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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為使發言人員確實遵守五分鐘的發言限制,並使會議能順利進行,可否請議事組在發言人員發言超過五分鐘時能將麥克風消音,但不禁止其繼續發言。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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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讀議事原則草案〈議程附件四〉(略)
五分鐘的發言限制,是否以每場次會議時間八十分鐘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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