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會議紀錄第十八頁第三行的第四項有決議「官方代表由各機關自行遴選,司法院及法務部各依其妥適方法推選代表,名單應於下週五第五次會議中提出」,因此,我相信法務部也是以最妥適的方法提出,各位對法務部提出之名單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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