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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大概遲了2、3分鐘開始。主席致詞的部分就跳過,先介紹第五屆的委員。這個部分我想請委員自我介紹會不會比較容易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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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來自於高雄大學的林杏子老師,我主要從事的是開放資料相關的投入,在 2017 年開始亦陸續承接經濟部資料生態系下的計劃,除此之外,因為自己學研的背景是資訊倫理,亦在教育部與科研計劃探討人工智慧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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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間,國發會在11月底對地方政府資訊首長的會議有個場次主題是人工智慧倫理(11/26),我個人非常開心從國家的角度,大家其實把人工智慧,不但只是技術上的發展,更重要的是,我們在政府部門已萌生 Ethical Consideration 的聲音。回到本日開放資料的議題,我認為裡面應該要納入 Data ethics,這也是未來我們還能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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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到現今人工智慧的發展,其內容是涵括了 Data、Algorithms,所以我們如何可以把Data Ethics、Algorithms Ethics 一併的放入產官學在人工智慧的發展裡,這個是我個人認為自己能稍微施力貢獻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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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我想 Open Data 發展到現在,大家都發現跟 social value 的扣合非常重要,不然就跟 authoritarian intelligence 沒有兩樣,所以我覺得非常高興有這方面的代表在我們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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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一向都是民間委員先,所以可能彭老師等一下再自我介紹的話,是不是請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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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李維斌,我反正一路上做很多很奇怪的事情,還被大家記得,還有一些貢獻,所以希望有機會看看能夠一起合作,看看可以做什麼東西出來,對國家、社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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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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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林誠夏,目前在開放文化基金會擔任法制顧問,也是 CC Taiwan Chapter 的主要參與成員及這兩年的主持人,如果今天有足夠的時間,我想要提兩個臨時動議,主要是關於開放資料的授權方向,這個我想是我參加行政院開放資料諮詢委員會,主要能協助提供的貢獻,因為 CC Taiwan 的發展,會與其他的國際夥伴活動互動,我儘量把所觀察到、值得借鏡部分在這個會議中提出來給大家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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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徐曦委員要出席嗎?好,她今天不來,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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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請高委員跟大家自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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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會擔任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的幕僚作業,首先非常感謝各位民間委員可以擔任這一期的委員,基於推動資料開放是很重要的工作,所以今天第一個報告案是本會擬將現行的規範來作盤整與整併,強化開放力道。此項工作也會放在唐鳳政委「開放政府行動方案」的承諾事項,透過分組的方式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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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案提到這個開放諮詢小組的會議,也是希望可以徵得民間委員、意見,作為後續要推動承諾事項的討論基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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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郭老師跟大家講幾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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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資料的整個推動架構,上位的是「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方案,只有封面是我寫的,從第 2 頁以後都是郭老師的作品。現在數位專責機關也是郭政委在協助規劃,請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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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唐政委,今天是來旁聽的,我想資料治理、資料經濟在未來是很重要的,我想數位發展部如果成立,資料經濟、資料治理應該也是這個部的重要業務,所以我今天想說來聽看看,因為在參與籌備的過程中,如果有要注意的,我會再提出相關的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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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老師。我有略過哪位親自出席的委員嗎?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直接進入報告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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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會進行歷次會議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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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好,我們來報告歷次會議的追蹤報告,首先是編號 1 的部分,請工程會儘速辦理「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取得及使用要點」發布事宜,以利外界依該要點取得及使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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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已經在 108 年 9 月 23 日發布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取得及使用要點,明定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取得方式及內容、相關的申請限制,所以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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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編號 2 的部分是請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及國發會協助邀請內政部、文化部及科技部等相關機關,共同釐清科技大擂臺競賽有關於資料授權有關之緣由,並以資料公開運用為優先處理原則,研議後續開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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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有洽科技部,科技部回覆本次的科技大擂臺與 AI 對話的競賽之測試資料,釋出後有一些授權的疑義,因為執行單位在資料上傳的時候有誤設錯誤的授權範圍,造成部分使用者有資料取用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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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科技部也向相關資料提供者請求開放商用授權其語音資料,並且已經獲得同意了,相關的語言資料也採用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開放於國網中心的資料平台,已經可以直接下載,不需要登入或是相關的申請程序,所以建議本項也是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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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有關編號3的部分,請科技部報告政府資助的科研計畫中,有關於資料開放的規劃,本次會議請科技部報告相關的規劃成果,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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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這邊也補充一下,上次因為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就是 10月 26 日那次會議的逐字稿也已經上網了,已經在 SayIt 平台,裡面也有討論到工程會的情形,因為當場法務部也認為在政府資訊公開的架構之下,其實不是你說要怎麼樣使用,就決定要不要給你,而是決定能不能打折而已,但是無論如何都應該要授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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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也很感謝工程會納入進一步再按照比較像開放資料的那個方向來繼續精進他的處理辦法,所以我想可以從這個部分移到工程會接下來的工作小組去進行討論,我想本來就是委員的訴求在這個部分,我想是以公開取用、但是有一點限制的辦法滿足,我們是在往完全開放的狀況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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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項目看大家對於解除列管,應該都還好,如果都還好的話,我們就全部解列,就進入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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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現在進行報告事項一的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的精進規劃,請國發會的陳分析師來為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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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及長官大家好,國發會就政府資料開放及再利用精進規劃進行報告。大綱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為目前政府資料開放的推動現況,接著是現況面臨的挑戰與策略,最後為未來精進規劃的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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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現況部分,目前我國政府資料開放平台資料不斷持續成長,統計到本年 10 月為止,資料數量已經達 4 萬 7,000 項,跟去年同期相比,使用人次增加了 23%,而每年辦理的資料開放獎勵活動,激勵機關形塑許多的公私協力案例,資料集則有超過 80% 為金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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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項熱門資料集的釋出,也帶動許多活化的運用案例,像口罩地圖、氣象預報、空氣品質及交通動態等應用,本會每年均辦理政府資料開放獎勵機制,總共分為三個獎項,金質獎主要鼓勵各機關提升資料品質,人氣獎的部分則鼓勵機關來開放高價值、符合民間所需的資料,而應用獎鼓勵機關形塑公私協力試辦的案例,我們期待透過這些獎勵機制來促進整體政府資料輔助施政,以強化政府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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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完備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制度已納入 OGP 國家行動方案的承諾事項,希望未來藉由公私協力來完備政府資料開放與相關制度、規範,鼓勵各部會以動態 API 優先釋出高價值的資料,以符合 OGP 透明、課責及參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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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有關目前所面臨的挑戰有以下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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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挑戰一,雖然目前資料集數量很多,但民間希望政府釋出更多潛在的高價值資料,現行機關都是自行決定開放資料,讓民眾也期待有公開透明的資料決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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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二的部分,目前跨部門機關還是欠缺資料共享機制,且動態資料裡面以 API 