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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夫
為事權統一,贊成執行秘書還是偏勞司法院,整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來處理。因另有總務組、會計組,應無設置副執行秘書之必要。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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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部份由司法院洽商。如筆錄部分可克服,則不一定需由司法院各廳...
我贊成執行秘書只要一個人即可,但是議事組可否設立四方面皆有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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