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二點三十分至五點三十分
  • 地點:司法院會議室
  • 出席人員:(依簽名先後為序)周占春、陳瑞仁、范光群、林子儀、陳傳岳、盧仁發、許志雄、曾勇夫、黃教範、林明德
  • 列席人員:陳長、尤三謀、劉文隆、鄭國慶、李佩雯、王酉芬、郭瑞蘭、呂太郎
  • 主席:楊委員兼召集人仁壽
  • 紀錄:蘇貴美、陳賢淑、楊美華
  • 討論事項:
  • 副主席、各位前輩、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開全國司法改革籌備會第一次會議,承蒙各位在百忙中前來參加,在此代表司法院竭誠表示歡迎之意,尤其是陳副主席長在我們開此籌備會議時前來列席指導,我們也表示感佩之意。

    今天第一次籌備會議有若干事項需要討論,而且司改會議已訂在七月上旬召開,所以籌備會議必須很快的將開會前置作業完成,謹提出下列報告:

    ㈠司法改革會議定於八十八年七月六日、七日、八日召開,開會地點預定為台北市國際會議中心。

    ㈡本會主席由司法院翁院長岳生擔任、副主席由司法院城副院長仲模、法務部葉部長金鳳、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理事長長、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邱教授聯恭擔任。

    ㈢本會籌備會委員名單(如議程附件一)

    ㈣本次會議連續舉行三天,首日上午舉行開幕式及第一次全體會議,當日下午及第二天、第三天上午舉行分組討論,第三天下午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及閉幕式。

    ㈤本會出席人數為一〇〇人至一二〇人,涵蓋相關院、部、審、檢、辯、學、中央民代、警界人士、民間團體人士、社會賢達。

    此外,今天要討論的事項:

    ㈠本會幕僚組織及職掌擬如附件一所載。請討論案。

    ㈡各界出席本會的人員的比例(附建議案,如議程附件二),請討論案。

    ㈢試擬本會議議事原則草案(如議程附件三),請討論案。

    ㈣議題如何提出、何時截止、如何確定案,請討論。

    請宣讀幕僚組織之部分

  • 宣讀幕僚組織及職掌(如議程附件一)
  • 各位對議事組的組成與成員有何高見?

  • 主席、副主席、各位先進、各位委員,我們非常敬佩司法院在這麼短時間内能將整個會議之架構、幕僚、組織等作一個事先之規劃,可說是非常理想,我們私下交換意見時也曾談及法務部亦願意盡一份心力,組長是由司法院尤廳長三謀擔任,副組長方面,法務部方面希望共推出五名代表—司法院二名、法務部二名、律師界一名,大家共同研討,在議事方面較能廣採各方意見。

  • 在此先提出我們的構想,因為將來議事時必須紀錄,而紀錄需全院相關同仁投入,為便於督導紀錄人員,達到上午開會,下午會議紀錄即須全部印出之步調,使大家知道結論,故由司法院各廳副廳長擔任議事組的副組長,如法務部的人員願意投入,我們也表示歡迎。請問曾次長,法務部除了副組長之外,紀錄人員是否亦一併支援?或僅副組長參加?

  • 謝謝主席的說明:如除副組長外,紀錄工作需要法務部人員參與,我們也願意派出人力來幫忙。

  • 司法改革是司法界,也是大家非常關注的一個大工程,司法改革的過程當中,或是司法業務的一切,法務部雖然不如司法院的重要性,但是各界對於法務部是司法界的一環應該也有認同。副組長的名額如果有五個,司法院二位,而我們也能夠有兩個名額,律師界一個名額,最起碼意義上,象徵法務部的確有誠意來參與司法改革這個工程,否則在我們内部都積極想把這個工程共襄盛舉順利推動的情況下,會讓人誤解法務部置身事外。能否依曾次長所提,副組長當中有兩位由法務部人員擔任,至於幕僚人員應是由這個組的組長召集副組長會商後做一個幕僚作業的分配。