提供的比例還是有加強的空間,因此民間期待有一套更具制度化的機制來強化資料開放的品質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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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三則是資料申請小幫手的部分,往往發現機關針對民眾申請案可能會面臨到已讀不回,或無後續結論,或者是機關已經開放,但是民眾並不清楚因而與資料擦身而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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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前面所提的三個挑戰,已因應規劃一些策略,策略一的部分是公私協力決策資料發展,首先是建立高價值資料評估程序,機關應要優先開放有關於社會、環境及經濟,創造加值服務、工作機會及社會利益,而促使更多人的受益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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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大致可分成四個步驟:第一步是由外而內徵求民間建議提報院諮詢小組來審視,藉此提出主題類別建議;第二步則由二級的機關諮詢小組依據需求度高、蒐集完整度高、再利用可能性高的原則來研提高價值資料集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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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第三步是機關須將高價值資料清單提交到機關諮詢小組,經評估審議後公布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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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是機關必須定期每年檢視,並優先提供高價值資料集,且以開放格式提供,動態資料也應以 API 的方式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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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部分,則是有關資料認定的決策,對外應該要更公開透明,也就是資料開放類型相關認定,應經由機關諮詢小組審議其合理性,且相關的認定、理由應公布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或機關的官方網站,相關會議紀錄資料也都應公開供外界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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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策略,則是要求機關系統開發初期就明訂好資料的標準及格式品質,也就是系統規劃及資料建立前,應將開放資料納入基本的作業流程,明訂相關資料產出的項目、格式及開放期程,且動態資料應以 API 提供、並確保其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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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三,則是提升機關回覆民間建議的效率,我們希望透過設有程序性的保障,讓民間掌握申請案的開放資料處理情形。如果是機關已經開放,我們希望機關收到建議後於 14 天內就以開放格式提供,但如果是機關預計需要一些處理時間的話,我們希望機關收到 14 日內回覆資料預計可提供時間,並主動向民眾告知處理情形,提供的時間最遲也應該於當期的機關諮詢小組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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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不開放的資料,機關則在 14 日內回覆不開放的原因,並且要提報到機關諮詢小組來審視,若不提供原因是因為法規限制,要一併說明清楚法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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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則說明未來要精進規劃的執行重點。首先為參考國際的發展趨勢,共可歸納為五點:第一點是參考英國開放資料學院,將資料利用分類分成開放資料、共享資料與不開放資料;第二點則是參考歐盟、美國及澳洲,建立高價值資料公眾諮詢程序;第三點,參考歐盟政策,要求機關動態資料以 API 提供為原則;第四點則是參考德國,也就是系統設計之初、資料建立前應該納入開放精神與做法;第五點是參考歐盟的收費原則,收費應考量降低中小及新創企業進入資料經濟市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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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國發會也盤點及整併現有的規範,目前的規範在基礎面的部分,我們會停止適用現有作業原則來新訂定政府資料開放及再利用的作業要點,獎勵措施的部分,預計明年會評估調整,通盤考量新的規劃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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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面的部分則是會將現有設置要點、運作指引來作整併、修正,也就是因應剛剛簡報提到的諮詢小組所新增的功能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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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有關新訂作業要點與現有作業原則的精進重點比較,主要係依主題來作比較,首先適用主體的部分,因都是行政規則,維持現有的適用主體,資料利用分類則從現有的開放資料、依申請資料,參考國際資料利用分類,分為開放資料、共享資料與不開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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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利用分類的認定,則因應資料利用分類,來認定新增共享資料與不開放資料的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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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利用分類的程序部分,要求機關要公布共享資料、不開放資料的認定理由,就是取代現行機關自行決定,未來資料認定是要透過機關諮詢小組來審議,資料清單提供程序的部分,機關應主動將開放資料清單、共享資料清單及特定利用條件、收費基準定期公布於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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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民眾建議之程序性,現行行政作業流程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在新進作業要點,希望明定一些針對民眾建議資料時的處理程序、應回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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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格式則仍維持現有資料格式的規定,有關高價值資料的部分,目前作業原則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新增機關高價值釋出的評估程序,讓資源集中在對社會、經濟有影響力且可讓更多人受益的資料集上,例如科研資料也可透過公眾諮詢來決定開放的原則。授權條款的部分,仍維持現有政府資料開放的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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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原則則是會作修正,希望可以納入剛剛提到參考德國,降低中小企業進入經濟市場成本,是以重製資料、傳輸資料、個資去識別化及保護商業機密資訊來作為收費訂定的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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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重點是系統開發以開放為原則,現有作業原則是沒有相關的規定,因此在新進的作業要點要求各機關在系統規劃之初及資料建立前,應將開放資料納入為基本的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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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的其他配合事項,大部分都是維持現有的規定,新增的部分是獲政府補助或獎勵者應配合政府資料開放及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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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關於諮詢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的部分,因應剛剛提到的新訂作業要點重點,高價值資料會納入諮詢小組評估,由院諮詢小組建議高價值的主題類別,二級機關諮詢小組則是要依主題研提相關資料集的清單,以及須針對資料利用分類來進行評估審議。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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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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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一下有沒有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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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郭政委有提到政府資料治理,其實是非常地重要。本案的研擬,國發會參考了歐盟、美國相關立法,我們會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改成「政府資料開放及再利用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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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內容涉及三大構面,第一是資料開放內容,我們過去都是由下而上,我們希望透過公眾諮詢的方式,民眾要什麼,政府就考慮公開什麼,高價值的開放是我們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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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我們知道資料的格式跟標準,其實在資料介接運用上也很重要,所以這個部分也希望給予一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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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有關資料申請的程序,我們希望讓民眾知道申請的程序,政府是會積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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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是,配合這些作業要點的修正,我們會修正諮詢小組的功能,也就是請各位委員幫我們多承擔一些,有關高價值資料開放的公共諮詢結果,希望透過諮詢小組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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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在這邊對方向整體討論之後,就會進入預告的階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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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這麼說,因為這是列入 OGP 的承諾事項,所以今天方向確定以後,我們就會到 OGP 的分組會議再作諮詢,我想也會邀請民間委員來參與,我們知道 OGP 承諾事項要訂有時程及目標,還有那些內容,我想那部分的細節,我們在那個會議當中會再進一步討論,如果有一些具體的成果,我們也會提到這個會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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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很像 Bootstrap,電腦在開機的時候,賦予自己額外的系統權限,就是各位之後都會比較忙,看起來 top down 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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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先詢問一下,像民間委員或者是其他部會的委員對於這樣子修改的方向,可能還沒有到細節,就是方向的部分,有沒有需要提出來希望大家考慮或者是具體哪一頁想要提出什麼指導的,我們就不分任何順序都可以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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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各位委員好,本次修正重點是要於未來提出高價值資料,這方向非常重要也非常認同。本部目前已有建立24項的主題式開放資料,為了讓主題資料更有價值,有彙整很多跨單位的資料,因此未來在開放高價值資料時,應該也不會只限於單一部會,建議未來的運作模式應考量如何做跨部會的合作、或是優先選定重要主題,再讓有相關資料的部會配合提供,讓高價值的資料集開放達到應有的效果。以上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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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三倍券上有一次合作,也就是由經濟部帶頭要出門消費,但是希望各個部會提供所屬的資料集,也就是哪一些刷卡是所謂的出門消費,等於運動的自己認定,交通的、旅遊的自己認定,但是交通部是說三級機關在認定,但是也沒有關係,也就是 data 平台找三倍券,就可以看到經濟部訂了主題之後,各個主管機關是配合這個主題去把這個說真的還滿高價值,因為關乎三倍券怎麼使用的名單開放出來,所以我想這是很具體的例子,大家可以參考這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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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我本來是打算在臨時動議提,但是議程規劃裡似乎沒有臨時動議,前述的討論也剛好有一些觸發,所以在這邊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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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到作業要點之後會修正,授權的部分是使用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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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感到比較有趣的是,去年在行政院政府資料諮詢會議,已經把 CC BY 4.0、CC BY-SA 4.0 也列入行政院認同的開放授權類別;我想所謂開放資料授權、共享資料授權,這是目前國發會發布「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的主要授權分類,所以兩個授權分類都是推動資料活化應用上,可資運用的手段或工具,但是歷來修正會議,大家討論的推動方向是,推開放資料有時階段性不得不去推動共享資料,但其實最後的大目標是希望資料可以真正開放,滾動式的修正,前階段採共享資料授權提供,後階當適當時,改採開放資料授權提供,也就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群眾可以使用這些資料,沒有目的限制、不會撤回,也沒有取得門檻,才能最大幅度厚植社會動能在廣域的資料使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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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邊提出一點是希望在國發會的協助下,未來在做這些授權上的整理,能更加專業性及指導性的來宣導,舉我個人為例,除了行政院這端,我同時擔任文化部的政府資料開放諮詢會議委員,國家文化記憶庫平台,是文化部近年的重大施政成果,也已於 10 月 17 日正式上線,在詮釋資料方面,有些群眾貢獻的資料是採用 CC0-1.0 拋棄所有的著作權利,但其實這樣的貢獻宣告,在形式上的分類,並不屬於經行政院指定或認定的開放資料授權模式,因為它現行並未在國發會的公開及宣傳列表上,但是我們知道 CC0 其實發布者,已經不主張任何著作權利了,它提供給使用者的開放程度,是比一般CC BY以及CC BY-SA這樣的開放授權,更為更開放的,爭議的地方是,CC0 基本上已經不是授權條款,在著作權利拋棄後其實已無權可授,但它也是法律上有完整效力的著作權利拋棄公告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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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正式提出來的是,未來是不是有個專頁說明現在列入政府資料開放資料的授權條款或公告模式是哪一些?