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點,我覺得有許多思維是類似的,法官淘汰固無明文規定,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將其撤職、休職,本身仍有一定之機制,舉個例子,謝諒獲律師於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描寫法官為司法妖女,幫助美國人類似娼妓,經移送律師公會已有二年卻無下文。目前有許多人因某一、二位法官貪污而對法官深惡痛絕,喜打官司,其中不乏律師,律師公會如何處理這些律師呢?亦未告知舉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