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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堭儀
關於提案3. 部分,經過我們查閱舊有的資料,於上上星期開會時,最高法院提出的綱要裡即有此議題(司法院定位的第二部分)。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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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我們皆未看到其提案内容,故就其形式而言,其具體方案、背景...
將議題一—一3.「法官」改為「最高法院法官」,如下次尚要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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