比如CC BY 4.0及CC BY-SA 4.0雖然已經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諮詢會議通過,列入行政院指定的開放授權條款,但過去協助文化部瞭解這些資訊,還必須要翻找去年甚至更前年的會議紀錄,而沒有在指定的網站專頁,或可供參考的地方,有詳細地公告、整理或者是說明CC BY 4.0及CC BY-SA 4.0,已經列入政府認定開放授權模式的相關資訊,我希望這部分是可以在今天會議之後,後續補足的,就是至少 CC BY 4.0、CC BY-SA 4.0,跟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可以一併列入開放授權類別的說明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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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再具體提出,像 CC0 這樣的著作權利拋棄宣告,是不是經過本次會議的研議以後,也經行政院認可沒有問題,可以一併列入政府認定開放授權模式的類別,以釋眾疑、並消弭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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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幾年在政府資料開放方面,多數是政府機關構自行整理,比較數理性質的資料,比較少碰到類似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這樣情境的問題,但是如果資料未來也能雙軌慢慢從民間一併提供出來的,對於民間的提供者來說,其實他們不會一開始就採用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因為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的角色和地位,暗示了相關資料的提供者,或就是政府機關構表彰其為官方單位的意涵,所以若是從民眾端來提供資料,通常民眾是會採用 CC 條款這類廣域通用的模式,這也是為何當時擬定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時,建議將兼容CC條款的設計內嵌到條款裡,變成使用者可以選擇的選項之一的原因,所以今天的提案,是不是 CC0 也可以作考量列入政府認同的開放授權模式,讓國家文化記憶庫這類的專案,能在授權的選擇上有更大的彈性,以順暢公私兩端的協力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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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 20 頁右下角這邊,這是很具體的討論。我想要先確認一下,林委員的意思,不是「一致性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另定之」,而是「使用具有一致性的授權條款集合」或者是「列明多重具有一致性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另訂之」,不然感覺就只有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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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開放資料真的是大於開放政府資料,我們希望在未來資料經濟的時代,其實大部分是社會部門及經濟部門來貢獻開放資料,所以開放資料其實是比開放政府資料大很多,要大家都用開放資料政府授權,其實要大家各自成立主權好像也不太對,所以我想CC是很好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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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己的逐字稿,像這場也是用 CC0 的標示,從我的角度來看,雖然是一般所說的數據,可能不是數據,因為不是數字形式,但是是文字資料,而且是開放利用,這是絕對沒有問題,所以我想這是滿具體可以參採的建議。我自己昨天也到國家記憶庫上載了照片,歡迎大家多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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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是之前就已經有過類似決議,可能只是沒有被寫到簡報裡面,我想就拿這樣的決議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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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於共享資料這邊,因為機關自己訂了,所以不管怎麼訂都是「shared data」,這個也是上次的決議,像工程會還沒有往開放資料方向走的時候,像剛剛提到採購資料集的,就會變成放到 shared data 去,這跟大家之前的共識是一樣的,我們就確定這樣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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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像現在儘量符合國際的 open definition,至少會有專業性及指導性 open definition conformant license的列表,是不是未來國發會可以建立這樣的列表或專頁,或至少對已通過行政院指定,成為開放資料的授權模式,有個簡要但能被準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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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脈絡,其實臺灣維基媒體協會的成員大概在 10 月份有來問我,農委會農田水利署的網站,其實上面有政府資料開放宣告,但是它的宣告內容,和國發會提供的基礎範本,以及行政院、內政部、農委會各二級機關的宣告內容,大異其趣,按理說政府網站的政府資料開放宣告,是要鼓勵民眾使用網站上解釋上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事實資訊,但同時提供明確指出作者的第三方素材,可能僅供瀏覽,不在預設提供範圍之內,但農委會水利署網站的政府資料開放宣告,原始版本卻要求使用該網站任何資訊、資料時,都必須要取得額外授權,也就是說,就算沒有特別標註權利保留者,水利署全部都主張有著作權利,並曉諭民眾,未經其明示額外的書面授權,都是不能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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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個案,就是執事者對於資料開放在授權上的理解和處理,存有誤解,所以雖然初始的參據版本,應該用的是國發會提供的宣告內容,但是修改和解讀方向卻是倒過來的,這個個案我的理解,後續國發會在受通知後居中協調,目前水利署網站的宣告內容又再改回來,回歸依照行政院以各二級機關的宣告範本來作調整。所以說,為了釐清大家對「開放」的理解,是不是有 Open Data 或者是 Open Data Conformant 的 page–專頁或說明區,或公告區,讓這些行政機關可以參照,不然僅是活動宣傳或會議溝通,執行時卻慢慢把這些定義遺忘了,或者是不知道現在到底使用哪一些條款來釋出資料時,是可以列入政府資料開放的範圍的,因此希望行政院或國發會,能編撰這樣的專頁來作說明與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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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院另定之」,這幾個字的意思是這個要點會有類似要件或負責這類的東西,這應該是專業了,不管是紙跟法律,我沒有要幫特定的網站打廣告,在任何地方有看到這個要點跟附件的地方,不是都一定可以看到,或者只是在 data.gov.tw的平台上,給他固定的網址以後,不管怎麼更新,反正內容就是放在網址上,給他一個固定不會變的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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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 data.gov.tw 上發布資料,若我的理解沒錯,授權上的選擇預設是推廣政府資料開放授權-1.0,所以選項上就大分為「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及「其他」,所以即使立了專頁說明哪些授權模式已經行政院指定為開放資料授權,它在 data.gov.tw 上的顯示類別還是就是「其他」,所以立了說明專頁後,也希望未來在 data.gov.tw 平台上的授權顯示或濾除模式可以再進化,主要就是,CC BY 4.0 及 CC BY-SA 4.0 條款,在去年已經通過列入開放授權類別的話,未來的推廣及顯示上,應該要有更適當地表述跟更好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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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樣聽起來有個網址,也就是「data.gov.tw/license」 ,目前上面是中、英文版的OGDLE.0的全文,因為已經有非常多人連到這個網址了,所以這個網址上或許可以把其他我們也認為是Open data的,也就是用連結的方式放在上面,這個授權條款的本文,好比像到CC授權,你看到CC By的時候,會再連結到其他的東西去,也就是CC有這麼多的授權,我不會背共有幾種,反正就是在CC BY的授權地方,可以看到原來CC還有別的授權及其他語言的版本,但是這些都是叫做CC授權,是一個大集合,所以也許可以在「/license」這邊,也另外有別的,我們也叫做「Open Data」的這些授權條款,並不是連到 CC0 的全文照抄,可能是 CC0直接到 creativecommons.org,或者是 CC BY、CC BY-SA 直接連到 creativecommons.org,這樣對於授權的詮釋權比較清楚,比較不會變成很像是國發會說這個是怎麼樣,然後 creativecommons 又說怎麼樣,其實如果是人家寫的 license,應該是以人家的網址為主,而不是我們把他們的網址全部複製一份到 data.gov 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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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誠夏及政委提到的,像誠夏提到的可能比較 focus 在 CC0 的時候,因為是一種 public domain,其意思是說不見得只是政府單位資料,包含民間或者是不同的組織都可以放上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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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認同剛剛政委所提到的,必須要連結到原始的資源,但是如果當今天如果是在 NC、ND、SA 的其他條件之下,是否符合 Open Data 的精神,其實距離是有點大的,所以如果初步要以剛剛提到的 data.gov/license 底下的話,我想放入 CC0 的這件事本身單純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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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如果有多一點瞭解的話,不管是誠夏或者是我在這方面是有多一點瞭解,我們可以挑選出與 OD 授權最相近的放在 license 頁面下,並且可連結到原始的網站去。以上的表達是為了避免大家看到 CC 的時候,對其不同的屬性項目開始打混仗把 NC、ND、SA 混雜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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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剛才的具體建議是用 open definition 當作篩選標準,能夠通過這個標準就只有CC0,當然其實也有授權的,所以像您剛剛說並不是授權,而是在某些管轄領域說是一種授權,也可以當作授權用,所以是CC0、CC BY 跟 CC BY-SA,對不對?就只有這三種,所以這三種等等的一些 license,我們把它納入,但是是作為連結,也就是 logo,也許是放連結在 data.gov.tw/license 連得到的地方,明訂說這些是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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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我想就不連結了,除非機關有強烈要求,大家都覺得 4.0 版還算完整,CC 5.0 並不是明天就要出,我們就暫時都連到 4.0 的版本,當然 CC 沒有 4.0 的問題,都是 1.0,這部分兩位聽起來是同意的。