全省公聽會等事項,時間非常急迫,應視籌備期間議程是否足夠;會議資料若於會前七至十日始發送,恐怕來不及,建議議題大致確定後即隨邀請函一起發出,俾提供與會人員先作思考,俟議題細部均整理完畢,再發送一次。

  • 以新民事訴訟法「爭點整理」、「集中審理」的概念言,三天的大會即是集中審理,會前說明會等同於爭點整理,作好會前說明,才能迅速、有效的達成改革的目標。因此,會前會的召開不可太遲,建議會前十日舉辦,俾於會後有足夠時間整理各方意見。

  • 贊同林委員及范委員的意見,建議於六月二十六日星期六(即前十日),比照大會方式,分為四個時段,第一時段作總體背景說明,其餘三時段,分別由三組各自進行說明,並聽取與會人士的意見,將獲共識的部分及有爭議性的議題帶回參考整理。至於舉行的地點,可利用本日交換意見或授權幕僚執行。

  • 邀集所有與會人員召開會前會表達不同意見,與在大會期間發表意見,個人認為並無不同。

  • 會前會或許太嚴肅,建議改為簡報會,尤其針對非法律專業人士 (即社會賢達代表)提出議題說明,仍屬必要,簡報會的性質,可採自由參加,不作拘束性的會議紀錄。

  • 贊成以簡報會的方式,由提案單位就議題作單向而適度的背景說明,對於參加者比較容易理解,不致產生錯誤的判斷。簡報會在任意性、不具拘束力及由各提案機關依其立場表達意見之下進行,可讓與會者即早進入狀況。

  • 各位委員對於舉辦簡報會(背景說明會),由提案單位「推銷」各自的意見,與會代表自由參加,且不作任何紀錄的方式,有無其他意見(無),若無意見,則確定舉辦簡報會,至於日期及地點是否授權幕僚小組決定?

  • 贊成主席的意見,建議簡報會於六月二十四日前舉行。

  • 俟資料準備好,即早舉行。

  • 有關簡報會的日期,是否容許幕僚小組就事務性的作業先作說明,本小組明日即禮貌性的先發邀請函,俟議事手冊及議題付印、裝訂完成,於正式發送大會所有會議資料後,再召開簡報會,較能發揮效果。因此建議授權本小組就日期、地點慎重考量。

  • 各位委員有無其他意見?若無,則簡報會的日期及地點確定授權幕僚小組決定。剛才林委員子儀建議對於未能參與此次司改會議之學者、律師或社會賢達,希望能讓他們提供書面意見,請議事組將資料發給各位委員,如果各位委員認為可以採納,我們把它納入會議資料,如此處理,各位有何意見?

  • 我同意廣採各界意見,但提出意見之時機為何,是限於籌備會期間,或是大會期間也可提出,須否討論一下。

  • 原則上大會閉幕以前提出才有效,有納入之資料,我們都把它編在議事錄或議事錄的附錄内,供大家參考。

  • 我贊成主席意見,但是會有在籌備會期間提出的意見,只有籌備委員能參考,而遲至大會期間提出則反而全體與會人士都能參考之情形發生,是否該思考一下這個問題;另外由與會代表跨組提出書面意見,與其他外界人士大會期間提出意見是否沒有什麼差別,這點是否也請斟酌。

  • 不管是籌備會期間或是大會期間提出的意見,將來都要把資料保存起來,編列為附錄放在議題之後,但只限於大會閉幕前提出才列入。

  • 我建議這些意見一定要經過議事組過濾才可列入,否則會有一些無關之議題,增加各位的困擾。如果所提的意見與甲說一樣,就在甲說附記某某人曾提出此意見即可。

  • 如果已確定此原則,是否要對外說明,不管與會代表或社會人士都可提供意見。

  • 請新聞組對外發表新聞時告知社會大眾,有此訊息,也請議事組上網發布消息。

  • 這些提出的意見是否須經過嚴格篩選,而篩選標準為何?是否討論一下。

  • 此事既由議事組負責,就授權由議事組來篩選,如有寶貴意見則保留起來,供大家參考。還有對於與會代表可跨組提出書面意見,如各位無其他意見,則通過。至於發邀請函時是不是可以不要附議題,因為是否參加的回函都還沒回來,就寄資料給人家,是不是會有不尊重對方的地方。

  • 如果與會人士是機關代表是否可先給他們議題資料,其他如社會賢達則待回函後再另外處理。

  • 是不是待回函後再全部一起寄資料給他們,比較禮貌。

  • 我們寄邀請函時會附上籌備會通過的十二議題綱要,至於其他詳細資料則等寄大會通知時一併寄給他們,以免有所遺漏。

  • 我建議請非與會代表提供意見,採消極的接受即可,不用積極通知。

  • 我們在發布新聞或上網路時只要說明歡迎各界提供司法改革建言即可。

  • 我現在暫時不以議事組幕僚的身份,代表同行發表一下心聲,建議各位委員是否可書面通知這些教授、副教授提供意見,讓他們有參與的機會。

  • 我們會發布新聞及上網路,歡迎各界提供意見,當然其中也包括全體教授、法官、檢察官及各位專家都可以提供書面意見給我們參考,我們會儘量採納。現在如果沒有其他意見,請宣讀議事原則(草案)。

  • 宣讀議事原則草案〈議程附件四〉(略)
  • 為使發言人員確實遵守五分鐘的發言限制,並使會議能順利進行,可否請議事組在發言人員發言超過五分鐘時能將麥克風消音,但不禁止其繼續發言。

  • 五分鐘的發言限制,是否以每場次會議時間八十分鐘為準?

