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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有關議事原則部分現暫不作結論,由議事組整理草擬出草案後,在下次會議討論。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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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事原則須加上:未發言者的發言順序優先於已發言者;發言次數少...
有關律師代表、社會賢達及學者的名單尚未確定,可否稍後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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