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附議蕭委員的想法,議題如不重整將很散亂。
二、具體部分,三—一的1、3、5可能合併成二個,第一個是有關法官的資格、選任問題,另一個是訓練的問題,包括司法官訓練所的改隸部分,或者將法官、檢察官、律師合一考選列於一處,但其中有些衝突,如法官的選任已採取另外一種制度,即無合一考選之問題,這部分之整理須費一番心思,以什麼主軸思考問題,可能須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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