  • 可授權會議主席視會場發言狀況而定。

  • 有多人均要發言時,發言時間限制為五分鐘必生時間不足的問題,如何處理?

  • 發言以舉手徵求主席同意為原則,並由主席以舉手先後或視現場狀況而決定由何人先發言,主席應會讓未發言者優先,以免有人重覆發表相同見解。因為會場情況多有變化,由主席決定較有彈性。

  • 議事原則二規定不清楚,是否須先登記才能發言?請主席裁示。

  • 如須先登記才能發言,恐怕會有人人搶著登記的情形。

  • 議事原則二第三項規定應更正為:「參加人員未發言者或發言時間不足陳述完整意見者,得提出書面意見。」即刪除「登記」二字,並未規定須登記才能發言。因作業疏失不及更正付印,本人謹代表幕僚小組向各位致歉。

  • ㈠發言者採登記制或舉手制須明文規定,否則易生爭端。以國發會為例,以已登記者優先發言,登記者已全部發言完畢,才以舉手方式發言,而在正式開會前先行開放登記,登記後再以抽籤決定發言次序,本會議如採登記制可考慮此方式,可避免爭搶登記的情形。

  • ㈡議事原則未規定發言以一次為限,亦不宜以一次為限,但應確立未發言者應優先發言的原則。

    ㈢發言時間限制應可規定為四分鐘,才能讓更多人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而能使本會廣納各方意見。

  • 登記制較客觀,舉手制則主席權限較大,另登記者優先,登記者發言後再由舉手者發言的方式則有搶登記及重覆發言的可能,三種方式各有利弊,請各位表示意見。

  • 如不採登記制,會場秩序不易掌控,建議採會前登記制,再以抽籤定發言順序的方式。

    分組討論時間每場次只有八十分鐘,發言次數的限制基準為何?以場次、開會日數或以議題區分?須明定止紛。

  • 會議議題已先行送交與會人員,經與會人員自行準備後,與會人員的發言應可做到言簡意賅,且每位發言者或多或少都會耽擱一些時間,所以發言時間限制可規定為三分鐘。

    議事原則四的「第二次全體會議」所指為何?文義不明,應將會議日程表的「分組會議」「全體會議」明定為「第〇次分組會議」「第幾次全體會議」。

    又總計為三次的全體會議是否要明定議題的内容?

  • 應將會議日程表的「分組會議」「全體會議」明定為「第〇次分組會議」「第〇次全體會議」。

    如採登記制,是否可在適當文件上寫上期盼語句,請與會者注意不要以相同意見重覆發言?

  • 發言時間限制如減為三分鐘,大部分的與會者均有發言機會,即可不採登記制,國發會與本會性質不同,不必採相同方式處理。

  • 請各位對登記制及舉手制表示意見。

  • 登記制易有相同見解重複由不同人發言,致會議時間耗費過多;而舉手制會場氣氛較熱烈,主席即須注意控制會場秩序。

  • 請各位對採登記制或舉手制表示意見。

  • 建議採登記制,舉手制因主席無一定標準來決定由何人先發言,必生爭執,會場秩序容易失控。本會議大致而言有三大團體(審、檢、辯)參與,三團體可先内部協商,即可避免發言重覆。且會議原則須明白規範,才能使會議順利進行,不致在枝節上有無謂的爭執。所以建議採登記制,如登記者全部發言完畢,再以舉手制補充。並須注意各個團體人員的發言次序不要集中。

  • 如無反對意見,本會議採登記發言制,如登記發言者全部發言完畢,再以舉手方式請求主席發言。

    至於採以登記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發言順序,請各位表示意見。

    如無反對意見,採以抽籤方式決定發言順序。

  • 抽籤方式可避免搶登記的情形,但有一缺點,即如果同一意見者的發言順序相近,則無法生交叉辯論的效果。所以應以五個團體(審、檢、辯、學及社會賢達)為單位分別抽籤,再以四團體依審、檢、辯、學的次序分別排定發言順序,讓五團體能均衡發言。

  • 各團體内部必有共識,能否以團體為單位,並以團體對議題的共識意見先發言,以五分鐘為限,之後再由個人發言以三分鐘為限?

  • 不應區分個人與團體,各團體應可克制個人的發言,以避免發言時相同意見一再重覆。希望各團體均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並藉由各團體的内部控制,避免發言時相同意見一再重覆,儘量由各團體表達不同見解。

  • 以審、檢、辯、學及社會賢達五團體為區分而分別抽籤或個人依或然率一起抽籤?請各位表示意見。

  • 意見相同者,應可自我節制,不須分別抽籤。

  • 登記時間何時截止?請各位表示意見。

  • 可否以議題為發言次數限制的基準?