  • 關於議題,個人提出二點意見。

    一、會議是否成功,幕僚組織非常重要,不管是組長或副組長,誠如盧委員所言,可先跳開架構之思考,即院、檢、辯、學各一,由此四方代表來做統籌規劃,其實所有的資源最少的是律師界與學界,法務部的資源都比我們還多。這次的會議非常重要,我們決心這三個月都要投入此工作,對於幕僚組織,我們認為宜由院、檢、辯、學各派代表,來籌畫各方面的幕僚作業。

    二、剛才主席也提到文書、紀錄工作,法院現在不是正在推動電腦化,藉由這次會議,我們可來驗收電腦化所達之程度;如大家的發言可同步顯現在螢幕上,則這次的開會可更完美。

  • 主席、各位先進,剛才黃律師提到院、檢、辯、學都有代表,我個人也贊成,不過我覺得整個籌備工作是司法院為主導,如果司法院在工作上覺得需要多一點的副組長,律師界應該不會反對。

  • 司法院這次辦這個會議應該是無私的,如果大家希望副組長多一點,我們也無意見。草擬此項組織方案之原意是便於執行秘書即司法行政廳廳長統籌指揮民事廳、刑事廳或其他廳的人做紀錄,所以才安排各廳的副廳長當副組長,如此,就可以隨時掌握紀錄取得時效。審、檢、辯、學各界人員是要擔任副組長或執行秘書及執行秘書人數之多寡,不知各位有何高見?

  • 執行秘書還是偏勞司法院尤廳長擔任,至於副組長之人數是審、檢、辯、學各一或司法院二位、法務部二位、律師界一位,我們没有意見。

  • 幕僚工作事實上是一個有很多細節性的工作,司法院會這樣的安排是因為便於統籌與掌握人力,如法務部或律師界的人都很熱心,願意提供人員,但是這些可支配的人員在由司法院運用時,容有業務上衝突或調度上困難的問題發生,這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 執行秘書究竟是一位或多位或由何人擔任,剛才盧委員提及尤廳長擔任,不知各位有何高見?

  • 加設執行秘書是為統籌、指揮、督導、策劃與執行會議,所以必須以效率為主要的思考中心,如每個單位都參與即猶如多頭馬車、雜牌軍,此本身即為需改革之處。所以建議僅設執行秘書一人,副組長則可考慮由各方代表擔任,但主要的還是要偏勞司法院。

  • 我認為指揮系統方面應不會發生無直接隸屬關係而耽擱的情形,組長或執行秘書的人數是一個政策性的決定,執行是於決策後交由支援人員執行,司法院之人力充足,人力之調配應無問題,但如何調配、如何執行牽涉到決策單位決策之當否,如需法務部的人員支援,法務部也願全力配合。所以業務之執行與人員之調配雖有關聯但尚非重大,應不會發生指揮的問題。

  • 幕僚工作最主要的是講求效率,且要有指揮監督的關係,建議仍維持由司法院擔任整個幕僚工作,執行秘書由一人擔任,另增設三個副執行秘書,由檢、辯、學各推出一名代表,協助執行秘書來督導各組的執行作業。

  • 對於幕僚組織之人員,我認為無須再繼續爭執,建議法務部毋庸再堅持參加議事組及增加議事組副組長二名員額。

  • 剛才有委員建議司法改革會議三天,希望能展現筆錄電腦化的成果,請郭處長說明此三天可否調配四、五組人力(約十五人)協助紀錄。

  • 可以,但需各法院院長同意。

  • 此部份由司法院洽商。如筆錄部分可克服,則不一定需由司法院各廳人員擔任副組長,可由審、檢、辯、學各派一名代表擔任副執行秘書或副組長。

  • 為事權統一,贊成執行秘書還是偏勞司法院,整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來處理。因另有總務組、會計組,應無設置副執行秘書之必要。

  • 我贊成執行秘書只要一個人即可,但是議事組可否設立四方面皆有副組長,避免召開會議三天有所爭執。建議現在不要為了程序問題,把我們重要的工作耽擱下來,希望能馬上解決。

  • 幕僚組織決定設執行秘書一人,下設議事組、總務組、會計組、安全組、新聞組。議事組由尤執行秘書擔任組長,並設置四名副組長,由審、檢、辯、學各推出一名代表參與議事的工作。司法院議事組副組長由郭處長瑞蘭擔任,會議當日電腦紀錄工作由司法院負責,如法務部能提供電腦紀錄之專才,亦非常歡迎。請檢、辯、學界於三日内推出議事組副組長代表。

  • 如議事組組長或副組長需動用法務部的人員,我們會全力配合。

  • 總務組、會計組、安全組、新聞組由司法院負責,另總務組之繕打會議紀錄部分歸由議事組負責辦理。對於總務、會計、安全、新聞組部分有何意見?

