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代表除法治斌教授、楊敦和校長二位尚未確定外,其餘均已確定,請幕僚小組發送邀請函。
主席的建議很好,我認為應不限於第三組的合併,三組均可儘量合併,將來抽籤或登記均好辦理。
審查非常重要,但採閱後立即挑出文字錯誤之方式,效果有限,建議分組將議題帶回詳研,尤其是懂這方面的專家,然後於三、五天内傳回議題整理組整理,可能較有效果。
臨時動議,如果今天籌備會委員與會僅在討論文字,我覺得是大材小用,尤其各位的時間非常寶貴,可否授權由議題整理組整理;今天只檢視其中有無不須改革之議題,其它如文字重覆、漏寫、誤打之部分均為小事,應是議題整理組忙中有誤,今天會議是否至此結束?
每一組的大議題不多,例如第一組議題僅有一之一至一之六,有七場分組會議,每場次分配一題,第二組議題僅有二之一至二之三,所以我建議現暫不作討論,先交由幕僚單位就議題作分類。
例如有人登記就第一場分組討論的第二個議題發言,另有人登記第一場分組討論的第一個議題,主席就可決定發言順序,在登記時須註明就第幾個議題發言,由主席裁決。
可否以議題作區分,並作初步的分類,例如第一次分組討論,要討論第一組議題中的何項議題,因為有八次分組討論,最後一次分組討論則作結論,前七次分組討論要討論什麼議題,需作分配。
全體會議(一)(二)(三)分別討論什麼事項,要先加以確定,分組會議討論事項也要加以確定,主席必須慎選,主席有無必要從頭到尾主持八場會議?請考慮。
登記制易有相同見解重複由不同人發言,致會議時間耗費過多;而舉手制會場氣氛較熱烈,主席即須注意控制會場秩序。
會議議題已先行送交與會人員,經與會人員自行準備後,與會人員的發言應可做到言簡意賅,且每位發言者或多或少都會耽擱一些時間,所以發言時間限制可規定為三分鐘。
議事原則四的「第二次全體會議」所指為何?文義不明,應將會議日程表的「分組會議」「全體會議」明定為「第〇次分組會議」「第幾次全體會議」。
又總計為三次的全體會議是否要明定議題的内容?
我建議請非與會代表提供意見,採消極的接受即可,不用積極通知。
會前會或許太嚴肅,建議改為簡報會,尤其針對非法律專業人士 (即社會賢達代表)提出議題說明,仍屬必要,簡報會的性質,可採自由參加,不作拘束性的會議紀錄。
建議本日暫不作明確的決議,亦即同意於適當時機邀請李院長致詞,至於確定的時間,俟本人會後徵詢李院長的意見,再行決定。
晚餐是否有安排致詞?
如果閉幕典禮較重儀式性,且已邀請總統或副總統蒞臨致詞,則似不宜再請李院長致詞,以免唐突。建議事先向大會主席說明,有必要「邀請指定」李院長發言,並於七月八日下午全體會議議程中或即將結束前提醒主席。
我有向李院長提過,原本李院長謙虛地表示既是與會者,即不該亦不宜以貴賓身分致詞,但我覺得開幕式與閉幕式各有不同的意義,他以與會者的身分於閉幕式致詞,意義應不相同,我會再和他聯絡。
開幕當天李院長的行程可能有問題,大概是閉幕式可與會,或許李院長從社會賢達的觀點看這二天開會的結果,會有些期許與看法。
第六議題已有明確探討並涵蓋其中,若有必要請議題整理組將司法官貪污放入即可,無需另列,避免重覆。
贊同盧委員的意見,議題二修正為「落實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及強化法律扶助」,其討論内容很廣泛,並將「法庭席位之改造」移到議題三㈠刑事訴訟制度及法庭席位之改造。
民間版第九議題之分析,第四子題強化律師自治,是否應為自律?建議修正為自治或自律。
建議將標題定為「探討法官、檢察官之評鑑、監督與淘汰」。
今天僅確定議題,内容將來仍可討論。
我認為法務部版的提案名稱較好,但也可以提供其他的名稱,只要週延即可。
我同意讓中國時報參加,至於陳委員的意見,我回去會轉達給黃肇松。
我希望對此問題有意見的委員,要具體陳述自己的看法,如果能提出相對的名單更好,我們應該尊重提名權人所提的名單,不要強制換人。
我們沒有想到法務部對這個也有意見,為何是由官方推薦的才有代表性,個人推薦的就沒有,事實上機關常帶有意識型態。
這牽涉到議題整理組定位的問題,籌備會結束後,議題整理組應就不存在了。
關於議題整理組,不要稱為副組長,改稱顧問或審議委員,如此就可以參加大會。而組長才是真正的幕僚。
籌備會議每個禮拜都要召開,這段期間社會各界都會看,希望新聞組在每次會議後都要發布新聞,以激起媒體注意,新聞組要不要統一發言?不知我們每次是否有發布新聞?
假如下星期五討論,程序上應先確定是由議題整理組先整理再討論,還是我們先討論再由整理組彙整。
今天提的比例,民意代表大約是十分之一,民意代表是否算在壹百的名額内,或是其餘官方及非官方各占百分之四十五,他們占百分之十,現在不如先決定比例的問題。
我再次的重申,讓大法官在這樣的重大會議出席發言,我覺得應該謹慎一點,我建議將大法官列為觀察席,全程觀察,到最後作決定時再讓大法官發言。觀察席可以保留給大法官。
我想與會人士可以分為官方、非官方及民意代表,至於比例各如何,應加以考慮。
副組長既然是由審檢辯學推舉,他們應互相做審查的工作,審查完畢,送籌備會討論後,再送交大會,所以副組長不是掛名的,應作審議工作,具有這個功能。
建議:
一、應加以分析並對照各說的優劣,立於公平的觀點,以小組方式討論較佳。
二、彙整完畢後由審、檢、辯、學檢視有無整理錯誤,再交與籌備委員會查看後,交由大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