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組議題中二之一的第二子題之第七、八項有關「第二審研採事後審,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或併採上訴許可制」,僅為議題並非民間團體的提案,民間團體的提案為第二子題第五項「除簡易案件外,第一審應採行合議制」。
上述非民間團體的提案部分可否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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