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程序本身並未違反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的精神,惟在民事準備程序與刑事調查程序中皆由受命法官「逕行」進行,例如調查證據,才未能貫徹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
當事人亦應可閱覽評議紀錄。
從人民的觀點,不可以人民必須「等待訴訟」為司法改革條件,此乃政府的責任,司法改革應階段性逐步實施。
第一、關於提案二具體方案部分,建議將甲案、乙案次序對調;第二、合議制評議之公開在英美國家優於判決書中附不同意見書方式呈現,由此可知已有先例,法院亦可藉由公開評議方式以示對人民負責。
具體方案之内容應修訂為「配合訴訟結構之金字塔化,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第一審審判應採行合議制。」
背景說明中「訴訟結構採金字塔化」即是配套措施,另具體方案中「……除簡易案件外……」應修訂為「除小額訴訟及簡易訴訟程序外」。
不堅持。
第二十頁具體方案二的部分,建議增加「提昇法官素質」等文字。
如刪除本提案的執行機關,則應將全部議題中有執行機關的部分全數刪除。
本人仍主張保留本案。本人不反對司法院的反對意見,但將之列在具體方案似有不妥。
職業法官由人民遴選,係經兩造合意,可提升人民的信賴度。如職業法官全由國家指定,人民無信賴基礎。
建立人民合意選擇法官的制度為一突破性的主張,可疏解部分司法人力之不足。
至於可被遴選為非職業法官者,應具備一定資格,此資格由國家規定並造冊,適當人選例如:大學教授、退休法官等。
本提案並無立法例。
本提案具體方案的甲案僅係對乙案的反對意見,並非「具體」方案,本人建議將甲案置於背景說明,並明示為司法院的意見;或將具體方案之甲案刪除並保留乙案,再加上本具體方案的利弊說明,將原甲案列為「弊」的說明,至於「利」的部分由本人補充說明。
學者見解部分,可否將本人名字列入,以加強議題内容。
建議保留本案。
我建議背景說明中第一行,「對社會之法律情感」後面加上「及價値觀念」五個字,即改為「對社會之法律情感及價値觀念」體認不足。
具體方案二之第三行……是否在「從事社會公益」後面加「之法律扶助」五個字,即改為「從事社會公益之法律扶助……」。
具體方案第二行,:……「請求」法院指定律師……,是否改為「由」法院指定律師……。
沒有意見,我建議背景說明第七行「……,但該委員會結束時,……」下面加上前次司法改革會議部分決議,「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等字,至於詳細資料是否請查閱司法改革會議紀錄後再加上去。
一、各方案均加註一元多軌、多元多軌、一元單軌、二元二軌,容易混淆,不易區別,建議刪除。
二、於前項建議刪除前,戊案依「二元二軌」的字意,「二元」即是司法院改制為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二軌」則是最高法院的設置,有二種方式,一為最高法院分設各庭,一為不設庭而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因此建議第二點修正為,最高法院㈠或設民事庭、刑事庭、……,㈡或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二種方式並列,較為週全。
建議仍保留乙、丙二方案,丙案則按許委員之建議修正之。
贊成陳委員的說法,前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第一小組研議一年的成果,不容忽略,由於本人參與其間,我記得曾獲致二個具體結論㈠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㈡為達成審判機關化,擬具三種改革方案,惟究應採擇何方案,應繼續討論,為此才另成立「司法院定位研究委員會」。建議將該結論列入。
一—一、司法院定位,提案一括弧内已載明提案機關,後面各具體方案無再加註提案機關之必要,贊成刪除之。
請改於下週二前提出推薦名單。
我非常贊成主席的思考方向,關於律師部分,剛才主席所言並非評鑑問題,應是如何嚴格要求律師之消極資格問題,律師法容許法官轉任律師,法官不適任即掃至律師界,律師消極資格應予強化。律師與法官不同,法官按現行制度無市場之淘汰機能,是終身職保障,而律師品質不好將受市場機能之淘汰。
有關合併方面,三–二、的「1」、「3」似可合併,另外三–三、的「1」「4」「5」亦可合併,三—三、的「2」「3」雖指審級與職務,但基本上均指法官之監督,可合為一提案。
構思整個高等法院檢察署的層級,非弱化檢察體系,相反的是要加強。
提案7. 就是:是否廢除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層級,分甲乙說。
要改才是議題,維持現狀似不必列為議題
高檢署層級問題是否列為單獨議題,分甲乙兩案。
三—二提案5.,民間團體有提出要廢除高檢署之層級之意見。
3. 的部分不應與1. 的部分並列,其應屬司法院定位裡的問題,而非與司法院定位平等的問題。司法院定位後,依據定位,法官應如何產生,勢必於該處討論,而非另外分離與司法院定位平行,探求其真意,應將3. 的部分去除,因其本即涵蓋於司法院定位議題中。
對此問題個人有一些淺見。
一、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可否當提案人?