  • 新聞組部分,我們願意協助增設副組長。

  • 決議:新聞組之下增設三位副組長,由檢、辯、學三方各推出一名代表,並請於三日内提出名單。安全組部分,亦請法務部派出一名副組長。

  • 就需要性而言,如開會中臨時需要之資料,請問應交由那一組即刻蒐集或提供?或尚需成立他組?

  • 應由會議中發言者自行準備。

  • 幕僚小組最重要的是堅守中立,展現最大服務熱忱,把與會人員的身心都照顧好,讓大家好好的開會,至於會議討論的問題、有何結果?與幕僚小組並無關係。

    會議地點承蒙黃秘書長著力,而我們也很積極的與國際會議中心接洽,除了國際會議中心以外,我們也找了數個地方,如圓山、麗晶、凱悅等,實際我們都去勘查與接洽過,但是接洽結果,我們還是覺得國際會議中心最適合。但是國際會議中心有一個盲點,即是會議過程中皆須全部使用其設備,包括麥克風與茶水,屆時電腦紀錄人員是否可派上用場,頗値得懷疑。有關我們電腦紀錄設備屆時需攜入會場部分,將再與國際會議中心積極交涉,如有問題,我們會向籌備會報告。又國際會議中心的花費很貴,我們曾經有一個構想,即除了會議中心以外,第二個最好的目標大概就是我們的大禮堂及周邊之法務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台北地院等,可作為一個分組討論的場地,如此則聲勢比較不浩大,但是很節省。我們現在並不偏向這方面,有關此部分一併向籌備會提出報告,因此我們幕僚小組初步認為國際會議中心比較適當。

  • 國立中央圖書館地點也很適合,且花的費用較有限,可實地去勘察。

  • 會議場所決定授權由籌備會召集人決定。

  • 中央圖書館出入人員較複雜,而司法改革會議因總統也參加,請考慮安全問題。

  • 請宣讀討論事項二。

  • 宣讀各界出席人員代表比例(如議程附件二)
  • 這些人數僅是參考。人數應如何才算合理,請大家表示意見,如確定即可開始作業。

  • 請問籌備委員是否包括在此名單内?

  • 籌備委員與副主席當然出席,不包括在名單内。

  • 就大體觀之,整個全國司改會究應讓其具有何種色彩?我認為應就此部分先加以檢討。由於各界對全國司改會均有相當的期待,因此如果會議沒有開始,本身對司法即是一個很大的打擊,在整個全國司改會的結構上,依個人淺見認應更具有全國性,有兩個方向値得大家思考:

    一、民間的份量要加以考量,因為民間是司法的使用、消費者,司法改革是為人民而存在。

    二、法律人與非法律人之分類亦値得思索,司法改革有其專業性,法律人當然有實質上的帶領作用;但法律人之思維亦難以避免盲點的存在,此次司改會議,非法律人之因素亦應予以考慮。

  • 我補充范律師的觀點,全國司改會議的目標非常重要,已牽涉其中組成員之問題,我們首應考慮這個會議之法律基礎何在?如何拘束與會人員及政府其他各相關部會單位?如這個會議之效力並非如此強大,籌備會應如何達成這個目標?這與組成員亦有關聯,這些問題應先確定,至少今天與會的人員應有這樣的共識,司法院、法務部、法官團體、律師團體同心協力來達成這個目標。

  • 這個很難,但請各位相信司法院無任何成見,只想把司法改好,司法未來的走向仍待大家共同決定,今天決定人數分配比率後,尚須呈報主席及四位副主席做最後之決定,各位對於人數分配比率有無定數?請黃秘書長說明。