  • 以議題為發言次數限制的基準。由主席控制議題討論的時間或須明定議題的討論時間?請各位表示意見。

  • 全體會議(一)(二)(三)分別討論什麼事項,要先加以確定,分組會議討論事項也要加以確定,主席必須慎選,主席有無必要從頭到尾主持八場會議?請考慮。

  • 四位副主席是否擔任分組會議主席,上次會議討論決定由主席與幾位副主席溝通如何分配,或者僅擔任引言人而另由他人主持,有關這部分授權主席協調副主席共同決定。有關截止登記時間是否限定於大會開始前半小時?

  • 上午開始下午的發言登記;下午開始第二天的發言登記,提早半天截止登記,以便利作業。

  • 分組會議如有多數議題時,如何登記?

  • 以場次為發言登記的區分。

  • 可否以議題作區分,並作初步的分類,例如第一次分組討論,要討論第一組議題中的何項議題,因為有八次分組討論,最後一次分組討論則作結論,前七次分組討論要討論什麼議題,需作分配。

  • 日程表中要將每一場次所要討論的議題作分類,每一場會議半小時前截止登記發言,以決定當場次的發言順序,而不以議題作區分,討論議題如有跨場次,則授權主席處理。大家有無意見?

  • 若一場會議有二個議題,每一個議題都要登記一次,技術上會有困難。

  • 若發言人在登記時可作保留,保留到下一個議題才發言,如此便可決定下一場次有幾位發言,或透過議題討論的方式決定發言順序,以尊重發言人是否保留在下一個議題發言。

  • 如以場次作為發言登記的區分,於開會前公開抽籤決定發言順序,但發言順序在先者可保留至後次序發言。

  • 例如有人登記就第一場分組討論的第二個議題發言,另有人登記第一場分組討論的第一個議題,主席就可決定發言順序,在登記時須註明就第幾個議題發言,由主席裁決。

  • 若以第三組三議題為例,内容為法官的人事改革、檢察官的人事改革、律師制度的改革及探討法官與檢察官之評鑑、監督與淘汰,每一個分組的分組討論不可能同時討論法官的人事改革、檢察官的人事改革,在每一分組議題中必須選擇一個大議題作單議題的討論,如此便可決定發言順序。

  • 登記發言時須附上發言條,再根據發言條内容決定發言順序。

  • 規定發言應附發言條,並非指發言前必須備妥發言條才可以發言,當場亦可發言,並在發言後整理發言内容交出,若限定須備妥發言條才可發言,是否太嚴格?

  • 為促進議事效率,可請發言人於發言條上表明就何項議題作發言,由工作人員歸納整理後交由主席處理。

  • 依吳教授意見係將議題分類後進行抽籤,大家有無意見?

  • 每一組的大議題不多,例如第一組議題僅有一之一至一之六,有七場分組會議,每場次分配一題,第二組議題僅有二之一至二之三,所以我建議現暫不作討論,先交由幕僚單位就議題作分類。

  • 因為議題會影響議事原則,可否俟議題確定後再討論議事原則。現有八個場次,是否由主席在每一場次作成結論,或在最後會議時再作結論,此亦影響時間及議題的分配。另有關發言人數是否作一限制,發言時間若為三分鐘,在二分三十秒時按鈴,三分鐘時則消音。以上應作規定,以避免將來紛爭。

  • 我贊成陳委員的意見,會後由議題整理組將議題作分配,以每一大議題為範圍,就議題中的子題均可發言。

  • 發言應以每一議題為區分,不宜跨題討論。

  • 此部份由議題整理組整理後,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 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限,在二分三十秒時亮燈或按鈴,在三分鐘時消音。

  • 議事原則須加上:未發言者的發言順序優先於已發言者;發言次數少者的發言順序優先於發言次數多者。

  • 有關議事原則部分現暫不作結論,由議事組整理草擬出草案後,在下次會議討論。

  • 有關律師代表、社會賢達及學者的名單尚未確定,可否稍後確定。

  • 上述名單已確定,僅在發布新聞稿時暫作保留。

  • 對於議事原則,各位委員尚有無高見提供議事組。

  • 民進黨法務政策小組傳真信函内容有十項議題。請宣讀。

  • 宣讀民進黨法務政策小組來函議題內容(詳議程附件六)(略)
  • 有關民進黨法務政策小組來函内容的十項議題,應如何併入各相關議題,各位委員有何意見?

  • 有關民進黨法務政策小組來函内容的十項議題,經與該小組召集人彭委員的助理聯繋,該助理告知法務政策小組所提出的議題僅供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參考,議題並無具體内容。,請各位委員就彭委員助理所答覆内容斟酌處理。

  • 有關民進黨法務政策小組來函中之多項議題,我們的議題中皆已涵蓋,僅其中第七項「檢討現行刑法有關刑期、連續犯之規定」交由法務部研究處理即可。其他有無意見?(無)現在開始討論第二組議題。

  • 第二組議題中二之一的第二子題之第七、八項有關「第二審研採事後審,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或併採上訴許可制」,僅為議題並非民間團體的提案,民間團體的提案為第二子題第五項「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上述非民間團體的提案部分可否刪除?