實作上,國發會覺得還 ok,做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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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簡短說明一下緣由,當時在訂授權條款也是誠夏在幫忙,最後面有寫到在 CC BY 的部分是相容的,其實拿到不同授權資料,要去做的加值衍生物的時候,產生加值衍生物未來在授權時,到底要採用哪種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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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政委有提到,民間未來也會採用 CC0 的授權,我們都非常鼓勵推廣,但這個頁面怎麼作呈現,是不是可以容我們會後再進一步討論,因為我們在 open 的部分,我們會希望所有政府的機關都可以採用政府資料的開放授權條款,這樣才一致,才不會有的機關用的是自創、CC0,又用政府授權條款,這樣有利於民間的取用,但是為了鼓勵民間也可以加入 open 的行列,也會希望民間用 CC0 的事情是可以被推廣的,我們可能採用未來誠夏所說的,也就是有一頁專門說明頁面的概念,告訴大家其實可以怎麼樣作選用,尤其未來在共享的部分,可能就有非常多的樣態,不管是CC、NC或者是ND等等,都是連到剛剛政委所講的,也就是國際上的網頁連結,並不會另外再複製一份過來,會告訴大家應該可以怎麼選用,不知道是不是符合誠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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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想誠夏到的是授權,然後連到授權條款,然後再連到網路,如果連得到網路,我們就可以看著網頁講,在「data.gov.tw/license」 上方有一個導覽列「首頁 » 規範&授權 » 授權條款」,剛剛誠夏跟林委員希望的,至少在「規範&授權」那層,可以明列出 CC0、CC BY、CC BY-SA 這三種也是開放的授權條款,但並不是破壞掉本來說只要是政府機關都應該來用OGDL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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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希望當你看到 OGDL 的時候,就說跟 CC0 相容或者是跟 CC BY 相容之類,至少點到 creativecommons.org 的時候,有個可以諮詢的對象,不需要國發會自己跑來當CC的法律事務所,大概也沒有這樣的辦法,所以我想超連結,不管是放在授權條款那層或是規範及授權另外放一層,總之要把屬於Open Data這邊,或者是NC、ND的那邊分開,所以其實只要分開就好了,並沒有字樣要怎麼樣,我聽起來兩位的意思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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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說,在 data.gov.tw/license 這個頁面去放其他的條款的法律文字,其實也不用,因為這個連結其實在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是有指定上獨一無二的地位,政府開放授權條款是有自動更新機制的,有新的版本時,參閱 data.gov.tw/license 網址就會得到最新的條款內容,授權條款法律文字的自動更新,依條款設計就是認這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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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再進一步釐清,我的提案和建議是,以後哪一些開放資料授權的條款或者是聲明,是受到政府所肯定的、經行政院指定或擇定的,也就是可以列入開放資料授權類別的,要有專頁說明,不一定要在 data.gov.tw/license 這個連結或網址,也同意國發會就顯示細節和實際作法再另行討論來確定,但是哪一些是行政院、國發會認定的開放資料授權模式,應該可以從此次會議開始作研議,研議清楚後未來透過專頁進行清楚表述和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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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在補助上的作業辦法,是期待受補助單位在進行詮釋資料撰寫時,是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1.0或是CC0、CC BY來提供,在這個規劃上,很多這些詮釋資料的編寫者碰到的困難,是他們本身是地方學、人文誌的學者,並不直接代表政府,所以對寫出來的東西,要以他們自身名義採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向外提供,有角色上認同的困擾。所以像這樣半官方,或是公私協力的舉措,文化部提供補助,由民間地方學、人文誌的老師們來提供資料和貢獻,實際上不希望採政府地位自居,就較適用CC BY或CC BY-SA這些通用式的開放授權條款,然後對於如何選擇、如何釐清,就是希望國發會能協助透過專頁說明來指導,前述唐政委跟國發會提的處理方式,我基本上都同意的,就是建議未來行政院指定或認可的開放授權類別的定義和說明,必須要作明顯的標示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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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聽起來,意思是反正在授權條款那層,知道前面有層是「規範&授權」,大家知道「規範&授權」那層只要有屬於開放資料一致性的清單,這個清單是由行政院另定之,今天大致的共識是這上面至少有CC0、CC BY、CC BY-SA這三種,我們就這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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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進入報告案二,也就是對於大的方向,彭委員要不要自我介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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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彭啟明,謝謝大家,我會持續與政府公私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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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個部分就這樣子了。之後細節的部分,在工作小組那邊,以及在「Join」平台上還是會預告,在預告期間我想大家都會更進一步來看具體怎麼樣定義,現在只是知道這個方向大家覺得OK,也很感謝剛剛經濟部說主題式的倡議需要跨部會,大家一起來,讓大家覺得這個主題不是像一個部自己倡議,他自己響應就沒有了的事情,而是要多一點跨部會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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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值資料並不是指經濟價值高的資料,涵蓋社會、環境等構面,所以絕對是各部會一起參與,並不會只是經濟資料的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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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經濟部在推動資料經濟生態系計畫的早期,在 2017 年、2018 年的時候,我承接了研究委託案,是盤點全台 22 縣市地方政府的開放資料,並擇出 三十四個共通資料集 ,這部分誠如剛才所提到的,並不只是經濟面向,還有社會面向、公共面向的意義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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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提到,我們要如何定義高價值的,非只有經濟方面的,其實我想研究報告也都還在我們的手上,所以如果有需要讓大家可以拿出來檢核看看我們所盤點出來二十二縣市的三十四個資料集,是不是可以優先考量?特別是剛才在經濟部的主任也有提到,作為一個主題,但需要的是跨部會的,所以並不是地方政府提出來,很多時候的環節是地方跟中央間的資料交換如何一致性,以及在中央跟各部會間,其實都必須對於這些資料,如何讓完整度足夠。舉寺廟資料集為例,這寺廟資料集也是盤點出來的其中一個資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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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會覺得很有趣的是,平常並不會主動用這個資料,但是提出這個資料的時候,地方會說例行性地報到內政部,但是內政部的資料,到底怎麼樣可以回扣,也就是讓地方政府不只是知道自己的部分而已,因為回報的時候,一定是走這個部分,但也可以存取到其他縣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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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料集的應用與情境發想上,例如:馬祖遶境不會只管雲林的,然後遶出該縣市後往何處去、鄰近縣市寺廟在哪裡就不管了,所以資料如何作地方跟中央的合作,我覺得後面其實還有很多的細節工要做。如果過去的科研已經可以提供剛剛所提到共通資料集,我也希望可以拿出來,看看如何接手跟繼續發揮價值的力量,謝謝。(available at od34viz.bhis.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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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講的這個是科研的成果,我到網站上就可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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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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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天的會議,包含簡報等等,其實編輯十個工作天之後都會公開,所以委員在編輯自己講話的時候,只要提到任何超連結都非常歡迎補充,大家看到逐字稿的時候,至少就會有脈絡,像剛剛提到的影響力資料集,不管放在哪裡,就是按一下即可下載,確實講「高價值」都很像是「高價格」的資料,可能high value這個字從歐盟翻過來的時候,比較偏經濟面一點,但是很像也沒有什麼更好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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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價值資料係指「攸關民眾福祉的經濟、社會、環境的資料」,這個「福祉」不見得是錢的事情,而是大家關心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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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關心的資料集」,這樣有比「高價值」好嗎?就看大家具體上有沒有比「高價值」更好的提議,都歡迎提出,因為現在的文字還沒有進預告,現在是改的最佳時候。大眾所關心的「重點資料」,聽起來也怪怪的,也歡迎大家腦力激蕩、隨時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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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意見,像國發會報告的策略一,像公私協力決策發展,當然我知道這個意思,但我最近遇到的狀況是投訴無門,像氣象資料,原來都不會碰,但是今年因為一些事情,我主動去要,而且給國發會,氣象局的回函是高、中、低,我要的資料是變成低優先,結束了,當然我要去溝通,就花很多的時間,所以就找了林佳龍部長,後來部長說這個不對,要改變,所以弄了一個氣象產業論壇,就按照民間的想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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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個代價是因為我們認識林部長,所以他聽懂我的話,但是代價很高,但是很多民間不見得有這麼多的能力來跟政府機關連結,見得到部長跟誰,什麼是公私協力?像民生公共物聯網,在協調的過程中,有些人說這個資料應該放什麼,其實這個資料開放的諮詢小組,很多部會會選想要選的人,有些部會很開放,我想在座的好幾位主任都是很開放的,就一直往前走,但是有些是在機關本位主義在做的,遇到這樣子,怎麼辦?所以其實我出了這個事情之後,很多人寫信給我,這怎麼處理?公私協力對於我們實際上開放政府來說似乎是個名詞,形容政府很公私協力,但是機制是什麼,是不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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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次想要修改的三個重點:第一,我們要跟民眾提議的回應,要更有效率化,不會因為彭委員認識部長就會得到比較多的關注,有人比較不認識,所以得到比較少的關注,像機關回應民眾的提議,這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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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是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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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更有效率化。剛剛提到高價值的資料,像彭委員所說的,我們機制就是由下而上,像過去資料開放機關想提什麼、要開什麼,都自己決定,所以我們希望成立公眾的諮詢機制,讓民眾有表達覺得哪些東西是攸關於民眾福祉的資料,政府部門應該要開放的,所以資料申請的程序、資料的格式,資料開放作業要點都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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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第20頁,剛剛都在討論右下角,我們講的是右半部,基本上包含科研資料在內,只要讓更多人受益,但是這個受益包含社會及經濟,剛剛高委員有提到環境,可能環境也要列進去,「社會、經濟或者是環境有影響力」,像這樣的話,我們的公眾諮詢程序,一方面是由行政院諮詢小組擔任諮詢程序的主要設定者,之後是國發會會召開會議來擬訂整體推動的成效,並且如果在這邊說應該要用什麼方式來作諮詢等等,國發會認為可行的話就會用這樣的方式來作諮,所以剛剛有提到bootstrap,也就是看到比較沒有精緻的畫面,也就是今天的會議,等到要點預告、大家都沒有問題了,真的頒布之後,我們下次再來這邊的時候,我們的工作就比較重,就會變成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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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部分,看還有沒有任何想要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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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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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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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進行報告案二,109年度資料經濟生態系推動計畫成果,請經濟部工業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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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以下由工業局報告,計畫推動這個資料產業發展近況及推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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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今天的大綱,也就是從政策的依據、推動的做法及目前的推動成果,還有後續的推動做法來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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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針對推動依據及做法的部分,推動的計畫是在DIGI+的發展願景下,有就是數位經濟的主軸當中,有包含發展資料經濟的服務,以及協助既有的業者轉型提供資料服務,第三個部分是數位政府的主軸下,有開放政府資料及加值運用,3.9的部分開拓數位經濟的國際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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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推動策略,工業局的計畫當中是朝向三個部分,一個是協助地方政府透過公私協力機制,一方面是開放資料,二方面是開放加值服務,這個跟國發會共同合作推動。另外一個是協助業者資料經濟的加值服務的部分,讓業者投入這個部分。