  • 一、我們已就這個問題討論多次,尤其是如何定位,國外有學說認為司法改革事涉專業,非專業人士不該介入,其至介入之人數亦不可太多,應完全交由專業人士來做。

    二、另一派之看法正如剛才范律師所言,主張應站在使用者—人民之立場思考,因採前者之論點,將產生與前兩次司法改革會議相同之結果,因此,此次我們選擇不同論點,可否先跳開現在的束縛,不談人數分配比率,先擬定原則,決定應否讓較多非專業且於社會上有一定份量之人士參與?且會議能淺顯的提供專業性知識,使非專業性人士能立即進入狀況,站在使用者—人民之立場思考提案,如認定為好的,我們即可朝此方向努力。

  • 依黃秘書長之看法應採多少比率?

  • 我們尚未就此做出結論,只提出大綱。

  • 一、周法官所言,我們也很清楚,基本上這是一個體制外的會議,不論是司法院、法務部、在朝或在野的,對司法改革之期望均至為殷切,願意達成共識確實執行,但問題出於落實之部分,政府之決策、執行自有一套,除司法院、法務部願意執行外,尚須行政院、考試院,立法院,甚至國民大會共襄盛舉,但如何尋出有代表性之人員與會?同意幫忙之人如何順利於其所職掌範圍中推展開來?這些都有困難,尚須大家共同思考可行之辦法。

    二、個人認為法律人的專業不須於全國司改會議中凸顯,相反地,在全國司改會議應透過所邀請之人選擇我們所做的結論或提案,如於全國司改會議再談論議題,已嫌太遲,籌備會之階段應儘速決定議題,組成研究小組,分別至全國各地蒐集資料或推展想法,彙整後再由籌備會決定提出大會討論之議案内容,如此較有效率,接著應考量由何人與會較為適宜,不能全是官方代表。

    三、民間代表可能只是少數,重要的是透過輿論讓全民共識此次司改的誠意,我們的困難也能藉由輿論之力量予以化解,於形式上,李總統亦說過,提出結論將有助於結論之落實,個人建議議題應先確定,然後再組成研究小組,這可能須較多之時間與法界、民間團體溝通,這之前即是造勢,透過輿論讓大家了解我們所面臨之困難,全國司改會議僅做決定。

  • 各位認為專業、非專業之比率應各佔多少?專業是指審、檢、辯、學,「學」,暫時歸類為法學界,這四類總加為專業人員之比率。

  • 以專業及非專業區別分配比率較為抽象,其實分配比率與會議形式互為關聯,專業、非專業的組成員之間如何互動?如何將專業人所提出之方案讓非專業人認定或肯定?都是問題,可否請有此種想法之人具體說明細部,以確定討論之對象,避免再空泛地討論下去。

  • 如非專業人數應再增多,除議題之外,研究小組應如何解說清楚,事前之作業非常重要,此問題稍待再討論。問題在是否大家都認為非專業之人應佔相當大的比率?翁院長指示要讓各位充分的討論,司法院無任何意見,希望今天能有結論產生。黃秘書長如有結論亦請提出研究。

  • 一、綜合剛才范律師、林教授及我的想法,一致認為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非一開發場所,不能將所有問題丟於該處任由大家爭論,而是準備於該處收拾成果,甚至藉由該場所宣示成果。

    二、如何將這一套和與會之非專業人士形成共識,必須於會前預做準備,審、檢、辯、學全部集合起來,將目前所發生之議題予以彙整,提出準備於全國司改會議做決定之議題。另無法與會之意見亦加以整合,各界不同之意見及已經形成共識的部分,則不再提出全國司改會議,於籌備之階段即可決定,僅在全國司改會做一宣示。

  • 一、依黃秘書長高見,會否讓與會人士以為出席僅是形式,結論非我所願,是司改會做成決定後由我宣示?我認為籌備會能否僅定位於提出議題,且議題限於一般民眾所最詬病的,或是民眾切身利害而想改的,如三天内尚有時間再討論其餘,籌備會先做蒐集工作,如籌備會下完結論再交由大家討論,與會人員將抗議自己成為橡皮圖章,會議不會有成果的。

