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5. ⑴「促進當事人實質平等—強化辯護功能」即在講此部分,已全部包含。另外,應否廢除連續犯等與訴因之採行有關,因為採連續犯,故對潛在擴張性部分,應如何解決將有很大之困難,法務部似不反對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建議增加配套措施四,廢除連續犯之規定。
強化辯護功能及法律扶助如還要明確,是否應另建立議題?
主席所提即律師懲戒之問題,或許大家誤解律師倫理的涵義,律師的倫理規範,我相信比現行的法官守則嚴密,律師公會目前每天處理警告、移送、休職等事,機制一直存在,當然可說操作上做得不夠好,但均屬懲戒與倫理之問題。
律師懲戒原有可撤銷律師資格之規定,但至目前為止,法官仍受終身職之保障,無法官可去職之明文規定。
這是律師懲戒及律師倫理的問題。
請問主席,律師不適任之標準何在?
至目前為止,我仍不清楚法務部所提之律師評鑑是重於律師倫理或律師專業?要實施律師評鑑無問題,但其目的何在,不甚了解。
提案4.中關於廢除高檢署,以使檢察組織趨於扁平化的部份拿出來,單獨作一提案,其他則維持在提案4.;提案6.增設簡易地方法院檢察署也維持。就是另外增加提案7.分甲乙案討論高檢署之問題。
法務部可能希望有背景說明。
是否將提案4. 中有關高檢署的部份拿出來,所以4. 的部份還是有一個提案,提案6. 是否分為兩個議題,一為維持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層級,一為增設簡易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案4.、提案6. 均是有關於檢察體系之議題。
一、第二組議題第十六頁提案五具體方案一、二、三與第一組議題一—二㈠1. 重複,是否併陳?
二、第二組議題第十七頁具體方案四的一保全證據,在第一組議題一—一強化辯護人功能中也有,合併或者取其一?二者在不同組,可能有問題。
第二組議題一之一提案第三項有關「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政法院評事等法院法官,應否定期經國民審查,或採國會審查同意任命制」部分是否移列第三組?
第二組議題中二之一的第二子題之第七、八項有關「第二審研採事後審,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或併採上訴許可制」,僅為議題並非民間團體的提案,民間團體的提案為第二子題第五項「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上述非民間團體的提案部分可否刪除?
「5」、「6」二項係「4 J之下子題,可放於「4」之下再擬具體方案,就提案而言,「5」與「6」是「4」底下的提案,可併入「4」内。
提案二似與四—三2. 重複。
當天議題整理組討論時有二個欄位,一為配套措施,另一為實施時程。在配套措施方面,法務部曾提出「此案」實施之前提條件是「另案」也須通過,所以須具體配套。
因為是個別整理才會重複。
是否自行判斷即予以歸位?
民事訴訟制度現似為續審制,非事後審。
檢警關係攸關檢察官在偵查中的地位,可以探討,但警察本身的人事方面,大會所作決議,警方不一定能接受。
既然要談司法院定位,第三審不可能不談。
今天先決定那些議題要納入,不需花那麼多的時間討論細節,議題整理小組依各委員的意見納入時亦需重編,議題數目可能會變成四、或五個,屆時各位尚需再決定,現在只是決定要不要納入的問題。
議題整理組的人到分組討論時,他的任務就終了,沒有所謂中立的問題,當時僅是代表各界負責整理會議資料,了不起組長是幕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