第三個是建構數位經濟國際合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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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做法的部分,也是呼應三個主軸來推動,一個部分是在102年整個計畫開始推動的時候,其實當時的時空背景、產業在運用資料服務是比較不足的,我們首要的重點是把整個產業鏈補足,讓它能夠齊全,像供給端的服務能量齊全之後,也可以帶動需求端運用發展創新性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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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部分,包含委員也都有提到這個服務是全省移動的,資料假設在哪一個縣市有缺漏,這個服務就不夠完整,像公車的服務或者是縣市資料不齊全,那個服務就沒有辦法做全國性的服務,所以也跟地方縣市政府合作,透過公私協力,尤其是有標準的SOP,能夠更快把共通性的資料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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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促進國際合作的部分,透過亞洲開放資料合作夥伴的國際交流平台來作跨國交流,進一步希望促成國際的合作,以下來說明推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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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講地方資料開放的部分,在106年的時候,我們看地方政府的開放資料集的量是比較不足的,謝謝剛剛林委員有提到當初跟林委員合作,幫我們盤點了三十四個地方的資料集,我們就用這個清單來跟相對開放經驗比較不足的縣市來洽談。這些資料集當中,像衛生局可能有一些醫療的院所、哺乳室的資訊、心臟電擊器的資料等等,像環保局有其特別的資料,其實也有提到寺廟管理的資料都是在這個資料集當中,因為有些觀念上比較沒有這麼完備的縣市政府,他們常常會問說不知道應該要怎麼樣,也就是哪裡有資料要開放, 這三十四個資料集的清單 ,其實其他的縣市政府已經開放了,如果按照著做,其實可以很快catch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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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設定議題?也就是盤點議題到設定需求,輔導他們就這些盤點議題的既有資料,用資料來解決施政的議題,這樣的循環下來,地方政府不會覺得自己只是被動把資料拿出來,而是有收到這個議題上的解決,在自己施政上有做到問題的解決,就會覺得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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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其實在109年除了量的精進之外,我們把這樣的觀念推廣到二十二個縣市,我們都有跑過,也協助他們透過工作坊的方式,公私協力來解決問題,也覺得有這個效益,慢慢各個地方政府也覺得會自動自發來做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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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到產業的部分,從106年慢慢也做了一些成長,像工研院的研究報告來看,在每年產值的成長都超過10%、11%以上,這個市場的需求也是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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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家數的部分,我們也是呈現逐年成長,而且成長的幅度滿高的,顯見這幾年推動下來,像資料經濟的概念,其實很多業者都已經主動投入。我們看到在推動的初期,我們發現其實是有一些整個產業鏈上是比較有缺口的,我們現在盤點看起來不只是既有過去像金融業者等等擁有大量資料的業者,也投入到資料經濟這塊,傳統資訊服務業者,SI也投入到這塊,其中發展最活躍,也就是中間這塊,包含資料的分析跟運用業者,在各個產業領域發展都非常蓬勃,也就是整個圖譜上相對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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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裡舉產業轉型運用的科技,景翊科技,在交通領域的服務業者,過去是以這個專案的服務為主,主要在104年左右,都是提供智慧交通的控制系統給地方政府使用,觀念上是去監視交通的流量來控制交通的號誌,讓交通更順暢、節省交通的時間,這個是104年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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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計畫的輔導,轉型提供資料教育平台的服務,蒐集七大類的交通資料,像軌道運輸、公車、航空等等七大類,等於是全部的交通資料蒐集盤點及正規化,這樣的好處是在新創的業者要提供交通資料來作運用發展服務的時候,也就是資料清理的工作,透過資料平台,先把這些事都做好了,一些新創業者就很容易能夠用交通的資料,只要把創意發揮,不用做資料清理非常忙、又非常累的工作,讓開發的時間逐漸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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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資料準備完整之後,一些國際的交通業者要進到臺灣的市場,要用到他們的資料。服務建構起來之後,到109年又進一步擴展他的服務範疇,因為過去是賣交通的資料,熟悉這樣的服務模式之後,發覺到其實在行銷、其他的領域有這樣的需求,從交通領域的資料發展的平台變成資料銀行的部分,等於是提供跨領域的資料,能夠在上面流通、整合,一類的資料可能價值是一類,但是多類的資料在上面整合之後,也許發揮在上面所講價值的成數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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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產業運用的案例是六角的國際,有包含非常多的餐飲品牌,像日出茶太,還有一些餐廳的品牌,從中央控管大概將近有十個品牌的餐廳,非常多家,由中央在控管上游物料的採購,過去因為品牌間的銷售預測比較不容易,所以在做上游備貨的時候,常常會備多或者是備少,缺貨的時候,客人要買買不到,老闆要賣賣不掉,所以庫存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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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畫當中是整合了一些資料,包含了內部有ERP、POS銷售的即時資料,還有包含政府的開放資料,以及氣象局的天氣資料,像環保署的空氣品質資料,因為空氣品質不好會影響民眾出遊的意願,還有觀光局旅客來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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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爬梳整個社群,社群的資料可以瞭解到民眾對於產品的喜好、優缺點等等,彙整之後就會儘量預測這個銷售,每半天就會更新一次,然後來作這個採購決策,預測的準確率就會提高,因而也能夠讓整個庫存的成本可以降低,因為採購就會更精準、銷售也提高,因為過去客人要買貨、缺貨,買到的,銷售也可以提高,這是資料運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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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特別著重在國際合作的部分,在105年的時候,跟日本、韓國、泰國及印尼合作發起了「亞洲開放資料合作夥伴」,透過各國輪流辦理每年都有定期的交流活動,來交流一些開放資料的議題,看有沒有相關的合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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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推動,主要是以政府單位、非營利組織或社群為主,到今年已經有十一個經濟體,有二十一個組織來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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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跨國資料合作的案例,我們知道各國間都有類似的資料,像交通的資料在臺灣有,在泰國一定也有,但大家對於資料的定義不一樣,像交通事故是要先描述塞車的點,或是先描述可能塞車的時間等等,在各國的定義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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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造成的影響是臺灣提供服務的業者,不管是賣導航或者是賣智慧車的這些業者,你到泰國去的話,你要重新依照當地的資料標準重新再調整一次你的服務,無形中影響了你進入市場的成本,因此我們希望在亞洲開放資料合作夥伴的架構下,去跟大家談一下,也就是跨國資料大家的標準是漸漸一致的話,也就是有利於雙方的業者的服務來作跨國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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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交通資料的部分,我們跟臺灣車聯網的產業協會,也就是民間對民間在商業上的資料標準談出來,我們也透過業者來作試驗,也就是這個標準出來之後,圖很容易可以在雙方的國家作運用;當然,這樣子就可以帶動以後業者在進入對方的市場是不用再重新作一些資料調整的部分,進入的門檻會相對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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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簡要目前推動的成果,其實後續也看了一些問題,其實政府的開放資料在國發會的推動之下,其實開放的速度是非常地完整,而且非常地有成效,這些業者都非常認同,我們也發現其實各政府部門該開放出來的,大概也都開放出來了,雖然下降是成長率,還是持續在開放,但並沒有像以前開放這麼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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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打斷你,我通常不打斷人的。但我想問的是,這邊「開放資料量」指的是「資料集」的數量,或者是「釋出次數」,或者「下載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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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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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資料集的數量嗎?可是把資料生產線做得比較好,有時反而會減低,然後有些地方政府如果切分成每個月釋出一個的話,反而會增加的量,是不是?目前我覺得這是所有量化指標裡面,最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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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平台上看到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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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平台上還有很多別的數字,包含下載人次、實際利用量,或者是更新的次數等等,如果只是用開放資料集的量,就會變成比較有集中能力的、提高品質的一些地方政府反而會很吃虧,如果把資料集用每個月或甚至是每天或甚至是每個行政區切分釋出,這樣看起來就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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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具體建議,當我們這個簡報釋出的時候(第16頁),我沒有反對你用這個論點,但是開放資料集的數量成長率,可能要寫得很清楚,不然大家會誤解很像我們釋出資料次數變少,事實上並沒有變少,或者是利用數變少,但是也沒有變少,光是民生公共物聯網加口罩地圖就破紀錄了,所以我是覺得這有一點misleading。不好意思打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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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主席。這部分會再修正,其實上份簡報,國發會在這部分,其實都有在精進,這部分我們會再作呈現上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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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也發現因為有新的科技一直出來,像AI、AIoT或者是區塊鏈,他們在運用的深度上可能會追不太上,業者的規模普遍比較小,像工研院的研究數字來看,整個服務的產值是900多億,但是有1萬多家的業者,等於每家平均起來的每年營收是800多萬,這要打國際市場是非常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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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在前面很吃力的情形之下,假設沒有平台來協助他的話,會更加地困難,所以未來推動的重點,大概會從剛剛看到幾個項目來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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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政府部門像國發會這邊有積極作推動,我們從民間的角度,希望民間能夠有一些新型態的資料蒐集方式釋出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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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些新的科技持續推出情形之下,我們透過補助新創的業者來作運用、發展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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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要打國際市場,像臺灣業者的規模這麼小,希望可以盤點一些比較有潛力的,也就是促成變成類似旗艦的方式、規模比較大的,希望可以帶出大帶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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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剛剛講的亞洲開放資料合作夥伴的平台,過去是以公部門跟社群的交流開放資料的議題為主,我們希望在這個議題上轉換成有些商業單位或是商業組織能夠加進來,有些商業的活動可以在上面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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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用圖來講,我們希望這個箭的中間,就是找一些有潛力的部分,可以對準國際市場,也就是有新的業者對準目標市場,也就是新的業者發展出來,而整個平台的部分,我們把亞洲開放資料合作夥伴的平台轉化成商業平台,透過很多國際的活動,也就是弦的部分,能夠讓箭可以射到國際市場上,也就是未來要的重點,希望在前期的基礎上,產業鏈漸漸完備之後,能夠讓它越來越強盛,透過地方公私協力的方式,在國內的體質比較強健的情況之下,希望可以發展國外的市場,原本是從交流為主的平台打造成國際有商業合作的平台,以上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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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有沒有覺得這個策略要調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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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肯定經濟部工業局做這個計畫,因為工業局是做文的,他們是做武的,等於是文武雙重。