  • 民間團體僅提第一審的部分,第二審、第三審部分是司法院所提,如併在一起,第二子題可否註明前段為民間團體所提,中、後段為司法院所提。

  • 請尤執行秘書轉請民事廳就第二子題中有關「並探討第二審採行事後審,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之可行性」,就提案者的部分加以修正,並在下週五前提出。議題整理組就第一組的議題會後有無增加?(無)第一組的議題可就此確定。

  • 第二組議題一之一提案第三項有關「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評事等法院法官,應否定期經國民審查,或採國會審查同意任命制」部分是否移列第三組?

  • 司法院定位部分,司法院並未提出一—一3. 的議題,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並不能代表司法院,是否尊重司法院的意見,將其刪除?

  • 從比較表上觀之,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部分,似無此議題。

  • 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也算是一個團體,他並不代表司法院,屬司法院以外的單位,我們可討論是否將其列入議題,如大家不同意其列入議題,則不予列入。

  • 此部分事先並未經司法院同意,且司法院並不知道。事實上,日本最高法院的法官,何以需經定期的國會審查?是因其為特任官,為最高的裁判機關,除非將來司法院採一元單軌制,我們才會朝此方向,向國民負責;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評事等法院法官如經考選,應向有民意基礎的最高司法首長負責,如此才有其一貫性。如將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評事等法院法官僅向國會負責,則行政方面的事務是否會決定?恐有問題。

  • 籌備委員可討論是否將一—一3. 的部分列入或不列入。

  • 如僅考慮審、檢、辯、學方面,則可能產生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所提議題皆應剔除之問題,是否由籌備會決定此議題列入或不列入?提案應從實體討論,似不應因其非審、檢、辯、學之團體即謂其不可提案。

  • 請問議題整理組,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於何時提出此議題?當時比較表上並無此部份之議題。

  • 是於議題整理組開會時,由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參與的委員陳進財教授提出具體的内容,並於具體内容中將此案提出。

  • 是否經最高法院的同意?

  • 是由最高法院林院長授權,代表其參加小組,其有參與發言,並提出資料。

  •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議題裡,有民間團體、司法院、法務部,何以尚有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其如屬民間團體,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之名額應劃歸於民間團體中,則其可提出此議題,劃歸於司法院中,又提出類此之問題,於立場上似有不妥。

  • 如認為不妥,建議將其刪除。

  • 將其刪除,似乎不妥。如不納入,可先不列入,而予保留,將其留在資料庫,於下一次討論。

  • 我們本來是無意見,但這是一個原則問題,即司法院内部所屬的一個機關提出問題,是否應先透過司法院審查再行提出較妥。

  • 對此問題個人有一些淺見。

    一、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可否當提案人?

    我個人認為可以。全國司法改革會對任何各方所提對司法改革有益,並於我們許可範圍可討論者,我們均歡迎,至於是否列入?則由我們負責審查。

    二、是否列為議案?

    我贊成要討論。如認為不是此次會議所能涵蓋或不是重點,我也同意討論,不將其列入。將來委員個人也會提案,或法官也會提案,是否亦應經司法院通過?所以我還是贊成此門應廣開,惟是否列入提案則由籌備委員會決定。

  • 此牽涉到司法院所屬的任何機關或個人皆可提出議案,但應經籌備委員會決定是否列入,法務部所屬的任何機關或個人、律師、學者均應採一致的見解。

  • 過去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的提案,皆是經過籌備委員會的討論才成為議題,今天大家會很驚訝的是此議題竟然會直接列在提案裡,所以此案不應逕行列入,應先提出經我們討論後才能列入;至於是否應經過司法院同意,我們無意見。建議先將此提案予以刪除,經我們討論後再決定應否列入議題。

  • 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所提有關的議題應先從議題中消失,如要提出,應先經籌備委員會討論後才能列入議題。各位有何意見?

  • 因為我們皆未看到其提案内容,故就其形式而言,其具體方案、背景說明、立法例及學說皆付諸闕如,以前曾討論過提案的具體方案、背景說明等皆須具備,才能成為一個完整的提案,既皆未具備,建議將此提案刪除。

  • 關於提案3. 部分,經過我們查閱舊有的資料,於上上星期開會時,最高法院提出的綱要裡即有此議題(司法院定位的第二部分)。

  • 將議題一—一3.「法官」改為「最高法院法官」,如下次尚要提出此議題,我們先討論是否列入,並請、其補提背景說明、具體方案。對此部分,各位有何意見?

  • 此部分為法官人事的問題,建議將其置於第三組。

  • 建議置於三—一5. ,有關法官的資格與任用部分,提案者為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

  • 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所提議題與司法院不可分離,司法院構造有一定程度的變更時,最高法院法官的選任亦隨之影響,所以此非法官普遍性的問題,而是指最高法院的法官,其五月二十四日的提案也是這麼寫的。

  • 關於提案部分,並非即應依其原提案内容,我們可予以更改。

  • 3. 的部分不應與1. 的部分並列,其應屬司法院定位裡的問題,而非與司法院定位平等的問題。司法院定位後,依據定位,法官應如何產生,勢必於該處討論,而非另外分離與司法院定位平行,探求其真意,應將3. 的部分去除,因其本即涵蓋於司法院定位議題中。

  • 如法官均為特任官,才須經國民審查,此處應僅指最高法院法官。

  • 此包含在提案1. 之司法院定位問題内,不必另立一提案。

  • 一—一提案3. 刪除,司法院定位問題決定後再討論,如將來司法院採一元單軌制則此方向勢在必行。

    繼續討論第二組議題,請宣讀。

  • 宣讀第二組議題。(略)。
  • 議題二—二法庭席位之改造似不宜分為二個提案,應為一個提案中之甲、乙案。

    二—三的提案3. 4. 偵查中之強制處分問題似為一案中之甲、乙案。

  • 二—一㈡提案7.、8. 是否在前面加「探討」二字?

