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必然之事,就刑事司法體系而言,強化檢察官部分,其他部分亦隨之加強。三—一、法官人事改革的第「6」點強化法官自治、落實審判獨立,與人事改革是否有關?列於此處似乎不妥。另外「7」法官專業化與人事改革應有關係。三—一、6,是否繼續保留?強化法官,確有助於審判獨立之落實,但法官必須達一定之水準,否則,強調自治,只會使法官一意孤行、獨斷。三—三、1建立法官、檢察官的評鑑制度,請問委員是否為全面評鑑?如評鑑結果為不適任呢?(無意見)此題先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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