其實我跟他們討論過,真的有8萬多人做資料的產業,但是這個是以前工研院做出結果,但是很多不一樣的討論,或許是參考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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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其實前兩個禮拜有開LODT的會議,我們有參與在裡面,剛好團隊做出來,因為臺灣有開放資料的4萬7,000筆,以我們的危機處理,來整合別的國家的,例如十幾個國家的範本,清出來大概4萬多筆,假設要做亞洲的Open Data,或者直接用那個平台來做,以百萬的機器去做,所以年輕朋友不會只做臺灣的商業,還會透過這個直接去做日本、韓國的,當然還有進步的空間,所以或許以後讓年輕朋友不是只做臺灣的,而是要多做亞洲的問題,這可能是未來可以發展的方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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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聽起來在第17頁,新型態資料蒐集及運用的部分,聽委員的意思是也可以拿政府開放資料為藍本,去其他的國家,像邀請韓國的口罩地圖也開放相同的資料,或者是已經有、但是格式沒有對齊的話,一對齊就可以做他們的生意,是這樣的意思,我想這部分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到這個簡報裡面,看其他的委員們有沒有想法或者是想要詢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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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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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建議第7頁,如果我們的用詞也要多少有點調整的話,可能右上角成長4.2倍,也要稍微調整一下,因為邏輯必須是一貫的,大概不太可能政府的業務在未來四年再成長4.2倍,如果地方政府沒有4.2倍的業務,想必也不太可能資料集的數量可以再成長4.2倍,因為寫在這邊畢竟是院級的簡報,就會讓地方政府覺得很像GDP成長沒有辦法維持的情況,所以我具體建議是拿掉,拿掉可能是最好的,不然就是用比較質性的方式來描述,因為這部分我想林委員也有參與,您覺得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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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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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就這樣子,我們進下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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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進行報告案三,也就是政府資助科研計畫資料公開現況與後續的規劃,請科技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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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委員大家好,科技部今天針對委員關心的政府資助科研計畫資料公開現況及後續的規劃進行簡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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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報告分作六個項目,分別為大家進行說明,首先是在我國科研成果與資料使用的相關法規上,我國涉及科研成果的相關法規主要分作三塊,分別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產業創新的三大塊,這三塊的精神其實不太一樣,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部分,主要是強調公平利用參與,而在科學技術基本法的部分,則是在科技提升、經濟發展、國家競爭力,在產業創新條例的部分,則是強調產業競爭力,也因為這三個法規的主要立法目的不太一樣,因此也呼應在不同層次上,審查政府資料是否公開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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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範疇及內涵上主要分成三大塊,分別為強制公開、申請公開、限制及不公開,在強制公開的部分,主要是涉及到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政措施或是一些重要資訊的部分,像法規、施政計畫及業務統計等等,其中也包含研究報告的部分,在這塊目前的規劃是不包含科研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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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公開的部分,主要是如果有特殊需求提升申請的話,這個地方會有主管機關來作准駁,這會適用於科研資料。最後限制或是不公開的部分,主要是涉及到國家機密、智財權或者是營業秘密的部分,這部分是屬於不公開或者是限制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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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科研成果與相關樣態的部分,在整個研究的過程中,大家可以分成六個步驟,前面研究的過程中,我們會先經過研究問題、研究設計,接著是建構資料蒐集的工具、選擇樣本、撰寫計畫及到最後的分析蒐集資料,最後成果的產出,目前在我國明文規範是需要公開的,而在前面五個過程中所產生的資料,這部分並沒有明確的規範,因此我們這邊是蒐集了包含歐盟、美國資料來跟各位報告並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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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歐盟的部分,公開的部分是科學發表跟研究資料,參考2020年的最新規範,在研究資料的部分,主要選定在科研領域,可能跟氣候變遷、永續環境或者是科學發展跟這些社會息息相關的重要議題來當作施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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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的部分是包括成果涉及智財權、個資保護、機密性及安全性的部分,他們是選擇不公開的。在美國公開的部分,主要包含兩項,一個是出版品、數位化的科學資料,這部分的科學出版品是為了要驗證研究成果是不是符合真實,在數位化科學資料的部分,主要是用來確認研究發現的成果跟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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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質上包含實驗筆記、初步分析,還有審查報告的部分,還有法律上必須保密的商業機密部分,是屬於在不公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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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主要目前有公開的是在科研成果的部分,至於研究資料的部分,我們現在並沒有明文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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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成果,有涉及到專業申請、技術轉移或者是智財權的部分,目前是歸納於不公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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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剛剛這樣的資訊來作簡單的整理,我們可以從表上看到在規劃審查及執行階段的部分,這部分產生的資料類型,現在主要是存放在執行者、補助機關這邊,公開途徑上目前並沒有明文的規範,是屬於研究者自行管理的,在執行成果的部分,我們分作兩類:第一個是成果報告的部分,目前有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也就是GRB的部分,會要求計畫執行者在計畫執行完畢之後,應該要把他的成果上傳到GRB,除了GRB之外,包含各補助機關、執行機構都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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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開的途徑除了GRB之外,其他的部分是依照機關會在官網或者是學校這邊由機構典藏的部分來作資料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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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成果報告之外,另外還有調查統計結果,這部分有包含Raw Data,這部分主要的存放單位包含執行機關跟執行機構,接著是中研院的學術調查資料庫,這部分因為大部分都是屬於自主管理,比較特別是中研院的學術調查資料庫,這部分是免費可以讓民眾或是有需要的人可以下載,前提是必須要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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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跟各位報告有關於研究成果公開的現況統計,我們的GRB從1993年開始收入公開研究報告到現在已經超過42萬筆,最近七年,在科技部的部分,已經達到87.28,其他的計畫可能包含有些智財權的部分有些影響,因此公開上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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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研資料的部分,目前因為現階段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主要科研資料公開的部分,主要是以中研院的學術調查資料庫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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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這個部分是我們針對公開使用的機制來作機制的檢討,現在針對整個檢討的部分,提出針對四個階段的改善精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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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科研合約簽訂的部分,我們會依據科技基本法的精神,從經濟、法律、供應面來作評估,擇定比較適合的計畫來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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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會跟執行單位來訂定契約,這裡面可以訂定資料使用的協議,或者是將科研資料納入交付的項目,未來機關可以自主運用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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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在研究計畫開始時,我們會擇定試辦計畫,請執行單位擬訂計畫管理機制,包含比如像資料類型的內容、存取規格及涉及到法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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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在科研計畫執行結束之後,資助單位可以依據資料協議,取得所有的研究資料,這部分除了有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可以另外排除或是限制使用,包含是不是要開放給第三方使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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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在成果交付的部分,我們希望落實成果公開最大化的原則,像計畫已經執行到期,之後應該公開的成果是不是除了有正當理由沒有辦法公開之外,其實都應該要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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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來規劃的部分,我們分作兩大塊,首先是在科研資料的部分,我們在近期的部分會階段性建立公開的使用機制,包含選定計畫來進行試辦,針對這個整個試辦計畫執行完畢之後,進行資料加值樣態必要性及適法性這些因素來作整形性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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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會以GRB作為科研資料使用的平台,我們也會作內容的調整,這個部分增加資料上傳的功能,讓主持人可以自主存放資料在任何地方,也可以選擇公開與不公開,在中長期的部分,我們會依據試辦結果、需求來制定科研資料公開的使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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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在科研成果的部分,我們希望以科研成果公開最大化為原則,現在其實已經要求包括學校教授在執行專題計畫的時候,他們應該要就涉及沒有辦法公開的部分,其他可以公開的部分要作公開,我們這邊也會在GRB的後台來作一些欄位上的調整,以利後續的追蹤及管考。包括如果要勾選延後公開計畫的話,我們在下次申請計畫的時候,也必須要填報前一期計畫的執行進度,讓包括像專利申請或是技轉的情形,方便後面計畫的審查。