  • 是加「探討」二字,或是提案8.「改採」二字改為「研採」?是否都用「採」字,並刪「之可能性」(無異議)。

  • 議題二—一㈠3. 提案三乙案(第八頁)是否加司法院為提案人?

  • 謝謝,都照列。

  • 第二組議題第五十九頁之席位圖有誤繕,請將第六十頁「辯護人席」移至第五十九頁之「檢察官席」之對面,另檢察官席下面兩空格為「被害人席」,辯護人席下面兩空格為「被告席」;第六十一頁「背景說明」下之「詳附表一」,附表後補。

  • 一、第二組議題第十六頁提案五具體方案一、二、三與第一組議題一—二㈠1. 重複,是否併陳?

    二、第二組議題第十七頁具體方案四的一保全證據,在第一組議題一—一強化辯護人功能中也有,合併或者取其一?二者在不同組,可能有問題。

  • 前曾討論過此問題,大家認為在不同組時,要標明,討論時是否一起討論?

  • 各組分別討論,大會時再提出,以統合之。

  • 由各組先討論,結論由大會決定(無異議)。

    各位委員對第二組議題還有沒有意見?(無)。

    請宣讀第三組議題。

  • 宣讀第三組議題(略)。
  • 三–一提案1. 研議法官、檢察官、律師合一考選、養成與三–二提案2. 似有重複,但同一組討論,較無問題。

    各位委員對第三組議題有何高見?

  • 三—二提案5.,民間團體有提出要廢除高檢署之層級之意見。

  • 提案4.、提案6. 均是有關於檢察體系之議題。

  • 高檢署層級問題是否列為單獨議題,分甲乙兩案。

  • 是否將提案4. 中有關高檢署的部份拿出來,所以4. 的部份還是有一個提案,提案6. 是否分為兩個議題,一為維持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層級,一為增設簡易地方法院檢察署?

  • 第十八頁二、「廢除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使檢察組織趨於扁平化」,可於此表示法務部維持高檢署之意見,將提案6. 標題「維持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層級」刪除。

  • 法務部可能不會同意。

  • 法務部可能希望有背景說明。

  • 要改才是議題,維持現狀似不必列為議題

  • 改與不改之意見應並陳,同意兩者合併或調整之。

  • 提案4.中關於廢除高檢署,以使檢察組織趨於扁平化的部份拿出來,單獨作一提案,其他則維持在提案4.;提案6.增設簡易地方法院檢察署也維持。就是另外增加提案7.分甲乙案討論高檢署之問題。

  • 提案7. 就是:是否廢除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層級,分甲乙說。

  • 請法務部、民間團體提出說明,以方便作業。

    第十八頁提案四具體方案二刪除,各位委員有無意見?(無異議),另增提案7. 高等法院檢察署層級是否廢除,分甲乙案。東京檢察署無「法院」二字,但須保障檢察官身分、地位與法官相同。

  • 構思整個高等法院檢察署的層級,非弱化檢察體系,相反的是要加強。

  • 此乃必然之事,就刑事司法體系而言,強化檢察官部分,其他部分亦隨之加強。三—一、法官人事改革的第「6」點強化法官自治、落實審判獨立,與人事改革是否有關?列於此處似乎不妥。另外「7」法官專業化與人事改革應有關係。三—一、6,是否繼續保留?強化法官,確有助於審判獨立之落實,但法官必須達一定之水準,否則,強調自治,只會使法官一意孤行、獨斷。三—三、1建立法官、檢察官的評鑑制度,請問委員是否為全面評鑑?如評鑑結果為不適任呢?(無意見)此題先予保留。

  • 三—三、「5」前半段建立合理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是否與三—三、「1」重覆?只有評鑑才產生不適任之法官?「5」與「1」均由法務部提案,外人看來會覺得奇怪。

  • 臨時動議,如果今天籌備會委員與會僅在討論文字,我覺得是大材小用,尤其各位的時間非常寶貴,可否授權由議題整理組整理;今天只檢視其中有無不須改革之議題,其它如文字重覆、漏寫、誤打之部分均為小事,應是議題整理組忙中有誤,今天會議是否至此結束?