    二、我同意以專業人員及非專業人員分配人數比率,但專業人員係何所指?是否與法律人同義?若否,如何分配?籌備小組之性質非掌權限以負責任,而是大家分頭搜集議題資料予以討論,如希望全國司改會議將結論照本宣科,我認為應從長計議。

  • 大會只有三天,欲就全部之議題加以討論做成決議,是絕對不可行的,之前須有非常仔細的籌備工作,個人認為籌備小組最大之任務,是列印有關之議題及可能之方案,甚至是具體之方向,依此提出大會進行討論,絕非讓與會人員背書或舉手而已,以後籌備會之討論過程應如是,先就各個議題組成工作小組,研請預定參與會議之相關人員開會形成共識,類似於立法院開會,不可能將所有議題提出議會討論,絕大部分之議案事項已於委員會時做成決定,而在上軌道之國家的國會,委員會提出來之議案很少被翻案,這是同樣的道理。

  • 今天籌備會先決定人數,議題於下次或散會後再送由執行秘書整理,下次會議再決定如何篩選人員。現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學教授者均為專業人士,除此之外均算入非專業人士,例如,服務於行政院之法律人則暫時歸類為非專業人士,不知各位認為專業及非專業人之比率各為多少才適當?

  • 專業、非專業是一種分類標準,另一類標準則為官方及非官方,我個人的想法是選擇官方及非官方為標準易使人民接受,且對會議之進行或許有所幫肋。

  • 若採官方及非官方為分配標準,各位有無意見?

  • 一、我也希望確定人數後再討論全國司改的定性問題,但這兩項問題似乎會糾葛在一起,大家一定會在乎能分配到幾人?將來會不會表決?表決是否會輸?我們可能要先討論定位的問題,否則,永遠在數字上打轉。

    二、至於官方或非官方,事實上,亦只是一階段性的問題,不論如何,任何改革必是由一群人先提出一些方案,再加以執行,現全國司改會議要達到如何之程度,可分幾個層次予以說明,第一,於籌備會階段已擬好甲案、乙案、丙案,然後送交大會議決採行何案,不能再就其中一案任意切割,只能全盤接受一案。第二,全國司改會議只做整理甲、乙、丙三議案之工作,至於採行何案,則交由立法院來決定,然後請求立法院於一定之時間内完成,如將全國司改會議定位於只決定甲案、乙案或丙案之内容,而不做決定,大家也不會再計較能得幾票,而且所謂凝聚民間—使用者之聲音,亦可於全國司改會議之後再做,民意調查、全民公投至立法院全民辯論均可,或許全國司改會議反而有成功之可能。因此,我認為定位問題應先決定,才能決定人數。

  • 一、陳委員的提議値得思考,民間司改會也在討論這個問題,因為是無中生有,確實難以決定,從各方面來看,這次司改可說是相當理想之時機,尤其李總統個人也重視這個問題,最後之執行可能有一部份須靠他的影響力貫徹實施。這次司改非法定之會議,我們應先設想圓滿達成的辦法,即定位問題,倘若由同質性之人所組成之籌備會亦無法達成共識,三天大會能產生成果,亦是不可能的。今天是第一次籌備會,主席很積極地表決結論,但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這幾個字,我的想法和總長、院長的看法或許並不一致,尚待我們凝聚共識,我建議今天在這方面儘量的發言。

    二、或許因為套用國發會之模式,提出全國司改會議之議題應已確定,因此,籌備會有責任先予定性決定目標,第一,先選定議題,定出討論次序,第二,由專業人整理意見歸納為具體解決之方案,如時間許可,再對方案舉行適當之公聽,汲取各界之意見,提出大會後只餘應採行甲、乙或丙案之問題,如朝此方向進行,人數可暫不決定,先從過濾、確定議題著手。

    三、最後一點,總統靠他的力量來支持全國司改會議,對於須其他相關部會單位配合執行之議題,例如,檢察官蒞庭之問題,如無行政院之配合,法務部何以解決?若此次司改於明確通過後由總統背書,行政院豈能不予配合?我們要把握時機克服困難。