我個人認為可以。全國司法改革會對任何各方所提對司法改革有益,並於我們許可範圍可討論者,我們均歡迎,至於是否列入?則由我們負責審查。
二、是否列為議案?
我贊成要討論。如認為不是此次會議所能涵蓋或不是重點,我也同意討論,不將其列入。將來委員個人也會提案,或法官也會提案,是否亦應經司法院通過?所以我還是贊成此門應廣開,惟是否列入提案則由籌備委員會決定。
如僅考慮審、檢、辯、學方面,則可能產生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所提議題皆應剔除之問題,是否由籌備會決定此議題列入或不列入?提案應從實體討論,似不應因其非審、檢、辯、學之團體即謂其不可提案。
上述名單已確定,僅在發布新聞稿時暫作保留。
議事原則須加上:未發言者的發言順序優先於已發言者;發言次數少者的發言順序優先於發言次數多者。
規定發言應附發言條,並非指發言前必須備妥發言條才可以發言,當場亦可發言,並在發言後整理發言内容交出,若限定須備妥發言條才可發言,是否太嚴格?
如以場次作為發言登記的區分,於開會前公開抽籤決定發言順序,但發言順序在先者可保留至後次序發言。
可否以議題為發言次數限制的基準?
意見相同者,應可自我節制,不須分別抽籤。
抽籤方式可避免搶登記的情形,但有一缺點,即如果同一意見者的發言順序相近,則無法生交叉辯論的效果。所以應以五個團體(審、檢、辯、學及社會賢達)為單位分別抽籤,再以四團體依審、檢、辯、學的次序分別排定發言順序,讓五團體能均衡發言。
㈡議事原則未規定發言以一次為限,亦不宜以一次為限,但應確立未發言者應優先發言的原則。
㈢發言時間限制應可規定為四分鐘,才能讓更多人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而能使本會廣納各方意見。
㈠發言者採登記制或舉手制須明文規定,否則易生爭端。以國發會為例,以已登記者優先發言,登記者已全部發言完畢,才以舉手方式發言,而在正式開會前先行開放登記,登記後再以抽籤決定發言次序,本會議如採登記制可考慮此方式,可避免爭搶登記的情形。
贊成主席的意見,建議簡報會於六月二十四日前舉行。
對會議的日程表無特別意見;惟三天的分組討論,各組的議題,若於開會時才分送與會者,恐非妥適,提出以下二點建議:
一、於正式會議前,舉辦議題背景、方案的說明會,俾與會者事先了解。
二、各分組於會前舉辦會前會,可促進議事的效率。
參加大會的社會賢達名單中有李遠哲院長,可否考慮於適當時機請他致詞,因為以他的身分說些話應具有正面意義。
我對名單無特別意見,只因上次會議檢改會的陳委員有表示過意見,而且剛才我看到他來到會場之後又離去,不知是何意思?可否請他本人到場表示意見?這是大家關切之事,我們不希望檢改會缺席,尤其是看到檢改會的二名代表又未確定,我單純基於關切之意。
下星期五前可提出。
今天提出的社會賢達、學者、律師代表建議名單,請暫時取消。
尊重其協商解決,將迴避原則納入協商考慮之因素。
副主席均德高望重,應尊重其意見,如本籌備會認有必要,可給其建議,供其參考。大家思考是否要給其建議;因如主席對議題有明顯態度,可能會造成影響,故如主席與議題有顯然直接關連者,可能迴避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