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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仁發
建議將所有的會議資料整理完畢後,於會前七至十日發送與會人員事先了解即可,會前會召集與會所有人員參加,僅徒增勞費並無助益,似無舉辦的必要。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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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會議的日程表無特別意見;惟三天的分組討論,各組的議題,若於...
一、部分關心司法的學者談及,對於未能參加司改會議者或雖獲邀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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