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制度的落實,除評議是否公開或附不同意見書外,應再探討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組成將來若由資淺的法官參與,實際運作上將不切實際,因為整個合議過程將皆由資深法官主導,欲落實合議制,必須規定具有一定經驗之法官始得參與。其次,背景說明中之準備程序部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並未參與準備程序,此已違反直接審理、言詞審理的精神,有關證人證詞部分,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在準備程序未參與,至言詞辯論時才看卷證,實有違合議制的精神。此部份應在具體方案中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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