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從2013年到現在已經不知道多少次了,現在我比較傾向於,如果能夠在辦法裡寫清楚就在辦法裡寫清楚,走「其他」的話,在「循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內部行政程序簽准」流程裡,若是換一個不同的計畫主持人,那他對「其他」的認定又會不一樣,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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