  • 可否今天先就議題進行討論,未討論之議題再於下次提出,想必今天開會之前大家都已備妥議題,院方有七個議題,法務部有十二或十四個議題,民間這邊亦已備妥,我們也已準備九大議題及數個子題,今天可直接進入議題的討論,因為最重要還是有關議題的部分。

  • 一、我認為討論議題之前應先決定目標,釐清這部分之疑慮,大家才不會因結論對自己的部門不利而有所戒心,我建議對於達成何種效果先予討論。

    二、個人認為議題整理出來後,有共識之部分即透過全國司改會議宣示,凝聚力量讓大家配合完成,至於有爭議的議題,則透過協調整理出妥協的方案,如因各有立場而無法達成結論或共識,亦不必勉強做出結論,可提出全國司改會議討論,讓各界了解問題之所在,能通過之議題先予以通過,如能取得其他各單位部門之配合及全國人民之共識,推動執行會比較順利。

  • 一、謝謝陳律師的指教,我非常贊同共識的部分做成決議後立即對社會宣示,宣示之後即刻施行,須與會的各單位協助之部分亦希望能如期執行。

    二、另黃律師指教今天先討論議題,因開會通知註明議題於四月底前提出,我們二十號開過會之後當需整理,檢察官方面可能還有其他意見要提出,今天即進入議題討論,不知次長有無困難?

  • 前天我們召開的會議原定由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參加,但因立法院審預算臨時改期,檢察長及主管都在立法院開會,實際與會的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不多,且限於時間,並未就全部之議題詳細討論,加之籌備會通知單亦無註明應討論議題,今天,我們只能決定何時可提出議題。

  • 多年來大家互相討論的其實只是那幾說,個人認為就選擇一說立即執行,重點在於執行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準備。至目前為止,法務部似乎擔憂對部長或國民無法交代,辦法難以落實執行,而將司改當做一起死回生之機會,彌補過去檢察機關所受之冷落及不公平待遇,多要點籌碼壯大檢察機關。大家都知道檢察機關的壯大才是社會治安、國家更上軌道之保證,不會有人希望檢察機關因改革而落至更無地位、能力或偵査功能,檢察機關所提出之方案可更大膽一些,今天在座者必會齊聲為檢察機關爭取應有的資源及地位,以發揮打擊犯罪之功能,不會有利用此機會決議檢察機關無法執行之事,讓各位回去不能交代。

  • 誠如周法官所言,希望此次司改能建立一個非常完整、合理的制度,讓各個部門充分發揮其應有之功能,未預存任何成見,但大家的心胸也要放開,不要因成為被改革之對象而有所怨言,大家都是法律人,皆希望過很好的法治生活。議題待下次開會再列印送交各位,如充分討論之後能有定論,則交給各有關團體表示意見,最後再整理形成共識,今天暫不討論議題。

  • 我分析幕僚單位所擬具之名單,似乎百分之九十為法律專業人士,社會人士好像只有三名,這是否為全國司改會議最初之定位?會不會與當初高喊全民參與之構想不合,外界必會批評司改亦只是由法律專業人才專斷罷了。

  • 這個問題很重要,既然是方向錯了,我們立即改正,如果各位一致贊同以官方及非官方之比率分配,作業小組方可擇定官方及非官方之代表為何人。

  • 我認為採官方及非官方之分類較好,因為我們標榜全國司改會議,全民各界非常重視這個會議,應儘量讓人民參加,至於比率,五比五的數目很好,如果官方認為這個比率太大,則官方佔六,民間佔四,亦可。

  • 採官方、非官方之分類,各位有無問題或意見?

  • 一、這次司改一定要有成果產生,不要演變成法界内部的分裂,因此,應採用最大公約數來解決問題,想辦法尋求共同點,有爭論之部分再談,不一定在這一次完成,司法改革非只有一次,是一直持續地,就如范律師所說的機會來到卻無法產生成果,是非常可惜之事,要產生結果,有共識之部分則須想辦法促成。

    二、其實全國司改會議即是促成結論之場所,需要爭取更多資源的地方,請相關部門單位來背書。如果大家還有猶豫,回去再各自交換意見,思考那些地方可以放,那些地方不能放,可以互相合作的地方在那裡,大家再想辦法促成,我們儘量交換意見,不用表決方式,用表決方式會使某些人心中覺得自己為少數,不太好,最好的方式還是大家都有共識,出去才會有一致的聲音。

  • 官方、非官方各包括那些人,是否可請他們提出一份名單?

