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定位提案─仍維持甲、乙、丙、丁、戊五方案。
二、「丙案第一、二點合併修正為「 一、司法院保留,由大法官組成,負責解釋憲法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第三點移列為第二點。
三、丁案酌作文字修正為「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各位有無意見(無),若無意見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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