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列席人員原無發言權,但在座之院、檢同仁似乎不了解現行的律師懲戒制度,法務部提案成立評鑑委員會予以個案評鑑,評鑑結果符合懲戒事由者移付懲戒,法務部認應打開懲戒之門,事實上,現行之制度完全存在,周法官所舉之案例,業經台北地檢署移送懲戒,不待律師公會參與,地檢署認有移送之必要隨時可移付懲戒,不須辦個案評鑑。
周法官非常重視律師公會對此案的處理情形,律師公會為此亦曾多次開會討論,但尚未決定應否移送懲戒時,地檢署已先行移送懲戒,因此,律師公會認為此時僅餘併案合適與否之問題,而非重覆起訴,剛才顧律師提及其為承辦該案之律師,已將所有卷宗移送地檢署,如未特別通知舉發人周法官,行政上我們會去查明,但是第一點,律師公會有處理,第二點,縱使律師公會未處理,現行之制度清清楚楚寫明法務部有提案權。今天討論律師應否評鑑的問題,我的想法是如評鑑結果不好即應移送懲戒,就現制而言,其實是毫無意義。建議先確認法務部提案的訴求,是另立機制,或是加強律師的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