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提出的建議名單,陳委員上次會議有表示非對名單有意見,僅認為產生方式不妥,因此,會後我們經過協調,決定採取與司法院一致的看法,司法院的作法是先將提出的名單送人審會審查,通過後再提出大會,法務部亦採取相同的方式,將名單提送檢審會,但檢審會討論時卻以程序問題而有不同的看法,認為檢審會無該項職權,不宜討論這份名單而未予決定。事後法務部又多次與檢改會協商,檢改會仍堅持以選舉方式產生,法務部向其說明現幾無任何單位以此種方式產生,檢改會則表示對法務部提供的名單無意見,既然如此,限於時間急迫,法務部先行提出名單,當然為示尊重,檢改會的二個名額暫時予以保留,假如檢改會明確表示退出,法務部再補提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