  • 請再稍待幾分鐘,各位討論的愈充實,議題整理組愈好整理。

  • 第四頁提案三—一、3研議法官考選養成制度的具體方案,似乎與該題無關,其中並無任何考選的方案,亦非討論養成制度,應予更正,此係指初任法官分發至何處之問題。

  • 審查非常重要,但採閱後立即挑出文字錯誤之方式,效果有限,建議分組將議題帶回詳研,尤其是懂這方面的專家,然後於三、五天内傳回議題整理組整理,可能較有效果。

  • 一、建議非常好,希望散會後,各位委員曁工作人員均能詳看一遍,認有不適宜之處,立即傳回議題整理組整理,今天難得各位到會,非常感謝蕭委員,請再稍待十分鐘,各位將議題之結構、層次討論的愈分明,議題整理組會整理的更好。

    二、三—一、1. 研議法官、檢察官、律師合一考選養成,與三—一、3. 研議法官考選養成制度,以祛除法官年齢過輕之缺失,是否由議題整理組合併為一點,這二點均由司法院提案。(無意見,通過)

    三、第十頁的三–一、5. 法官資格與任用,是否亦與「1」「3」有關?有無相反意見?(無)對於三—一、的「1」、「3」、「5」合併成一點,各位有無意見?(無意見,通過)

  • 主席的建議很好,我認為應不限於第三組的合併,三組均可儘量合併,將來抽籤或登記均好辦理。

  • 好的,其他的議題也請議題整理組努力合併。

  • 一、我附議蕭委員的想法,議題如不重整將很散亂。

    二、具體部分,三—一的1、3、5可能合併成二個,第一個是有關法官的資格、選任問題,另一個是訓練的問題,包括司法官訓練所的改隸部分,或者將法官、檢察官、律師合一考選列於一處,但其中有些衝突,如法官的選任已採取另外一種制度,即無合一考選之問題,這部分之整理須費一番心思,以什麼主軸思考問題,可能須再討論。

  • 司法官訓練所改隸可能單獨成一議題,或因法務部表明反對之意見,才產生甲、乙二案之問題,請問曾次長,城副院長於部長任内是否曾說總統答應他將司法官訓練所改隸司法院,城副院長調至司法院時亦提及沒有問題,始將之列於司法改革藍皮書内,司法院未曾料到法務部命日持反對意見。

  • 城副院長確有於許多場合提及,但從其他之管道了解似乎又有另外一種說法,法務部才會反對。

  • 沒關係,純屬討論。另有無法官與檢察官共同適用之議題可合併一處?整理議題時似可依下列方式書寫,例如,法官、檢察官、律師合一考選養成,雖然檢察官的人事改革「 2」亦有提及,但可於「2」内書寫一標題,註明於法官的人事改革内一併討論。

  • 有關合併方面,三–二、的「1」、「3」似可合併,另外三–三、的「1」「4」「5」亦可合併,三—三、的「2」「3」雖指審級與職務,但基本上均指法官之監督,可合為一提案。

  • 為何不見律師之評鑑?可否單獨列一議題以與法官、檢察官之評鑑平衡,議題定為律師的評鑑制度。

  • 至目前為止,我仍不清楚法務部所提之律師評鑑是重於律師倫理或律師專業?要實施律師評鑑無問題,但其目的何在,不甚了解。

  • 律師如被評鑑為不及格,應重新考試,再接受訓練,因法官被評鑑為不適任即不能再擔任法官,律師應比照,才能提高律師之素質,怎會有自然淘汰之理論?法官、檢察官不適任亦不可擔任律師,應重考,律師比照才嚴格。

  • 請問主席,律師不適任之標準何在?

  • 律師被判徒刑未滿一年仍可繼續執業,是不合理?

  • 這是律師懲戒及律師倫理的問題。

  • 不是的,這已經是司法黃牛被判刑一年以下尚可繼續執業律師的問題。

  • 律師懲戒原有可撤銷律師資格之規定,但至目前為止,法官仍受終身職之保障,無法官可去職之明文規定。

  • 請社會賢達及學者對律師應否評鑑表示意見?目前法官亦有停職移送監察院之問題,很嚴厲的,社會對法官之要求愈趨嚴格,有超高道德之標準,律師如不比照,非國民之福,我了解在座之律師都非常優秀,但司改應大家共同努力,不限於法官、檢察官。

  • 我非常贊成主席的思考方向,關於律師部分,剛才主席所言並非評鑑問題,應是如何嚴格要求律師之消極資格問題,律師法容許法官轉任律師,法官不適任即掃至律師界,律師消極資格應予強化。律師與法官不同,法官按現行制度無市場之淘汰機能,是終身職保障,而律師品質不好將受市場機能之淘汰。

  • 關於這點,我覺得有許多思維是類似的,法官淘汰固無明文規定,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將其撤職、休職,本身仍有一定之機制,舉個例子,謝諒獲律師於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描寫法官為司法妖女,幫助美國人類似娼妓,經移送律師公會已有二年卻無下文。目前有許多人因某一、二位法官貪污而對法官深惡痛絕,喜打官司,其中不乏律師,律師公會如何處理這些律師呢?亦未告知舉發者。 

  • 其實律師懲戒及評鑑之間仍有空間,律師如怠忽職責,經評鑑後公諸於世,自然會被市場淘汰,律師界應勇敢站出來,不應苛責他人而寬縱自己,大家共同提振司法,不再提市場淘汰,律師服公共職務,國家發給執照及採登記制度,對律師而言是一大保障,律師界應共同努力。

  • 律師界無意見,也贊成以某種方式提高律師之水準,問題在現行制度尚未健全,似乎當局想管律師卻又不敢管,也不讓律師自己管,律師界希望律師能自治,擁有強而有力的懲戒權,律師之事由律師自行處理,司法當局可與律師最高當局聯繋,健全律師制度,以發揮律師之功能。