  • 陳律師的看法大概是,除了公務員及公職人員外,都算非官方?

  • 對,我覺得大家交換一下意見也無妨,至於確定之比率下次開會再予提出,我個人的看法是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國大代表都是官方,民間則是律師、教授界,法官協會希望定位是民間,我没有定見。另外,社會各界的團體,亦為民間團體。既然我們說是全民的法院,全國司改會議就應由各界的領袖代表參加,結合人民的聲音,當然,民間很可能都是非專業的,非專業的就靠我們專業的如何來給予解說,好讓其了解,其實我們認為很專業的東西,都可以用很簡單的方式表現給人民,因為法院還是人民要使用的。

  • 一、第一個疑問是,檢察官改革協會到底屬於民間或官方?檢察官改革協會之議題有時和法務部不太相同,例如,有關内部的改革,檢察官改革協會一直希望能納入全國司改會議,其他如檢察一體陽光法案、内部的民主化等問題,亦同樣希望能被納入。

    二、關於全國司改會議的定位,應先釐清,現是否大家已有共識,即有共識的結論才提升為決議,或者為了改革,縱使有人反對也一定要產生決議,這個問題我想先知道。這個問題決定後,我們才能定出官方或非官方要多少人,因為我們很怕非官方做出之決議無法執行,要如何控制決議之内容均為可行,是有點困難,這點可否大家先做討論,有共識的才由結論提升為決議。

  • 有共識之部分當然應該決議,但未達成共識之部分,如果大家認為非解決不可,且有時間性,則不能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比喻,有一票反對則全部否定掉,否則會流於大拜拜之性質。另大家認不是非執行不可的案件,則排在第二順位先來解決,不然漫無標準的否決掉,必達不到目的。

  • 這實在是問題的中心所在,共識的部分,大家講一講就沒有問題,不用開會了,開會的目的就是要溝通些歧見,如不能達成共識,恐怕會議的結果將與民國六十九、七十六年那兩次會議相同,事實上,人民没有太多的時間等待,司法一定要趕快振作起來,不能重振起來,對法律人亦是一大羞辱,因此,這次司法院把自己的心肝都掏出來了,只要能夠做,一定全力以赴,我們也希望每個部門都能有這樣的心胸,才會形成共識。

  • 個人建議人數分配上各一半,官方包括審、檢、政府及民意機關,民間則包括辯、學及社會人士,原則上是以個人資格來邀請,例如行政院分配的二個名額,由我們挑選那二位比較合適來參與,避免其他機關會質疑,為何警政署等機關有分配名額,而其他機關沒分配名額,所產生的困擾。臺北律師公會及律師全聯會的代表應都歸入律師代表即可。

  • 機關代表既然代表機關,應尊重機關的推薦比較適宜。

  • 代表的產生,個人還是比較趨向功能性的思考,應考慮那些人是我們要特別請來參加的,或者院方、檢方也可以建議籌備會那些立法委員是需邀請的,請幾位是最適當,諸如此類,大家都可以公開來談。

  • 個人贊成代表比例的產生,朝功能性的考量,讓非官方人士參加,就是借重民間的力量來逼迫改革,事實上檢改會也一直朝這個方向,借重民間才能促進改革。我覺得請人事行政局或主計處的人來參加,才有用。改革一定要有時間表,但不要以年曆的方式設計,例如說檢察官人力達到法官的一點五倍之前,無法全程蒞庭,等到一點五倍或二倍時,全面實施全程蒞庭,就是將檢方的人力、物力當成時間表,作為一個指標,對我們也有幫助。

  • 官方與非官方人數比例,請執行秘書下次會議提出,議題也請下一次會議提出決定。

  • 個人非常贊成幾位先進提到要以功能性為取向,對此法務部完全沒有預設立場,只要確實對人民,對社會治安有幫忙的制度,我們都會考量。假如參加人數是以功能為取向,可否以將來跟司法改革業務有關的單位的人員也能參與,例如警政署、調查局等。今天暫時不要做決定官方多少、非官方多少的比例,可請幕僚單位先將相關單位排列出來,下次會議再根據功能考量,那一種功能需要分配幾人,較能使本會順利達成共識。

