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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
此部份由司法院洽商。如筆錄部分可克服,則不一定需由司法院各廳人員擔任副組長,可由審、檢、辯、學各派一名代表擔任副執行秘書或副組長。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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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但需各法院院長同意。
為事權統一,贊成執行秘書還是偏勞司法院,整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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