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議將議題第二組二—一的㈠提案5. 的第五點「增加檢察官人力、物力之資源」與二—三提案1.「增加檢察官及其輔助人力資源」歸併在一起,並考量第二組議題份量很重,改列於議題三有關檢察官之人事改革項下討論。
二、由於第二組的議題,形同一部完整的刑事訴訟法的研修,建議按刑事訴訟法的架構及順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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