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制度的落實,除評議是否公開或附不同意見書外,應再探討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組成將來若由資淺的法官參與,實際運作上將不切實際,因為整個合議過程將皆由資深法官主導,欲落實合議制,必須規定具有一定經驗之法官始得參與。其次,背景說明中之準備程序部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並未參與準備程序,此已違反直接審理、言詞審理的精神,有關證人證詞部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在準備程序未參與,至言詞辯論時才看卷證,實有違合議制的精神。此部份應在具體方案中強調。
有無意見?
同意。
原第九項列到前面些,放在刑事訴訟制度之後,其與律師制度無關。
本來法庭席位之改造並未表示指刑事,放在刑事訴訟制度之議題中反更明顯。
一、席位問題受社會矚目,列為子題很難符合民間期望。法庭席位如何安排尚不得而知,目前的席位既被認為對被告不合理,單獨一議題較好。
二、個人不贊成律師評鑑,但可由大家討論。
三、第七議題原本是分開的,主席作整理時很多人沒聽清楚,沒注意擺在一起,建議將之分開,二者本不同。
律師如何評鑑?以何人當樣本?評鑑後的作用及有效性的問題,均値得探討。若要列入,個人不反對。
當初最早的構想是各占百分之五十,學界及社會賢達名單由其委員選出,這在上次已有了解,而且提出後通過的名單,除非有特殊情形,原則應無條件通過。
為掌握及瞭解籌備會進行的情形,請允許本人每次籌備會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