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各位委員的建議如下:
一、一—一司法院定位提案一的具體方案,仍維持甲、乙、丙、丁、戊五個方案,各方案的提案機關刪除。
二、丙案依許委員志雄所提建議,將第一、二點合併修正為「一、司法院保留,由大法官組成,負責解釋憲法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第三點移列為第二點,文字不變。
三、丁案酌作文字修正為「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四、戊案增列第二點「憲法法院掌理憲法之解釋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原第二點移列第三點修正為「最高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五、立法例及學者見解,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