  • 將來的律師評鑑委員會能由法官、檢察官參與較好。

  • 主席所提即律師懲戒之問題,或許大家誤解律師倫理的涵義,律師的倫理規範,我相信比現行的法官守則嚴密,律師公會目前每天處理警告、移送、休職等事,機制一直存在,當然可說操作上做得不夠好,但均屬懲戒與倫理之問題。

  • 建議將來律師評鑑由法官、檢察官參與,可公諸於世,評鑑法官、律師懲戒時,亦請社會賢達、教授一起參與。

  • 抱歉,列席人員原無發言權,但在座之院、檢同仁似乎不了解現行的律師懲戒制度,法務部提案成立評鑑委員會予以個案評鑑,評鑑結果符合懲戒事由者移付懲戒,法務部認應打開懲戒之門,事實上,現行之制度完全存在,周法官所舉之案例,業經台北地檢署移送懲戒,不待律師公會參與,地檢署認有移送之必要隨時可移付懲戒,不須辦個案評鑑。

    周法官非常重視律師公會對此案的處理情形,律師公會為此亦曾多次開會討論,但尚未決定應否移送懲戒時,地檢署已先行移送懲戒,因此,律師公會認為此時僅餘併案合適與否之問題,而非重覆起訴,剛才顧律師提及其為承辦該案之律師,已將所有卷宗移送地檢署,如未特別通知舉發人周法官,行政上我們會去查明,但是第一點,律師公會有處理,第二點,縱使律師公會未處理,現行之制度清清楚楚寫明法務部有提案權。今天討論律師應否評鑑的問題,我的想法是如評鑑結果不好即應移送懲戒,就現制而言,其實是毫無意義。建議先確認法務部提案的訴求,是另立機制,或是加強律師的懲戒。

  • 對法務部的提案,補充說明如下: 

    法務部提案非必然為移付律師懲戒前的作業,評鑑與懲戒中間尚有落差,評鑑的結果,不一定達到懲戒的地步,但部分可議的行為,可透過評鑑委員會公諸於世,造成社會壓力。法務部並不堅持,僅提出問題與需求,未來討論結果,不論是強化現有的懲戒制度或強化律師倫理,由大家來決定。

  • 議題整理組整理審、檢、辯、學各分組有關議題的提案時,為恐失去其具體方案的精神,所以不敢大膽省略、歸納。由於議題已分組並標示清楚,建議由各籌備委員分配議題,討論是否合併,決定後再由本小組大膽整理較能快速獲得成果。

  • 一、建議將議題第二組二—一的㈠提案5. 的第五點「增加檢察官人力、物力之資源」與二—三提案1.「增加檢察官及其輔助人力資源」歸併在一起,並考量第二組議題份量很重,改列於議題三有關檢察官之人事改革項下討論。

    二、由於第二組的議題,形同一部完整的刑事訴訟法的研修,建議按刑事訴訟法的架構及順序整理。

  • 一、第二組二—一的㈠提案5的第五點「增加檢察官人力、物力之資源」與二—三提案1 「增加檢察官及其輔助人力資源」,議題整理組是依上次開會的決議,留一個地方空白,表示相互間的關連性。

    二、第二組議題是否依吳副組長建議或維持原狀,請發表高見。

  • 建議籌備委員會授權議題整理組依據現有議題資料,作最好的、大膽的彙整。

  • 若無其他意見,則授權議題整理組就現有資料並參酌吳副組長高見,作大膽的、最好的彙整,各位委員若有其他意見,請務必於下週三傳真或直接交議題整理組,或交議題組轉交議事整理組整理。

  • 所有的議題及各項討論資料,懇請籌備委員會於下次會議(即六月四日)全部定案,以便即時編印議事手冊。

  • 六月四日若是最後定案的一次會議,是否請議題整理組於六月二日先送委員研究,否則六月四日恐難定案。

  • 下次會議(六月四日)提前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

    會議已近尾聲,但陳委員瑞仁此刻仍未出席,所以不再徵詢其意見,本日法務部所提代表名單十五人確定,其餘二名檢改會代表,請法務部下週一提出。

  • 建議法務部所餘二個名額仍保留給檢改會。

  • 法務部代表名單,除檢改會二名尚未確定外,陳委員瑞仁如退出籌備委員會,法務部將再補提人選,此部分亦屬未定。

  • 學界代表除法治斌教授、楊敦和校長二位尚未確定外,其餘均已確定,請幕僚小組發送邀請函。

  • 請王組長酉芬報告本次會議新聞稿。

  • 新聞組新聞稿大致内容如下,請委員會確認: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第五次會議除繼續討論議題外,決議事項如下:

    一、各方代表名單出爐:

    ㈠司法院代表二十三人:鍾曜唐、林國賢、紀俊乾、曾有田、池啓明、彭鳳至、吳啓賓、劉瑞村、李相助、王錦村、黃瑞華、林勤綱、林輝煌、黃文圝、林大洋、林錦芳、莊崑山、張升星、陳憲裕、廖宏明、林堭儀、葉百修、呂太郎。