接著這個是GRB系統改版的大概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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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各位來作簡單的小結,我們認為科研資料是否開放,應該以促進民主參與、產業發展與科技競爭力提升為前提,科研資料公開的使用規劃上,現行因為並沒有明文機制運作,我們未來會優化GRB系統科研資料公開的功能,鼓勵並且研擬公開使用的平台,會先以試辦方式建議科研資料的協議機制,以試辦的結果為基礎,研議科研成果共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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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研成果的部分,是落實科研成果公開最大化為原則,原則公開、例外排除,然後將敏感或是公開不適合公開的部分遮蔽後進行公開,我們之後也希望可以導入成果公開的追蹤機制,希望可以達成整個科研成果共享運用的目標,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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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這也是比較方向性的,還沒有具體的文字跟新的介面,所以從方向上來看看委員們有沒有什麼詢問或者是要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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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到了,學界老師們又要提科技部計畫申請,故本議題對我們來說滿有感的,因為我們自己在開放資料的參與者,又是這方面的學者,其實國外都一直有推動 Open Access,甚至是 Research Data Repository 這樣算是民間自主性的,而不是由國家型的,誠如科技部報告,像國外的也還沒有官方性來做這件事,因此大部分的人都以學術或是學會的方式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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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初步進行的時候,像科技部開始研議這方面之外,就民間如果我們可以透過這種社群或是學會的方式,去集結一些不同主題式的科研相關性屬性資料,我想這可能可以是其中一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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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研究資料是否開放的這件事,很有可能會牽扯到學術倫理的問題,像我們目前都知道像 Turnitin 的比對軟體,我們的目的其實是希望能夠讓學術的品質可以提升,但是同時間也會被當作武器來檢驗我的競爭對手等等,像學術資料是否開放的這件事,應該要受到學術倫理或是研究倫理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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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學術倫理跟研究倫理都是在推動的早期階段,像我本身也是成大的委員,在學術倫理這個方向的努力,其實在6月份的時候,我們也創設了臺灣學術倫理教育學會,我們在這裡其實也希望能夠用民間的力量推動學術倫理的這件事,裡面包含了 Reaserch Data 這段,然後再拉回來,這個是兩股不同方向的力量,也就是從民間或者是研究者本身形成社群,我們怎麼讓 Reaserch Data 的制度化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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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剛剛提到這些最終的議題,像學術倫理跟研究倫理,也就是我們如何推動成為是一種健康的常態,讓大家可以知道對於倫理的重視,其實是要堅定、確保我們專業的能量,也就是可以往對的方向走,當然我們就很不樂見倫理被當作武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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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其他的委員有沒有詢問或者是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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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科技部的回答,這應該是上屆我提的Open Science,也謝謝有個方向,也就是GRB裡面要多加一個東西,其實Open Science是歐盟提倡的,所以我知道科技部跟歐盟也有很好的合作,所以未來還是要多參考歐盟怎麼走,因為其實歐盟其實Horizon 2020的計畫,但是其實很難,如果按照法令來走的話,對於臺灣科技透明化提升是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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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原來上任歐巴馬時代其實也很積極,但是後來這幾年都沒了,說不定換了一個有不一樣的氣氛,所以Open Science也是要提醒科技部,主動跟這幾個國家的方式來走,至少我們在科學倫理,因為有時科學的發表當中,有些要把raw data傳上去來檢驗,所以這個部分順道做這樣的工作,這個是初步可以達到這樣的功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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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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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接下來,可能會佔用比較冗長的時間來進行發言,主要是科技部這個報告事項,雖然主要是彭會長在上次的會議提出的,當時我也有附議,所以希望負責任的再協助釐清一些重要脈絡。像GRB裡面加註解是好的發展方向,這一點改進的方向我不否認,但是我必須要點出來,從杏子老師的發言跟科技部同仁報告使用的名詞差異,就可以看到這件事的爭點和落差在哪裡,因為科技部從頭到尾報告科研資料「公開」,但是杏子老師用的名詞是研究資料「開放」,基本上公開跟開放是兩回事,「公開」基本上是made public for reviewing,但是今天是談的是「開放」的話,必須要是open for available for further use,相關資料除了看得到、可檢核、可驗證之外,還可以依授權條款來做進一步深度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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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我想歐盟在談Open Access,其實是要往後面的「開放」這樣的情境推進,除了可以讓你Access,還可以有相當開放式或限制式的使用,所以今天真正完全開放性地Access,我們說是Open Access,翻譯成「開放近用」,除了接近,還必須能夠提供利用。並不是說歐盟目前的政策是要求全部的科研資料都Open,它在開放資料法令指令裡要求的是科研資料分享上的公開原則,所以其中有些東西是Share Access的層次,這樣的層次他們也在推,但無論如何,相關的推動就算不能將科研資料提供開放式的利用,也必須要從僅限瀏覽上更進一步,提供某種程度的被利用地位。而從行政院上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會議到現在,委員們提案討論的,就是希望討論科研資料進一步的開放或共享政策,並不僅止步於公開,所以我們似乎仍糾結、停在這裡,必須要意識到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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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科技部同仁提了三個與科研資料公開或開放比較相關的主要法律,但是能不能將相關資料提供開放式利用,實務上其實影響最大的是科技部的「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當前科技部的補助運用辦法,告訴受補助者,今天拿科技部的補助預算來進行科技資料的研究跟專案的研究,最後的成果歸屬如何處理。從實而論,科技部補助辦法就成果歸屬及後續運用上,與其他部會來說,是比較寬鬆、彈性的,相關成果是可以歸於科技部或者是歸於研發單位,要看科研成果跟國家的直接利益,例如國防安全是不是有直接相關,如果有直接相關的話,科技部就會要求這是必須要歸屬於科技部,但是如果研發成果歸屬於執行單位,其實在運用上更符合公眾利益的話,個案上經評估後,也是可以下放給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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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依照現行科技部的「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它明確要求受補助者拿科技部的預算、補助經費來作科技研發,不論其後歸屬於科技部或受補助單位,日後要運用的時候,原則上是要公平、公開、有償,而且要限定以國內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公營事業法人或研究團體為運用對象,其實也對日後的使用方式加以拘束了。該辦法自設有一個例外的解方,就是在條文裡註解,如果用「其他的方式」為之,更符合本法(科技基本法)的宗旨及目的,不在此限,所以我想,今天我們就科研資料開放式提供,最關鍵要討論的其實是這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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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真正開放的方式,雖然原則上是公平、公開,但多是無償,無償這點與科技部運用辦法有償的要求,就有相關落差。然後,後續的應用對象,要限定國立的學校、研究機構、公營事業,其實不符合真正開放定義的法則,依照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的開放,不限定使用地域,以及使用目的,所以或許在科研資料的開放近用,依科技部現行辦法,必須要走「其他的方式為之更符合公益」這條例外,但何時得以進行這樣的申請又事前同意、事後追認的機制究竟為何?這部分是比較希望科技部可以開指導原則讓大家來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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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天提出的問題很簡單,受補助者如果申請科技部的補助,來作科研資料的研究,最後希望用開放授權的方式來發布的時候,科技部是不是有個指導原則,若有,在補助專案開始申請或啟動時,就可以完整的討論這件事,而不會在科研成果要發布或開放時,才產生爭議或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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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粗淺的建議時,科技部或可以出具清楚簡要指導教範,讓科研資料補助案的申請者清楚理解,在補助申請的時候,就可以提出未來提供開放式發布的建議或需求,而若補助案的審核單位也同意,未來科研成果的發布,當然就是可以採其他方法更適合、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來為開放散布解套。這個討論再帶到行政院國發會近期將進行「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的修訂,在高價值資料(High value data)、加值資料(value-added data)名詞的使用及鼓勵上,如何定義和劃定範圍較好的問題,我也就這個問題提供一些淺見,基本上我們若是看歐盟的開放資料法律指令,使用的多是「High value data」的名詞,所以直翻過來就是「高價值資料」一詞,但今天若直接使用這樣的譯法,在國內的理解「高價值」往往會被化約、簡化為「錢」,而忽略了歐盟談這件事,也涉及公益利益及社會公義的「價值」,該value一詞其實是中性的,不能直接被當經濟價值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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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說,我個人在閱讀美國 2019 年新立的 Open Data Government Act,該法案用的是 Priority Data 一詞,簡單來講是譯作「優先資料」,這個名詞,並不會直接掉到高價值、高金額的想像,priority data會定義什麼是具優先性的data,有一個公開和建議的審驗標準,正指標和負指標,當優先性經評估後為較高後,就是行政機關執事單位,被建議優先做數位化並採開放授權釋出提供的開放資料,因此就這點觀察,再跳出來討論科技部科研資料開放提供的議題,在科技部做經費補助的時候,是不是前階段在專案審查時,就導入priority data的概念?引用或學習國發會未來修訂「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就優先資料做提倡的作法,若補助審核時,執事者發現該科研專案,以開放為優先提供方式,更符合國人利益的時候,在補助的時候,就可以與補助申請者進行溝通,以確認相關資料、資料庫在建置後,能在短期內就採開放的方式來讓國人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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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今年受到Covid的影響,CC組織及其全球社群有參與一件事,也就是在國際間Open COVID Pledge裡發揮角色,擬定條款,來讓公部門跟私部門都可以將Covid有關的防治技術,開放出來共享,只要疫情還在進行的狀況之下,任何國家的任何機構使用這些技術或資料,都是符合授權允許的。所以有些科技技術、有些科研資料,若補助審核之時,審核者就明確發現到其急迫性跟公益性,在補助計畫的時候,就可以和補助申請者溝通,是不是這個專案完成之後,馬上能採用開放式的方式來提供給公眾近用,我想這是建議未來要溝通和確立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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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來說,並不是要求所有的科研資料必須全部採開放式模式提供,然科技基本法就此保有公益彈性,是否這樣做個案仍必須權衡,但必須建立導引機制,在接受計畫補助申請的時候,這樣的權衡跟衡量機制就必須要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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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這邊提出的建議是,未來在經費補助上,是不是有一些示範性的,也就是可以知道這個專案跟公益性高度相關的,科技部在經費的核可上,就得以要求不管著作權利及相關專利技術日後如何歸屬,也可以輔導受補助者,得以先採用開放授權的方式來提供相關科研資料及成果,我覺得這是比較正確呼應上次會議提案的討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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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是分兩個層面來講,剛剛有提到用詞,是不是採取美國的用詞,叫做「優先開放資料」,而不是叫做「高價值資料」?