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贊成主席的思考方向,關於律師部分,剛才主席所言並非評鑑問題,應是如何嚴格要求律師之消極資格問題,律師法容許法官轉任律師,法官不適任即掃至律師界,律師消極資格應予強化。律師與法官不同,法官按現行制度無市場之淘汰機能,是終身職保障,而律師品質不好將受市場機能之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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