    ㈡法務部代表十七人:王光宇、林輝煌、謝文定、顏大和、蔡碧玉、蔡秋明、莊春山、吳英昭、李進誠、邵良正、游乾賜、失楠、林永義、越方如、王俊力(檢改會推薦二名尚未產生)。

    ㈢律師代表二十人:王如玄、古嘉諄、江松鶴、吳志清、李念祖、李家慶、周村來、張世興、陳元鎭、陳明義、陳清秀、陳錦隆、黃正彥、黃旭田、黃秀真、黃敏雄、楊思勤、魏千峰、魏早炳、顧立雄。

    ㈣法律學者代表十五人:李鴻禧、李震山、林山田、林益山、段重民、許宗力、陳運財、黃立、黃宗樂、黃朝義、廖義男、劉幸義、蘇永欽(其餘二名徵詢意見中,尚未確定)。

    ㈤社會賢達代表十五人:李遠哲、張清溪、黃榮村、楊國樞、尤美女、姜志俊、黃文雄、簡錫堦、高志尚、許文龍、江春男、吳豐山、張作錦、黃肇松、黃國鐘。

    ㈥機關代表:

    ⑴國民大會代表三人:吳茂雄、莊勝榮、常照倫。

    ⑵考試院代表:朱武獻。

    ⑶監察院代表二人:江鵬堅、黃武次。

    ⑷考選部代表:莊慶復。

    ⑸銓敘部代表:莊碩漢。

    ⑹人事行政局:歐育誠。

    ⑺行政院代表二人、立法院代表六人、内政部一人、警政署一人(均尚未產生)。

    二、籌備委員會決定至遲於正式大會一週前舉行說明會,審、檢、辯、學等各界,得於說明會向與會代表說明議題提案背景,不作任何討論與紀錄,說明會之確定日期及地點,授權議事組決定。

    三、籌備委員會於大會舉行期間,歡迎各界提供建言,相關資料可逕寄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四號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或司法院網站www.judicial.gov.tw之電子信箱。

  • 結論: 
  • 一、「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各界出席代表名單確定如下: 
  • ㈠司法院代表二十三人:鍾曜唐、林國賢、紀俊乾、曾有田、池啓明、彭鳳至、吳啓賓、劉瑞村、李相助、王錦村、黃瑞華、林勤綱、林輝煌、黃文圝、林大洋、林錦芳、莊崑山、張升星、陳憲裕、廖宏明、林堭儀、葉百修、呂太郎。
  • ㈡法務部代表十七人:王光宇、林輝煌、謝文定、顏大和、蔡碧玉、蔡秋明、莊春山、吳英昭、李進誠、邵良正、游乾賜、朱楠、林永義、越方如、王俊力(檢改會推薦二名尚未產生)。
  • ㈢律師代表二十人:王如玄、古嘉諄、江松鶴、吳志清、李念祖、李家慶、周村來、張世興、陳元鎭、陳明義、陳清秀、陳錦隆、黃正彥、黃旭田、黃秀真、黃敏雄、楊思勤、魏千峰、魏早炳、顧立雄。
  • ㈣法律學者代表十五人:李鴻禧、李震山、林山田、林益山、段重民、許宗力、陳運財、黃立、黃宗樂、黃朝義、廖義男、劉幸義、蘇永欽(其餘二名徵詢意見中,尚未確定)。
  • ㈤社會賢達代表十五人:李遠哲、張清溪、黃榮村、楊國樞、尤美女、姜志俊、黃文雄、簡錫堦、高志尚、許文龍、江春男、吳豐山、張作錦、黃肇松、黃國鐘。
  • ㈥機關代表: 
  • ⑴國民大會代表三人:吳茂雄、莊勝榮、常照倫。
  • ⑵考試院代表:朱武獻。
  • ⑶監察院代表二人:江鵬堅、黃武次。
  • ⑷考選部代表:莊慶復。
  • (5)銓敘部代表:莊碩漢。
  • (6)人事行政局:歐育誠。
  • (7)行政院代表二人、立法院代表六人、内政部一人、警政署一人(均尚未產生)。
  • 二、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正式大會召開一週前舉行說明會,審、檢、辯、學等各界,得於說明會向與會代表說明議題提案背景,不作任何討論與紀錄,說明會之確定日期及地點,授權議事組決定。
  • 三、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各項議題,歡迎各界提供建言,相關資料可於八十八年七月八日會議結束前寄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或司法院網站www.judicial.gov.tw電子信箱,由議事組初步整理過濾後,列為會議資料,供與會出席人員參考。
  • 四、與會代表不可跨組參加分組討論,但可跨組提出書面意見。
  • 五、有關民進黨法務政策小組來函提案部分,因其中多項提案與分組議題重覆,不再列入,僅將第七項「檢討現行刑法有關刑期、連續犯之規定」交由法務部處理。
  • 六、「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事原則」採發言登記制,以抽籤方式決定發言順序,如登記發言者全部發言完畢,再以舉手方式請求主席發言。請幕僚單位重新草擬草案提下次會議討論。
  • 七、「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日程表」應明定會議場次及各場次會議議題内容。請幕僚單位重擬日程表提下次會議討論。
  • 捌、散會!
  • 主席:楊仁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