我聽起來是這樣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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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比較具體的提案是,我們看《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5條,說要「以其他方式為之」,以我的理解,其實這是辦法層級,並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而且我剛剛看了一下母法,《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也沒有一定要用有償的方式,也就是說,這是母法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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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科技部覺得這個方向可以加上去的話,預告修訂這個辦法就可以了,所以我不覺得要走「其他」這條,如果現在覺得這是對的,對於「應優先開放之資料」應該無償、不限對象,這應該要明訂在辦法裡,不然就會出現解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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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從2013年到現在已經不知道多少次了,現在我比較傾向於,如果能夠在辦法裡寫清楚就在辦法裡寫清楚,走「其他」的話,在「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部行政程序簽准」流程裡,若是換一個不同的計畫主持人,那他對「其他」的認定又會不一樣,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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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唐政委的意見,「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並非成文法律,要修訂的話機關可自行為之,但依當前辦法,基本上有償、限定對象的規格是寫明在這邊,科技基本法的法律位階當然高於辦法,但辦法有適用上的優先性,所以今天必須要講,當前的辦法規定是在於公平、公開、有償,所以如果不限定特殊人皆可開放近用,依當前辦法這樣開放近用的科研資料提供方式,恐必須列入其他的範圍,不過當然,政委若是希望直接修改「「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來處理依開放模式來提供科研成果及科研資料,那當然是都沒有問題,非常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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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這個辦法是2018年才改過,可見並不是不能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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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辦法的修潤,歷來資策會科法研究所有一些幫忙,過往有一個修改脈絡,就是讓一些Open Source的專案,可以適用「其他」類別,來做科專成果的後續應用,當初算是開了一個例外的適用空間,但今天如果我們覺得這個時機已經成熟,不再再讓開源、開放的釋出應用方式,列入「其他」類別,那麼直接修改「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也是一個方式,只是說如果辦法短期之內無法修改,或在修改之前,依現行規定就是將開放近用,列為「其他方式更符合公益」,然後走事前同意或事後核可的模式,來幫它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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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我想社群之前為何希望剛剛講這邊要預告的《政府資料開放及再利用作業要點》,要從辦法層級提到法律位階,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用法律位階,不管是「優先開放」或者是「高價值」,有點來蓋過所有其他部會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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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現在既然還是用要點層級來做,那我具體的提議是,是不是有可能請科技部研究看看,當然在現在用其他來做是一個辦法沒有錯,但是或許也可以研議把這個「其他」的部分,如果現在比較明確的,像剛剛講到的那幾種開放授權,用這樣的授權情況之下可以無償的話,是不是有可能把「其他」另外訂定,變成這個辦法明確的一條,這個文字當然就會跟國發會的文字看起來一模一樣,因為國發會有現成的文字了,因為現在具體的建議是這樣子,不然這邊走「其他」,到底是國發會哪一版、哪一年的定義,這個又會出現適用上的問題,具體建議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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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第11頁的畫面,剛剛誠夏所說的,也就是是否公開那邊,也就是是否公開跟不公開,但是「可公開」按照誠夏的想法,其實只要去國家記憶庫看一下就知道那邊應該要寫成怎麼樣,到底是只能公開閱覽或是可以開放使用?如果開放使用的話,也就是開放的條件為何等等,這都是文化記憶庫裡面就有的介面,或許可以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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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現在是只有連結會自動帶入,所以存放位置並沒有個人電腦才對,不然意思跟不公開是一樣的,這就是一個細節,稍微提醒一下,簡報要作一些相應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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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先從簡單的來看好了,「高價值」如果叫做「優先開放」?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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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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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請國發會的朋友參考,我想優先開放當然勢必還是會變成「最優先」、「最最優先」之類的,但聽起來至少算是物超所值,不會經濟價值高過其他價值。我個人是贊成,大家想到更好的都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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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於是不是有可能往《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那邊修訂,像科技部之前是不是有想過,或是有沒有其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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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政府的研發成果歸屬運用辦法的部分,這個部分是涉及到科技部的研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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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部有自己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這我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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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到時跟其他的部會討論之後,再看內容是不是大家都ok,我們再看後續法規要如何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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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像公開跟開放的這件事,其實也要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因為科技部這邊,系統上這是雛形,主要涉及到是不是開放、運用的部分,因為不見得每位學校的老師、研究單位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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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講的是多一些選項,倒不是要把「只可公開閱覽」這個選項拿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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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上我們再作調整,法規的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之後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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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講到公開跟開放運用二部分,我們在研議政府資料開放的部分,曾考慮把科研資料放部分納入,因為科研成果部分其實已經公開很多了,歐盟等是比較care科研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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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天科技部的簡報看起來,像林委員所講的,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定義,定義政府出錢的科研計畫,照理來講那是政府的資源,其中間產生data的部分,是否有可能可以變成Open Data或者是Shared Data,放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而不是只有在GRB裡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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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其實我們和文化部、和故宮都有很多次的溝通經驗,三十二個部會,早晚都會遇到。像從公開到開放,從data平台自動介接,其實只需要三個很基本的東西,一個是授權的欄位,這其實在上次的會議結論追蹤當中,科技大擂臺與AI對話,因為同仁可能對授權欄位不熟悉,所以標注錯誤,因此產生誤解。但是如果在GRB這邊已經有授權的欄位,但是只保持公開,而不是可利用的選項,當可以勾了,像剛剛講的CC BY等等的選項,這些選項就可以自動機器對機器對接到國發會的Data平台,並不是重複填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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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是剛剛講網址的部分,像勾可以開放,也就是複製權,像國網、國發會或者是誰存一份的話,就自己下載一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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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滿重要的是GRB系統本身,也就是索引必須要用機器可讀的方法,也就是API,如果不即時就不要叫做API,也就是每天更新的開放資料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這樣子機器對機器才可以銜接到,我想這些是最基本的,應該不至於需要修改辦法或是要點才可以做這個,這並不是作用法的部分,純粹演算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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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同仁的說明。我稍微說明一下,這樣的補助成果歸屬運用辦法,其實各部會原則上都有制定,科技部就我們的理解,其實已經是相對而言比較寬的,所以科技部希望分析其他機關的作法再來作討論,我個人並不會否定這件事,本來政策調整就是應該適度就現狀進行調查和分析,但是還是提醒一點,希望科研資料、科研專案的公益提倡,科技部應該帶頭肩負領導的作用,舉例來說,依照經濟部的「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經濟部補助專案的相關成果,原則上直接排拒港澳地區跟中國大陸地區等地的運用,除非報部得到例外的核准,否則這樣的限制預設就是在的,然而這樣的限制在科技部的成果歸屬運用辦法是沒有的,科技部依科技基本上就成果歸屬及運用上,本就是較站在學術自由獎勵的面向,希望這樣的領導意向,也可以在後續辦法的修訂被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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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容我再強調一次,公開跟開放的差異和不同,科技部這邊必須要有清楚的認知,在GRB的系統當中,像政委提示的公開跟不公開這樣的二分法,是較偏於學術領域的揭露模式,也就是願意不願意提供給大家作公開瀏覽,但是這樣的分類,並無法進一步說明相關科研資料及報告,是不是願意提供其他人進一步使用的地位,而如果要走上Open Access的鼓勵政策,那就是公開跟不公開之下要增加選項,例如加列CC BY、CC BY-SA等公眾授權條款的勾選選項,讓發布者可以決定,要用什麼授權條款來提供相關的科研資料及報告,這樣的作法,才是務實的往Open Access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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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個人而言,也並不是非常期待要改GRB的系統來改作Open Access的推動輔助,就科研資料來說,像國網中心的資料平台,或者是中研院資創中心得到科技部經費補助的「研究資料寄存所」(depositar),都是儲放及再推廣利用這些開放性科研資料,可以選擇的選項。因為這些平台,其實就是依照科技研究計畫的層級架構跟授權傾向來進行分類,今天有些資料如果適合其他人利用的話,不管國網中心的資料平台或是中研院的depositar,其實都可以作為日後合作上的考量對象,而本來的GRB,其實是比較偏向於政府研究資料、論文文摘的儲存方式,雖然也涉及資料,但是較定式的儲放及分類規格跟模式,未必能將其上儲放的資料,做最大程度的推廣,以上,就幾個要點再作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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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存放位置在GRB並不是個人電腦,GRB不是用來存大量科研資料,聽起來誠夏也說如果要存大量的科研資料,其實科技部有別的平台來做這個,像科技大擂臺一樣,有公開網址,其實用那個公開的網址貼到這個存放位置的網址,理論上如果系統寫得好一點,其實系統可以自動帶出詮釋資料來。其實這些都是演算法,並不涉及修改辦法層級,我覺得這部分可以優先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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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辦法的層級,我理解是要跟其他的部會會商,這部分我想還是放到列管的事項來處理。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請科技部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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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法的部分如果有窒礙難行之處,我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擔任廠商的工作。(笑)這我們會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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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其他的委員,有沒有別的要提出來的?也就是在這個題目上?好的,這個部分就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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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誠夏有提到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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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無形之中都已經提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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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之中就提到報告案裡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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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別的話,我們今天就開到這邊,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