  • 功能性是一定要考慮,但是以功能性作為主導的話,社會賢達都可以退出,因為他沒有功能,請大家考慮。

  • 人選比例,原則五五波,實際如何,功能性或是官方、非官方、專業、非專業,機關代表或非機關代表,大家也都有不同見解,請大家回去再思考,下次會議再提出具體方案。議題也希望下次會議時能敲定。基於時間的壓力及讓幕僚能夠順利作業,籌備會須提出一個時程表。今天大家要有二點共識:㈠將來一定會有爭議性的問題提出,這是無法避免的。㈡不要迴避衝突點,如何就有爭議性的議題,想出解決的辦法,而解決辦法並不是一下子就要做到,可設時程表,分短程、中程、長程的目標,將目標訂出。

  • 剛才范委員對於功能性可能有點誤解,因為所謂功能,並非官方才有功能,民間的都沒有功能,民間人士、社會賢達還是有其功能性存在,所以所謂功能性,還是包括民間人士、社會賢達在内,都要有一定的比例,才是整體功能性的考量。另外請求下次開會時本部可否攜帶一位幕僚人員。

  • 其實法院電腦化的成果,就是在此時表現出來,讓委員開完會會議資料就可以馬上帶回去,幕僚小組可否做到?

  • 下次會議就先試辦當場以電腦輸入,請郭處長辦理。

  • 攜帶幕僚人員與會,我覺得有其必要,所以也希望帶一、二位來列席。

  • 下次會議時間何時較妥適,請大家決定。

  • 可否等到四月三十日議題提出截止後再開第二次會議?

  • 請幕僚小組先草擬時程表,下次會議提出。另希望下次開會時,議題能提出討論。

  • 各單位議題提出送幕僚小組作業時,請於開會前二天提出,以方便幕僚小組作業。會議場地幕僚小組也會積極尋找,在下次會議時提出報告。

  • 為掌握及瞭解籌備會進行的情形,請允許本人每次籌備會列席。

  • 請執行秘書草擬時間表,籌備會程序的進行均依照時間表進行,開籌備會時,必須將當日的工作進行完畢才能散會,較有結果顯現。

  • 為方便與各位委員連繫,請將各位的電子信箱號碼告知幕僚小組。

  • 一、下次開會時間為八十八年五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各單位可攜一位幕僚人員與會。

    二、希望各單位議題能在四月三十日前交幕僚小組作業。

  • 七、結論: 
  • ㈠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幕僚組織如下: 
  • 設執行秘書一人,統籌、指揮、督導、策劃會議事宜,由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尤廳長三謀擔任。下設1. 議事組,負責議程安排、議場服務、會議資料、會議紀錄繕打、會議相關人員之簽核聘派及工作會報等事宜。組長一人: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尤廳長三謀擔任。副組長四人:審、檢、辯、學各推派一人擔任。司法院由資訊管理處郭處長瑞蘭擔任。2. 總務組:負責文書收發、會議場所、住宿場所、餐點飲料之準備、文具用品採購、繕印會議資料、會場佈置、音效、錄音、製作出席證、接待及交通等事宜。組長一人:由司法院秘書處劉處長文隆擔任。3. 會計組,負責經費的編列、支用等會計及出納事宜。組長一人:由司法院會計處鄭會計長國慶擔任。4. 安全組:負責會場安全及警衛事宜。組長一人:由司法院政風處江處長明蒼擔任。副組長一人:法務部代表。5. 新聞組:負責新聞發布、輿情蒐集與分析事宜。組長一人:由司法院公共關係室王主任酉芬擔任。副組長三人:檢、辯、學各推派一人擔任。
  • 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場地授權籌備會主席決定。
  • ㈢請幕僚小組草擬時程表,下次會議提出。
  • ㈣議題請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前送交幕僚小組作業,由幕僚小組彙整後分送每位委員。
  • ㈤下次開會時間八十八年五月七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
  • 八、散會!
  • 主席:楊仁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