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粗淺的建議時,科技部或可以出具清楚簡要指導教範,讓科研資料補助案的申請者清楚理解,在補助申請的時候,就可以提出未來提供開放式發布的建議或需求,而若補助案的審核單位也同意,未來科研成果的發布,當然就是可以採其他方法更適合、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來為開放散布解套。這個討論再帶到行政院國發會近期將進行「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的修訂,在高價值資料(High value data)、加值資料(value-added data)名詞的使用及鼓勵上,如何定義和劃定範圍較好的問題,我也就這個問題提供一些淺見,基本上我們若是看歐盟的開放資料法律指令,使用的多是「High value data」的名詞,所以直翻過來就是「高價值資料」一詞,但今天若直接使用這樣的譯法,在國內的理解「高價值」往往會被化約、簡化為「錢」,而忽略了歐盟談這件事,也涉及公益利益及社會公義的「價值」,該value一詞其實是中性的,不能直接被當經濟價值來理解。